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
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有就借贷事宜达成合意是审理案件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倘若法院认定了当事人之间借贷意思表示不真实,双方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则出借人将难以主张对方还款。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
1、以《借款合同》判断双方的借贷合意。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通过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意思自治。
因此。
存在正式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有力证明。
在处理实务案件过程中,笔者也遇到过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而借款人却否认其借款意愿,主张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订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时提出自己是受胁迫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判断双方借贷合意
日常生活中对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当事人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仅仅出具借条等凭证是常事,此情形下借款人在法庭上通常会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若是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而以上原告所要提交的证据需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3、审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以判断双方的借贷合意
借贷双方之间既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出具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而仅仅是以转账记录为证据诉讼请求被告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
在此情形下,若被告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转账记录为偿还先前其他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仍不能免除,原告还应当寻找其他更有利的证据以补强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