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省级储备粮超期储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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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省级储备粮超期储存管理制度
1、省级储备粮达到储存年限后要积极向省局提出轮换申请。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XX省粮食保管期限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
2、对超期储存的省级储备粮要综合运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其品质劣变速度,确保其储存期间品质不陈化。
3、对超期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应缩短品质检测时间,一个季度监测一次储粮品质,密切关注储粮品质变化情况。
不宜存放或接近不宜存放时,及时反映储备粮品质变化,请求轮换。
4、经检测品质劣变不宜食用的省级储备粮在出库时,要
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渠道和用途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