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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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摘要:经济的运行不仅需要自身的调整,而且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支持。
现在的投资环境不是很严格,因为有的投资市场是近几年才逐渐在我国发展起来的,有的还处于发展探索时期,投资受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不成熟的投资更需要政府发挥智慧来保证投资市场的合理有效运行。
关键词:政府;投资;风险
政府的支持是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但是政府也不能全权干涉。
在投资中政府人员及其机构也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应以投资的正常运行为主要目的。
那么,政府在投资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1.政府财政缺乏单独长期支撑风险投资发展的能力我国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基础建设需求强烈,而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减小。
因此,在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下,不可能也不应该再指望完全靠政府来聚集资金,发展风险投资。
如果我们还将资金来源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财政上而不是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汇集民间资金,那么风险投资事业是毫无希望的。
2.政府相对较弱的信息传递和处理能力决定了它无法跟上风险投资的微观运行高新技术险投资虽然涉及的资金规模巨大,但却是一种极具专业性的投资,风险资本能否取得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管理者的个人能力而不是资金本身。
政府风险投资公司的反应能力、运用效率却远不如民间机构。
这样投资决策过程就要么比较粗糙,缺乏对技术项目市场前景深入研究,要么过于谨慎,保守,从而导致风险资金积压。
要么过于急功近利,导致投资失败。
3.财政资金的直接介入将直接威胁国家资金的安全当前,我国国有资本所有权代表缺位及其派生的预算软约束问题仍普遍存在。
与其他传统国有企业一样,由各地政府设立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同样可能远离商业压力和监督约束,在管理运作上缺乏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制约,经营者不必对其投资结果负责,在风险投资这样一个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程度天然就极高的领域,这些问题所产生的人为风险隐蔽性更强,规模更大,容易滋生出新型的寻租行为。
二、正确认识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扮演的角色无论是政府经济计划职能还是制度创新作用,都是以风险投资是市场过程为基础前提的,政府作用的发挥必须以不干扰和不违反风险投资发展的市场规律为前提,就是说,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定位应是扶持和引导而非越俎代庖。
基于此,笔者提出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以下具体作用。
(一)政策支持
政府必须把构造完善的政策环境作为完善风险投资发展条件、促进风险投资制度创新的基础。
应该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建立一个健全的政策扶持体系,充分发挥激励机制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
政策支持具体体现在:1.政府给予经济辅助。
给风险投资企业提供各种经济辅助,是西方发达国家支持风险投资的普遍做法,政府经济辅助的资金数量有限,作用却很大。
主要体现在为企业提供种子资金上。
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科技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投资总额的30%的辅助金;政府对风险企业提供辅助的另一方式是财
政补贴。
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极大地减少了风险投资的风险。
2.税收优惠。
由于风险投资者的利润高低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收益税,因此,提供税收优惠是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为了鼓励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1978年美国颁布的税法将风险投资基金税率从49%降至28%,1981年又进一步降至20%。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美国的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初,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剧增。
3.政府信用担保的政策和利率优惠。
由于银行在积聚社会闲散资金方面的独特地位,且鉴于银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现实,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银行向风险投资贷款,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手段,在融资等方面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一系列的便利。
早在1953年,美国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二)法律支持
风险投资涉及到向社会公众筹资和向风险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关系,需要建立一个完备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框架。
这个构架主要有三个方面:
1.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作为风险企业“种子”资金和创业资本,通过参与企业管理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传统形式的任何投资。
因此,立法中重要的是做到两点:一是严格规定风险投资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等,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二是明确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对风险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2.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高科技产业是知识密集型的产业,知识产权是保护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专利保护通过为发明家提供保护并给予他以垄断其发明的权力而刺激了创新。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产品越来越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只有充分和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发技术创新者的创新热情,吸引外来的现金技术和资金。
