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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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I.1 基本要求

I.1.1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

性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I.1.2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

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I.1.3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I.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I.1.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I.2 工作程序

I.2.1 放射性辐射设备岗位培训:

I.2.1.1 放射性辐射设备操作人员须至放射性辐射培训中心培训并领取培训证书持证上岗;I.2.1.2 放射性辐射操作人员需参加体检办理健康证明,方可进行放射性辐射设备操作。

I.2.2 放射性辐射机台操作规程:

I.2.2.1 放射性辐射设备操作人员须佩带个人剂量卡持证上岗,穿好工作服,方可进入实验室操作。操作放

射性辐射机台完成后,将剂量卡放至非放射性辐射场所办公室内。严禁在非工作时间内或参加体检时佩戴

剂量卡,避免出现异常;

I.2.2.2 若设备出现异常,马上停止工作,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以免造成事故发生;

I.2.2.3 使用、操作、维护的员工要严格按照放射性辐射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放射性辐射工作人员和

公众受照事故的发生;

I.2.2.4 放射性辐射设备不得与其他仪器、装置存放在一起。

I.2.3 放射性辐射防护安全保卫制度:

I.2.3.1 成立放射性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场所上墙公布;

每年对本单位的放射源安全防护状况进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I.2.3.2 相关单位必须持有放射性辐射安全许可证;

I.2.3.3 做好放射性辐射设备的安全工作。对放射性辐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各类隐患,并做好检

查记录;

I.2.3.4 制定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要对放射源清点确认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

I.2.3.5 定期对放射性辐射设备的管理、操作、保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放射性辐射设备和工作

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

I.2.3.6 严禁门敞作业;

I.2.3.7 放射性辐射设备应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工作场

所的入口处,设置醒目的电离放射性辐射警示标志;

I.2.3.8 落实放射性辐射设备工作场所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人,确保放射性辐射环境安全。

I.2.4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I.2.4.2 定期检修仪器:检修时,均需两人以上配合作业,不得单独作业;

I.2.4.3 在仪器检修过程中,安全第一,避免误曝光;

I.2.4.4 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严格按规程进行。

I.2.5 使用台账制度:

I.2.5.1 建立放射性辐射设备使用台帐(台账详见表格I.3.5),详细登记日常使用和检测情况;

I.2.5.2 对必要的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做好发放、维护和登记工作;

I.2.5.3 建立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用量、操作运转情况;I.2.5.4 认真做好放射性辐射设备的管理记录和定期检测报告。

I.2.6 放射性辐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I.2.6.1 发生放射性辐射事故时,立即停止操作放射性辐射设备并切断电源;

I.2.6.2 放射性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汇报;

I.2.6.3 保持公司内部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联络,迅速确定放射性辐射事故程度和级别;

I.2.6.4 疏散无关人员,保持现场,配合环保和卫生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I.2.6.5 对可能受到X 光照射的相关人员,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治疗。

I.2.7 人员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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