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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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7.30
•【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
•【施行日期】200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要求编制周全、可靠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对方案予以充分论证,并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落实试生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各项安全措施,保证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是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所承担建设项目服务的质量和相关安全可靠性负责。

三、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一)统一规范全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认可表
1.根据总局《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设计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见附件1),同时废止省局《实施细则》附件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根据总局《工作意见》,试生产(使用)方案须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

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每家单位均要对方案予以认可。

各家单位的认可表可各自填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后,一式3份寄建设单位分类汇总。

3.根据总局《工作意见》,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复印件。

4.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所填写备案内容以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省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总局《工作意见》,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

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总局《工作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总局《工作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备案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期限,但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予以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附件2)。

备案证明应抄送至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备案的应抄送至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

不予备案的,不出具相关证明。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对在本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要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台帐和记录,便于对建设项目单位的事后监督检查或对试生产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本意见下发之前,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要求备案,而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出具备案证明的,只要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该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有备案意见,根据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可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已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这些建设单位有权向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补办备案证明。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注: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由市局确定“市局意见栏”的填写或修改。

附件2: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
浙危化项目备字[ ]第号

你单位年月日提请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收悉。

经核实,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

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备案部门盖章)
年月日本文书一式肆份。

一份送申请单位,二份分别送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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