3.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行为主体资格的法律。
市场进入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可以使一些民间的自发从事风险投资者,获得合法身,名正言顺地从事风险投资;另一方面可以使一些不规范的投资公司按照风险投资公司的标准,在改进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运行。
(三)市场支持
政府作为风险投资的服务者,要为风险投资营造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包括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
首先,政府要积极推进技术市场的发育,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流动,为风险投资提供优良的投资载体。
同时要注重加强中介、评估、仲裁等配套服务机构的建立。
其中重点在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高科技研究开发体系和技术市场体系。
高科技研究开发体系为风险投资提供了投资对象,而相应的技术市场则为投资双方提供了一种客观的技术评价基础。
其次,政府要完善和强化资本市场建设。
资本市场是风险投资必不可少的市场环境,它培育风险投资的主要功能体现在资金融通的桥梁和风险投资变现退出的渠道,而且这个“出口”更是被认为是整个风险投资循环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
由于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发行股票的企业又大多规模较小,常规的股票市场难以承担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的任务,因此,在常规的股票市场之外设立独立的二板市场是各国发展风险投资的通行作法。
其中美国的
NASDAQ市场作为全美资本第二板市场的主力,是世界公认的二板市场的典范。
(四)服务支持
在实际中,存在着有关情报信息零散、粗糙、信息交流不畅,造成资金供求脱节,使本来就十分短缺的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政府应组织建立高效、便捷、畅通的风险投资信息网络,使供求双方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的高新技术成果和技术市场行情和风险投资信息,以沟通供求双方联系,为风险投资者与风险企业家牵线搭桥。
这样,既可为风险企业创业者寻求对路的资金渠道,又可为风险投资者提供备选的投资项目,从而使资金流向更趋合理,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此外,还应加大高等教育改革力度,增进高等教育与产业的融合,为风险投资培育高素质的人才,使国家的教育体系在传授现有知识和发挥创造潜能方面达到有效的配合。
三、对我国政府参与风险投资的建议
以上的分析提出了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一些职能。
立足于我国风险投资面临的问题,借鉴外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主导性行为经验,下面就针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色对我国政府提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建议:四、明确政府在推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角色,转换政府职能近几年来,各级政府纷纷出资成立风险投资机构,对推动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从现在开始在推动风险投资发展上,面临着两大转变:一是从直接投资向建构投资机制、营造投资环境的转变;二是从注重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向建立风险投资市场体系的转变。
这两大转变都决定了政府在推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地位应从对风险投资的直接参与者向通过规则制订、政策扶持、间接的调控和管理上来。
五、建立开放的风险资金市场,使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
建立具有活力的风险投资市场,必须有一个充满活力的多元投资主体。
政府投入少量的种子基金可以发挥巨大的乘数效应,带动更多的其它国内国外资本投入到高科技风险投资中去。
但当前的风险资本来源却以财政资金为主,这既不利于吸收社会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人为造成融资渠道过窄,又不利于分散风险。
要改变目前中国单一的国有投资市场,必须面向国内国外的两个方面进行开放,在国内要向民间资本开放风险投资市场,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对外引进资金实力雄厚,风险投资经验丰富的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引入国际的风险投资运作模式,缩短中国风险投资模式与国际投资模式的接轨时间。
六、制定风险投资法规,完善监管制度
一要建立风险投资的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充任监管主体,设立相应职能部门及机构体系作为监管组织系统;明确经营风险投资的行为准则和投资方向作为监管范围。
二要建立风险投资的内部控制系统,随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因素,以达到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超常收益的目的。
三要将强对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监管,目的是防止其进行证券、房地产投机和非法借贷等活动。
要监管就不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
与监管相比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我国还没有一部风险投资方面的法规出台。
目前急需制定法律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募集与交易以及运作的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风险投资基金在资金筹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以及政府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都有法可依。
比如建立风险投资综合法规以及健全公司法规体系。
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是建立项目市场的前提条件,项目市场又是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基础。
我国现行科技体制的最大弊端是科技创新尚未纳入市场体制之中,使科研活动缺乏起码的动力。
在我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的关键是从体制改革入手,激活现有科技资源,提高市场对科技资源的配置程度。
同时要在金融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等方面,建立起一套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成果市场化的系统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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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与风险投资业发展.郑俊敏.广东社会科学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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