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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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武汉市(以下简称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本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质建筑工程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设程序合法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工程,是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武汉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价、评审的精品工程,分为结构优质工程和建筑优质工程。

第三条本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是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单位工程质量而组织的评价、咨询、鉴定活动。

优质建筑工程评价是在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自评为优良的基础上开展的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要立足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管理与严格过程控制,实现一次成优,争创质量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的精品工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第四条武汉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开展本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活动及其具体工作,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咨询和培训活动。

本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组织机构为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质委会”)。

市建协质委会下设优质工程评价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组织制定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组建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库、发布每年评优工作通知、组建评价评审专家组、确定参评与推荐工程名单等事项。

第五条优质建筑工程评价工作在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市建协每年将当年评价结果报送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参评条件
第六条参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构优质工程: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绿色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由工程主承建单位向市建协质委会秘书处进行开工后的预申报(申报备案),并通过秘书处的初审。

二、建筑优质工程: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满足安全使用功能,且结构已荣获结构优质;
(三)工程技术资料(含影像资料)真实完整,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推荐;
(五)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和绿色施工:
1、积极推广应用住建部倡导的“十项新技术”中5项以上;
2、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且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奖励;
3、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的绿色施工要求。

第三章参评规模
第七条参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建筑规模:
(一)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放宽至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游服务、客运、体育场、图书楼、办公楼、写字楼、博物馆、会展馆、商场、机场等公共性建筑物。

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群体建筑。

(二)工业建筑
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放宽至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厂房、车间、仓库、工业建筑群等工程。

(三)住宅建筑
1、单体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放宽至3000平方米)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放宽至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栋以上,高层住宅在2栋以上。

3、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中心城区外放宽至8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

4、别墅类工程:按组团申报,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

第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类别和规模的建筑工程,但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历史文化意义的工程,可向秘书处申请,经市建协质委会讨论通过后,也可参加优质建筑工程评价。

第四章评价标准和依据
第九条结构优质工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一、市建协制定的《武汉市优质建筑工程评价实施细则》;
二、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和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综合评价得分必须在85分(含)以上;
四、鼓励、倡导工程建设推进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评价组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原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含量高低分档次给予0.1-2分的加分奖励。

第十条以下工程不予以优质工程评价: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结构工程不予以结构优质工程评价:
1、结构构件存在有害结构裂缝(表面收缩的裂缝视轻重而定);
2、结构施工阶段修补较多;
3、结构漏浆及烂根明显、施工缝部位存在较严重错台;
4、未经结构优质工程初评检查而进行抹灰装饰的工程;
5、工程中有结构混凝土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不予以建筑优质工程评价:
1、地下室、外墙、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
2、超过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存在加固或改造;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评价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目,确定否决的条件是:其评价得分达不到二档,实得分达不到85%
的标准分值;没有二档的为一档,实得分达不到100%的标准分值。

设置的否决项目为:
地基与桩基工程: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结构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钢结构工程焊缝内部质量及高强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
安装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的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层门与轿门试验,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检测等。

5、在抽查工程资料中,发现结构安全性和功能性控制资料不合格或有造假行为的;
6、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明显功能性缺陷;
7、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在申报、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能耗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9、建设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

第五章受理和评价
第十一条参评的工程由主承建单位(企业)向市建协质委会秘书处预申报和申报(申报表见附表1、附表2、附表3);有多个承建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进行预申报和申报。

预申报工作原则上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完成,并告知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参与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的,原则上必须进行两次初评检查活动。

第一次安排在结构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阶段进行;待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后且砌筑及二次结构完成一半左右时进行第二次初评检查。

申报工作在结构验收后进行。

参与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的申报,原则上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半年后进行。

第十二条优质建筑工程的评价工作主要组织程序如下:
(一)结构优质工程:预申报——初审——组织第一次初评检查——形成小组初评意见——组织第二次初评检查——形成小组初评意见——综合
两次初评意见、形成小组推荐意见——评审会、确定获奖工程——公示、发文。

结构优质工程的评价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评审一次。

(二)建筑优质工程:申报——初审——组织专家组初评检查——形成小组推荐意见——评审会、确定获奖工程——公示、发文。

建筑优质工程的评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六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荣获结构优质工程的主承建单位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二、对获建筑优质工程的主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三、推荐评价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结构优质工程参加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推荐评价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建筑优质工程参加武汉市建筑优良样板工程(黄鹤奖)的评选。

四、按武汉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公布后,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在优质建筑工程评价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当事企业的申报和参评资格、或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评价、评审工作的专家必须严肃认真、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严禁接受参评工程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否则一经发现或遭举报,经核实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参与评价、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实行评价专家回避制度,评价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参评工程的评价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优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1:
武汉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预申报表
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编号:
附表2: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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