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标准及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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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
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
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
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
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
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可见,涉及“采光权”纠
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
一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
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
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
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
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
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
若能如此,
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据一些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
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
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
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近年来,因为采光权纠纷而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湖北省荆州市三市民状告城管局,打赢“采光权”官司——法院判决侵害方停止侵权,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长沙市一市民赢得“采光权”——法院以房屋面积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江苏省苏州市一市民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但却在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等等。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在现行的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建设部公布的《条文说明》里,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0列出:沈阳市南北走向楼房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
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
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
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
受害人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
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联合发布的g b50180-19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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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位业主讨采光权首获胜开发商每平米赔100
2015年05月23日08:59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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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刘志月
高层住宅建设符合各项规划要求,却被相邻低层住宅业主认定其挡了自己的阳光,并将高层住宅开发商告上法庭讨要采光权。
令高层住宅开发商没有想到的是,法院最终判决其构成侵权,并要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赔付79位业主。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湖北省武汉市首例业主讨要采光权获胜系列案。
参与审理此系列案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骆朝辉称,该案的难点在于法律适用和司法鉴定等举证,虽然79位业主获得了一定的金钱赔偿,但一时还是无法改变采光权受影响的现实。
该案最终判决结果的示范意义要大于其实质意义,建议规划审批部门加强监管,预见和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侵犯采光权的情况。
司法鉴定确定日照时间成关键
系列案件原告是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10栋、11栋的79户业主,被告是相邻的“银海雅苑”高层住宅楼的开发商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
11栋居民缪静等7户业主最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3月17日,他们分别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兴建的“银海雅苑”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缪静等居住的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第11栋住宅楼竣工于2000年,为南北朝向的条式建筑;当时,原告住宅楼的南侧是武汉市电力仪表厂的一片低矮厂房,房屋间距充足,原告住房的日照充分。
2006年5月底,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住房南侧开发的“银海雅苑”住宅项目主体工程竣工。
为确定侵权事实,2009年1月15日正午,洪山区法院承办法官到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第10栋、11栋处进行了实地勘验,确定了7名业主中房屋建筑面积最大一家的日照时间约38分钟,并根据生活常识推定同栋楼其他业主的房屋在同一天的日照时间略短于38分钟。
一审中,被告主张,在无鉴定部门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采信法院的勘验笔录。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冬至日阳光对原告房屋的日照时间,是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并运用日常经验常识进行判断,对被告的抗辩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按原告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赔偿。
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提出不能以现场勘验替代权威机构鉴定。
武汉中院最终委托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就原告缪静的房屋采光时间是否达标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5月31日,该鉴定部门出具《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鉴定书》,结论是:缪静家日照时间未达到冬至日1小时日照标准。
因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同年11月28日,该鉴定部门再次进行补充鉴定,结论是:缪静家日照时间为48分钟,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旧区改建的
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规定,采光权受侵犯。
上诉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不过被上诉人认为,鉴定结论中提及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适用于报建项目本身,不适用于报建项目周边住宅。
武汉中院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信息规划中心查询“银海雅苑”项目档案,其中无该项目为旧城改建项目的相关档案材料记载。
最终,武汉中院除对一审以推定认定缪静家日照时间为38分钟的事实不予认定,其他事实均予确认。
2011年10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见到有业主依法维权获胜,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10栋、11栋另外72名业主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获胜。
“他们能获胜关键,就是有了关于日照时间的司法鉴定。
”骆朝辉说。
符合规划要求不是侵权抗辩理由
谢斌老人是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第10栋住宅楼的一名住户,她是第二批起诉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讨要采光权的72名业主之一。
2013年7月,谢斌以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银海雅苑”住宅项目导致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受到严重影响为由,向洪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在报建过程中,规划部门严格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核,同时充分考虑了谢斌房屋的通风采光问题,特意调整了“银海雅苑”小区4栋住宅楼的方位及间隙,且“银海雅苑”项目与谢斌住宅间距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依据此前《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鉴定书》及前7户业主的系列生效民事判决,最终判决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并须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谢斌赔偿。
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中有一条是:“银海雅苑”小区的建设符合各项规划要求,不存在侵权行为,规划部门进行了严格的规划审核;在房屋的间距及通风采光问题上,均作出全面细致考察,还特意调整了“银海雅苑”小区4栋住宅楼的方位及间隙,其目的是为保障谢斌居住小区的相邻权;该公司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了施工,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对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该条上诉理由,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本身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与是否侵犯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银海雅苑”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只能说明银海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但采光权等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侵害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即可认定。
是采光权还是日照权成焦点
骆朝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一个争议焦点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采光权的规定还是适用物权法关于日照权的规定。
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海雅苑”项目于2004年报建,2006年12
月交付使用。
据此,该公司提出,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才开始对阳光权有规定,该法不具有追溯力。
在上诉中,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作出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采光权,而本案所涉的是日照权,一审法院以采光权代替日照权显然是张冠李戴,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在上诉理由中,该公司作此表述。
对此,武汉中院认为,采光权与日照权是虽有不同但互有联系的概念,日照权通常也称为“自然采光权”,两者存在一定的竞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针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该条款列举了常见的相邻关系,但并非仅适用于所列举的相邻关系;此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发布于银海雅苑小区建设之前,该规范已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银海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武汉中院称。
今年1月30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批72户业主也是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获赔100元的标准补偿。
”骆朝辉透露。
(原标题:武汉79位业主讨要采光权首获胜)
例如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对此,邵世星教授认为,应当提高侵害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同时把赔偿的计算方式量化、具体化。
赔偿的计算,可以先确定一个每平方米每小时的赔偿基数(A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时间,再乘以房屋的未来使用寿命的天数(即总受害时间)来计算。
具体公式是:A元/平方米/小时×总受害平方米数×天受害小时数×总受害天数=总赔偿额。
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应当比较具有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