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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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潭小学党支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根据《水西街道深入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2015〕1号)文件精神和党工委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按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标准原则。
定期民主评议党员,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2、立足教育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立足于教育转化,提高党员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依据党章作出处置。
3、民主公开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增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4、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设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处置工作的关键。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对其掌握的现实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
1、理想信念缺失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书面申请或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
(3)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
(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街道党工委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态度摇摆,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抵触;
(2)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放弃党性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
成不良影响。
3、宗旨观念淡薄
(1)服务群众意识差,缺乏群众感情,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
(2)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
(3)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
(1)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
(2)在生产、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
(1)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2)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
(3)在选举、干部使用、评先选优、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
(1)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2)贪图享受,奢侈浪费;
(3)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三、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
1、限期改正。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
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本人拒不改正,不愿意接受党支部(总支)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2)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
3、除名。
对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组织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5年1月21日- 1月30日)。
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县委《关于印发黔西县深入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通字〔2014〕36号)的有关要求,支委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实施。
(二)认真排查摸底(2015年2月1日- 2月3日)。
支委会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对本支部全体党员的组织关系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流动党员的情况。
对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的党员,以及有其它不合格表现的党员,支委会要做好登记,在民主评议党员时向支部(总支)大会作出说明。
(三)民主评议党员(2015年2月4日- 2月6日)。
召开支部(总支)大会民主评议党员。
会议议程主要有四项:一是集中学习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相关规定,学习本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是党员自评。
三是党员互评。
自评和互评时,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党员之间互评,要摆问题、提意见,讲真话、说实话。
四是民主测评,发放《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按照“好、一般、差”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支部大会指定监票人和记票人,测评结果当场统计和公布。
(四)支部初步认定(2015年2月7日- 2月9日)。
支委会对民主评议为“差”的党员,根据平时对其掌握的一贯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客观、公平、准确作出初步认定。
(五)支部调查核实(2015年2月10日- 2月12日)。
支委会组建调查组,邀请街道党工委派员参与,对初步认定有不合格主要表现的党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采取广泛走访、查阅资料、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支委会最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材料,内容包
括党员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评议意见、调查组意见等。
调查核实材料要经调查组所有人员共同签字认可,有关证明材料要将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叙述清楚。
(六)党工委预审(2015年2月13日- 2月15日)。
支委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将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一并报街道党工委预审。
街道党工委按规定进行预审后,要书面进行回复。
(七)支部大会决议(2015年2月16日- 2月18日)。
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决议。
会议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支委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情况和街道党工委的预审情况;二是拟处置的党员作说明和申辩;三是参会党员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处置决议。
处置决议要与当事人见面,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支委会做好记录,不影响决议的执行。
(八)街道党工委审批(2015年2月19日- 2月21日)。
支部大会通过处置决议后,报街道党工委审批,同时提供支部大会决议、民主测评结果、调查核实报告、有关证明材料、支部大会记录复印件等材料。
(七)支部反馈通报(2015年2月22日- 2月24日)。
支部接到街道党工委的批复文件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通报。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支部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总结(2015年2月25日- 2月28日)。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支部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街道党工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九)立卷归档(2015年3月1日- 3月5日)。
支委会将案卷材料按照一式二份整理归档,支委会和街道党工委各留存一份。
案卷材料包括:民主评议党员测评汇总表、党支部初步处置意见的报告、党支部调查核实材料、党支部通过处置意见决议的报告、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基层党委对党支部处置决议的批复文件、支部大会民主评议党员的会议记录、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的会议记录、支部大会通过处置意见决议的会议记录、与被处置党员谈话(转告上级批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记录、通报上级党组织批复的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支委委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支部书记的直接责任,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日程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加强教育帮助。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要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对作出限期改正的,党支部将指派专人进行帮教,落实整改和帮教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进度,确保认真整改。
对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理的,将派专人进行谈话,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对劝而不退的,支委会要提出除名的拟处置意见,按
照程序予以除名。
(三)把好舆论导向。
按照对内深入发动、对外审慎宣传、积极试验探索的原则,开好动员会议,深入走访行动不便的党员,积极联系外出流动党员,层层把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主要精神,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党员,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最大限度地理解支持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
党支部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坚持。
同时,进一步健全落实择优确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置不合格党员新机制。
附件:
1.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
2.民主评议党员测评结果汇总表
3.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
水西街道新潭小学党支部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