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中国》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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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中国》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戚剑
《舌尖上的中国》被擅自上传网络音频聚合平台
《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简称“案涉作品”)是中国第一次使用高清设备拍摄的美食类纪录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出来的作品,即“类电影作品”。

该片定位于“高端美食类纪录片”,所涉美食区域包含中国30多个省市区。

该节目系由中央电视台(简称“央视”)制作、摄制和传播,片尾的截图显示了“央视”的署名信息。

2009年4月20日,央视出具《授权书》,将其因制作《舌尖上的中国》系列纪录片而享有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约定央视国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出诉讼等各种法律措施。

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央视书面声明取消之日失效。

2017年8月,央视国际发现上海麦
随着网络音频聚合平台的诞生,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收听来自各地的节目。

那么,网络主播通过平台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类电影音频点播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平台应否对此承担责任?2021年10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的法律启示。

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麦克风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手机应用软件“XXFM”中,通过设置“旅游”专区中的人气榜单,向用户推荐提供以案涉作品为内容的在线点播服务。

鉴于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由央视国际独占行使,央视国际认为,麦克风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上述点播服务
涉嫌侵权,遂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并开展维权活动。

同年8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相关公证书显示,在被告经营的“XXFM”手机应用软件的旅游栏目项下可供用户点播和下载的“热门排行榜”中,排序第3位的系《舌尖上的中国》,其中,案涉作品于2015年6月8日上传,共上传了7集,点击量为224.5万次。

传播权人将平台告上法院
2019年5月22日,央视国际以麦克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及为调查和起诉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8万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8
未经授权,
仅上传视频作品中的音频亦构成侵权 (图/IC photo )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
2022年第2期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供案涉作品的光盘,其中音频内容与上述“XXFM”上的内容一致。

经查,案涉作品系由主播“爱上旅游”于2015年5月29日创建。

经搜索,在庭审日,上述“XXFM”上已无案涉作品。

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央视签订的《内容许可协议》,以证明案涉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

被告则提供质证,即该协议针对的是完整的作品,包括图像和声音等,且系2014年3月热播时;而案涉“XXFM”上播放的是其中的音频,且上传时已过热播期。

被告当庭出示其经营的“XXFM”主播平台关于“播客协议”和维权流程的公示,证明其已明确“XXFM”为用户提供内容存储空间,用户可自行注册账户进行声音内容上传,若发现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可按流程向平台管理者举报。

后当事人双方在提交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围绕被告平台上的案涉在线点播服务是否侵犯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了辩论。

原告央视国际指出,己方基于央视授权享有案涉系列纪录片的著作权及传播权,该权利系由原告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使用。

被告在该授权期限范围内为用户提供部分该纪录片的在线点播服务,涉嫌侵犯原告的上述权利。

原告进一步指出,被告明知没有获得案涉节目授权,仍然在其手机应用软件提供播放,甚至还主动将案涉节目推荐在榜单前列,客观上扩大了传播机会,导致侵权结果更加严重,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授权行为和价值。

被告麦克风公司辩称其运营的平台是音频聚合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其强调,案涉作品并非被告上传,而是由不特定的用户自行建立专辑上传,故应认定被告并无对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加之被告主观上不知道案涉音频的
具体内容,不知道用户上传的音频侵权,
故亦不具有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被告
同时指出己方已尽到了事前合理注意义
务和事后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延续的义务,
称其已与用户签署相关播客协议,用以
规范约束用户的传播行为,且对外公开了
侵权举报方式,对防范和制止用户的侵
权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本案诉讼
前,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举报侵权函,且在
涉诉后,被告下线了案涉音频内容。

为了让被告举证揭发实际侵权人,法
院在审理中限期让被告提供上传案涉内容
的用户“爱上旅游”的实名信息,但被告未
能提供。

故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答辩,原
告针锋相对地指出,被告虽然为用户提供
内容存储空间,但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案涉
作品上传者“爱上旅游”的身份及注册信
息,故可以认定系被告的平台上传、编辑
的,系被告直接侵权。

若被告能提供该上
传者的信息,则被告进行了编辑、排名,亦
为帮助侵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音频平台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作品属于受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影作品,其著
作权人为央视。

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独
占享有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
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鉴于案涉保全证据公证显示,被告
通过其运营的“XXFM”手机应用软件向
公众提供案涉作品的音频部分,供公众在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下载或在线
收听,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下载和在线
播放行为有合法授权,也未提供有效证据
证明系其注册用户上传,故法院认定被告
侵害了原告就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

2021年10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
告麦克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0.5万元;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的其余诉讼
请求。

编辑:黄灵********************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新型网络侵权纠
纷,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第
一,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项及《信息网络传播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过
程中的侵权人是指作出传播行为
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网名为
“爱上旅游”的主播。

被告作为
平台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名网
络主播的实名信息,故相关平台
应当完善软件的身份审核及个人
信息查找等功能,确保出现类似
侵权诉讼时能够锁定侵权人。


二,聚合平台在授权用户上传信
息时应提高注意义务,防止用户上
传行为侵权。

用户在平台内上传
信息,虽然是个人行为,但毕竟是
以平台为载体,平台客观上已因
用户上传的作品获益,故应加大
对用户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对于
类似本案涉嫌侵权的作品应一律
予以制止。

第三,未经授权,仅
上传视频作品中的音频亦构成侵
权。

事实上,案涉作品的音频也
是一个整体,在没有画面配合的
情况下,用户可以通过音频获得
案涉作品中的主要信息,故音频
也单独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
品”范围,擅自上传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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