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警执法如何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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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警执法如何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统一论交警执法如何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统一
浅谈交通警察如何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统一
文山市大队法制办周世珊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于2021年9月正式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并指出那
将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的社会”。
在此背景之下,公安机关提
出了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理念提出以后,社会上有些人对严格执法提出了质疑,认为
严格执法必然造成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对立,是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干扰、破坏。
但实际上,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看似矛盾但却是有血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如何
在严格公平公正执法中糅入人性化的执法,又不失法律的威严是我们执法部门应该认真探
讨的问题。
把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善良的执法者不能代替严肃的法律本身,严格依法办事,才是人性化执法的本源。
交通民警如何把握好"度",怎样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我们的人性化
执法,怎样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人性化的执法。
本人结合实际的工作实际,就
交通警察如何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之间的关系,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谈一点粗浅
认识。
一、“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及意义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法制国家,法
律在人们心中既是严肃的又是神圣的。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
1
如果执法不严、不公,就必然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对神圣法律尊严的亵渎。
公安
部交通管理局披露的数字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112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7起,同比下降42.7%,酒驾和醉驾
行为总量大幅下降。
酒驾的查处数与真实发生数,也许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
但“醉驾入刑”的社会效果,却真实地呈现在我们身边。
两年前,酒桌上的一句“开车不喝酒”多半
会引来一阵嘲弄。
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了“喝酒不开车”这一安全驾驶的底线。
观
念的深入人心,既受益于科学的立法,也受益于执法机关对法律的切实执行。
(一)“严格执法”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不可怠倦、不可违背的法
律义务。
交通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管理道路的职权,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具
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而每个交通参与者也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范围内参与交通活动。
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或蔑视法律的权力。
对视他人生命为儿
戏的严重交通违法者,交警要敢于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严格执法”是交警用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际行动构建
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之有效的重要环节,是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之所在。
严格执法的结果2
保护的是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为社会经
济的发展,为创造和谐社会构建了一个安全、文明、畅通、高效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严格执法”是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所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
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仅靠口头上的教育不一定能收到满意的效果。
罚就是要让交通违法者为他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达到自我约束和教育的目的。
罚不是目的,罚的本身就是教育,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教育手段。
所有的交警只有不折不扣地执
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敢于抵制不良风气的干扰,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才能真正达到交通管理的目的、实现交通管理的意义。
对此,我们认为严格执法,预防和
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就是“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充分体现。
如果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放纵、敷衍的态度,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
全造成危害,那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
因此,我认为“严格执法”不仅与“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不相矛盾,甚至是相辅相成的。
二、何谓“人性化执法”
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充
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正当有序的程序进行理性化、非歧视性的执法活动。
它集中表现为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表现出理解、尊重、 3
关爱和帮助,其实质为以人为本,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
这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
具体
地讲,“人性化执法”包括了两层的含义: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
从表面看,
他们相辅相成,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
效果的统
一。
但就深层次讲,其中也存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人性化”为辅。
(一)“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滥用为“人情化执法”。
文山大队法制办公室2021年
接待群众关于交通违法处理方面的投诉15起,其中反映民警在违法处理过程中没有人性
化执法的就有10起。
他们普遍认为,不管何种交通违法行为,就应该以教育为主,不应
该加以处罚,更不应扣分。
实际上执法加上“人性化”这个限定语,不等于就授予了执法
人员一柄“尚方宝剑”可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若曲
解“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对违法行为迁就姑息,最终会导致执法偏私。
既然是“执法”,执法人员就必须遵守依法办事的底线,即必须符合严格的执法程序、执法要求以及法律法
规所产生的后果,因为再小的执法行为都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法制权威。
“人性化执法”
所包含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之义,绝不能理解为是执法内涵的“威”外加“恩”、
“分外”的帮忙,也不能把对行政相对人的迁就迎合曲解美化成“人性化”,更不能片面
地认4
为“人性化执法”等同于从宽处罚,让执法人员有理由和借口去办有损人民利益的
“人情案”,因为在执法中,“罚不当罚”是错误的,“当罚不罚”同样是不对的。
因此,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不执法,将“人性化执法”泛滥成“人情化执法”,势必使法律法规难
以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也给“人情大于法律”留下空间。
(二)“人性化执法”绝不意味着人为降低执法标准或不执法。
“人性化执法”的一
个根本前提,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公民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这也是“人性化执法”的应有之义。
因此,“人性化执法”不是没有原则的执法,它
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来体现其权威性。
唯有这样,执法人
员才能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
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从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
而为迎合“人
性化执法”而故意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则是建立在司法不公的基础上的人性化,是
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人性化,只会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损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最终变成部分违法违规者的“保护伞”。
(三)“人性化执法”绝不等于“不平等执法”。
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执法人员不能对一部分人实行
“人性化”,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人性化”,从而亵渎法律的 5
公平、公正原则。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因违法者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程度
行政处罚的事,不禁让人对“人性化执法”在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方面产生了
怀疑。
同一部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牺牲法律尊严。
因此说,“不平等执法”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是最大的不人道、不人性化,也势必影
响到“人性化执法”的正确实施与发展。
(四)“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的价值及各项基本权利。
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的价值及各项基本权利,可分为对己和对人两方面:一是执法者要尊重自己的
人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人格,“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万众叫好,执法人员如果被
感情和社会舆论所左右,抛弃人类社会所认同的保护人权原则,将导致执法与“人治”无异;二是要尊重他人的人格,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体贴和顾及别人的感受,以求得公正
执法和执法效果最佳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化执法”既是尊重他人的人格,也是
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是有机的统一
我们在分析了严格执法的必要性与如何界定人性化执法后就能明了为什么说人性化的
执法是与严格执法是有机的统一体,是相互为依托的是相辅相成、互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作为一名交通警察要明确的是牢固树立立警为民、执法为民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追
求严肃执法和社会效益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