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宜中刑终字第00177号-word范文模板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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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宜中刑终字第00177号-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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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宜中刑终字第00177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宜中刑终字第00177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袁如亮,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
大学文化,猇亭区人大代表,系宜昌市猇亭区经济商务局局长,户籍所在地(略),住所地(略)。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X年4月10日被宜昌市人民
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X年3月20日决
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被告人袁如亮
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辩护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如亮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X年7月10日作出(201X)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201X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察员欧阳进、代理检察员黄祖坤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袁如亮及其辩护人
罗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
巳审理终结。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如亮于201X年4月调任宜昌
市猇亭区计划经济贸易局任局长。

同年5月8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以宜
猇府文[201X]11号文件确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即主任杜伟(区政府区长)、副主任上官涛、王文安、袁如亮等五人。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由
副区长上官涛主持。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计划经济
贸易局,由袁如亮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X年3月31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
以宜猇府[201X]18号文件确定袁如亮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人。

201X年4月19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宜猇府办发[201X]21号文件
确定将原区计划经济贸易局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猇亭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直属机构,与区经济商务局合署办公。

同时确定
经济商务局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股具体负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部主要职责
的落实。

宜昌市八一福龙钢铁有限公司是经宜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1X年5月
22日批准立项的技改项目,同年6月28日开始开工建设,201X年1月试车运行。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将可研性报告中申报的电弧炉擅自变更工艺为中频炉
加精炼炉,边铸边轧。

且在试生产后没有进行“三同时”验收。

201X年6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组织有钢铁专家参加的专门调查组,对宜
昌市八一福龙钢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了项目问题的调查,经冶金行业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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