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特殊群体的刑罚适用时间点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类特殊群体的刑罚适用时间点问题
1.量刑
(1)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的时间:犯罪时。
(2)老年人犯罪。
1.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的时间:犯罪时。
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的差异: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老年人犯罪,区分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孕妇犯罪的,没有特别规定。
2.死刑的适用:
(1)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2)未成年人限制死刑适用,并且,原则上不适用无期徒刑。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3)孕妇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三类主体在死刑限制适用上的差异:
时间点存在差异:
(1)老年人是要求在“审判的时候”达到七十五周岁的,限制适用死刑,即使行为人在六十岁实施了极其严重的犯罪,但如果审判的时候达到七十五周岁也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考虑到给年龄太大的弱势群体适用死刑不太人道。
(2)但对于未成年人,规定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换言之,行为人在未满十八周岁的时候实施了极其严重的行为,即使审判的时候已经满十八周岁,不得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毕竟年幼无知,心智还没有发育成熟,具有可宽恕性。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不判处无期徒刑。
(3)孕妇不适用死刑是要求“审判的时候”,当然,司法解释对之作了扩大解释,只要在羁押期间怀孕的,就不适用死刑,如拘留、逮捕、审判、交付执行前的关押期间,只要是怀孕了,就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一个怀孕的人判处死刑,非常不人道。
但实践中不乏有些孕妇在羁押期间虽然怀孕了,但可能在正式宣判时又流产了,这种情形下,仍然不适用死刑,因为如果这种情况如果适用死刑的话,会导致羁押的机关的腐败:即他们可能故意让妇女怀孕,从而导致妇女适用死刑。
需要说明的是:孕妇要求的是羁押期间怀孕不适用死刑,如果是犯罪的时候怀孕,但审判的时候(羁押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当然可能适用死刑。
因为在犯罪的时候怀孕,本身就无特别的可宽恕的理由,在审判的时候如果没有怀孕,当然可能适用死刑。
3.关于累犯。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从逻辑上来讲,有两种理解方式:(1)行为人实施A罪在未成年时,A罪执行完毕后,仍然处于未成年,此时又实施了B罪;(2)行为人实施甲罪在未成年时,甲罪执行完毕后,已经成年了,又实施了乙罪。
第(1)种情形,A、B两罪均在未成年阶段实施的,当然不构成累犯。
但是,第(2)种情形,后罪在成年阶段,是否构成累犯,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来看,是由于累犯再次犯罪,人身危险性太大,所以要从重处罚。
而刑法修正案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的这一新增规定,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宽予的处理,主要是考虑到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时候毕竟年龄太小,要特别从宽处理。
如果对第(2)种情形认为构成累犯的话,那么对其在未成年阶段实施的第一个罪(甲罪)就没有特别考虑到未成年人当时实施犯罪时的心智不成熟,不符合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意图。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可分为两个阶段:(1)14—16周岁;(2)16—18周岁。
如果行为人第一个罪在14—16周岁,而这一阶段刑法规定仅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其承担的刑罚必定较重,因此,第一个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基本上100%都是成年的,再次实施第二个犯罪基本上是成年后。
如果是16—18周岁实施第一个犯罪行为,那么,第一个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也基本上是成年了,那么,第二个犯罪行为当然是在成年后实施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A罪在未成年时,A罪执行完毕后,仍然处于未成年,此时又实施了B罪”在实践中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可能性极其小,如果仅仅只有这种情形才不构成累犯的话,那会使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范的意义在实践中落空。
4.缓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根据这一规定,这三类特殊群体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应当”适用缓刑;但对于其他主体,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2)关于这三类群体,刑法规定的是针对的是“犯罪的时候”还是“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
笔者认为,首先,要么统一理解为“犯罪的时候”,要么统一理解为“审判的时候”,而不可能对孕妇理解为“犯罪的时候”,对七十五周岁理解为是“审判的时候”,毕竟刑法条文对此没有作区别对待。
其次,笔者认为均应理解为“审判的时候”,其理由在于:(1)刑法规定是否适用缓刑,其本来的目的就是针对审判时候的情况,如“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等。
(2)孕妇如果在犯罪的时候是怀孕的,但经过若干年以后,她的小孩已经好几岁了,在这种情形下,在审判的时候完全没有必要考虑特别给她适用缓刑。
毕竟,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妇女(即犯罪的时候怀孕,但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都可以适用死刑,我们还缘何要对他一定适用缓刑呢。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
如果是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那么审判的时候必然超过七十五周岁,符合缓刑的条件,当然适用缓刑;但是,如果犯罪的时候没有满七十五周岁,但审判的时候满了七十五周岁的人,笔者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
立法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缓刑条件“应当”适用缓刑的主要目的在于,老年人年龄太大了,呆在监狱里面不太人道。
因此,只要“审判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
符合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4)不满十八周岁也应理解为是“审判的时候”。
除了前述第(1)种理由之外,既然孕妇、七十五周岁都理解为“审判的时候”,那这个从逻辑上来讲,也当然地理解为“审判的时候”。
实际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主要考虑到尽量不要让未成年人进入监狱,由于未成年人进入监狱后,易受到监狱不良环境的影响,从而更进一步走向犯罪的道路,这对未成年人身心是十分不利的,应尽量让他们远离监狱。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甚至三十多岁,这时候犯罪分子已经成年人,当然可以对他适用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