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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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008年房地产业的发展史(doc17页)

1998年-2008年房地产业的发展史(doc17页)

1998年——2008年房产发展史第一部分宏观调控政策的根源与目的第二部分历年来宏观调控政策思路2.1 宏观调控溯源2.2 2003年——确立房地产业为“支柱产业”2.3 2004年——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2.4 2005年——调控在摸索中前进2.5 2006年——方向偏颇,“一边调控一边涨”2.6 2007年——转变思路调整方向2.7 2008年——调控力度继续加强第三部分回顾与展望第四部分房地产重大政策解读4.1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文件4.2 2003年国务院文件4.3 2004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文件4.4 2004年央行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4.5 2005年央行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4.6 2005年房地产税改革4.7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4.8 2005年七部委文件4.9 2005年银监会文件4.10 2005年国税总局通知4.11 2006年央行上调贷款利率4.12 2006年国六条出台4.13 2006年国务院政策4.14 2006年国税总局政策4.15 2006年建设部联合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通知4.16 2006年建设部文件4.17 2006年国税总局通知4.18 2006年国土资源局政策正式施行4.19 2006年央行调整基准利率4.20 2006年建设部文件4.21 2006年房地产市场整顿4.22 2007年建设部、央行联合文件4.23 2007年通过《物权法》4.24 2007年央行首度次加息4.25 2007年央行再次加息4.26 2007年央行第三次加息4.27 2007年国发〔2007〕24号4.28 2007年央行第四次加息4.29 2007年央行年内第五次加息4.30 2007年央行出台新政4.31 2007年央行年内第九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4.32 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文件4.33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第一部分、宏观调控政策的根源与目的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根本目的是使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1•【字号】十政办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堰市市级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3〕14号),市政府对市级政府性基金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现将市级征收的12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等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是经国家财政部审核批准的。

各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减免政策等,应严格按所公布的执行,凡不按所公布征收的,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二、此次公布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今后若国家、省对政府性基金有新的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市级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严格依法征收,本通知所公布基金目录将在市人民政府网、市纪检监察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十堰市财政信息网等网站上公示。

各征收单位应将本通知所列基金名称、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向社会公开,并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上运行,接受电子监察和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要在市级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基础上,按照依法征收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县市区级政府性基金事项,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并于今年9月前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3年7月2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划》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区划》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近岸海域开发活动的各专业规划过程中,应注意与《区划》衔接,满足《区划》目标要求。

要切实加强《区划》实施和管理,临港工业布局、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海洋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必须符合《区划》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划》目标实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区划》,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任务,推进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保障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1、判断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规定,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江南博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改变、但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正确答案:错2、多选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

A.不得出让B.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C.可以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D.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E.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正确答案:A, B, D, E3、单选《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A.2002B.2003C.2004D.2005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4、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A.2007年1月1日B.2007年3月1日C.2007年7月i日D.2007年10月1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5、多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A.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B.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C.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D.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再进行备案.E.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正确答案:A, B, C, E参考解析: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关于对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情况进行书面调查的通知

关于对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情况进行书面调查的通知

关于对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情况进行书面调查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7]6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情况,确保国发[2007]24号文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情况进行书面调查,调查结果汇总后由我部上报国务院。

现将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及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各项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及住房档案建立情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以及向社会公布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的制定及向社会公布情况;2007年底前设区城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情况。

(三)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和2007年具体工作目标,根据目标2007年应保障家庭户数、实际保障家庭户数;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及保障范围,符合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户数;累计通过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户数,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户数,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租住原有公房家庭的租金减免户数;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情况,实际落实到位情况;“十一五”期间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其中2007年新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面积,包括新建(配套建设)、改建、收购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面积,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50平方米以内所占比重;廉租住房准入、年度复核及退出等动态管理情况。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情况。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药事法规)第一章1-法规概论

(药事法规)第一章1-法规概论

•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9部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 发[2013]18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 见(国办发[2013]14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2]5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 则(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483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 验室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48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 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 •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22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 17日中发〔2009〕6号发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
三、药事法历史沿革
• • • • 1911-1948:雏形阶段 1949-1983:形成阶段 1984-1997:发展阶段 1998-现在:完善阶段
第二节 药事法渊源
一、法律的部门体系
1、宪法: –规定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 利,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的基础。 –包括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特别行政…… 2、民商法: –调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财产、人 身关系。 –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 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
药 事 法 规

国家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国家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认清人防工作职责权限,执行国家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定,是人防部门的历史机遇作者:时间:2013/12/25 9:29:00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共促美丽“中国梦”的实现,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

政策中为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规定了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而人防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建、才可交”的前提,给保障房建设开展人防审批工作带来了困惑。

下面笔者从1、国家保障房优惠利民政策分析;2、人防部门只是政府授权的行政业务部门,最终有权决定保障房人防有关事宜的是政府,保障房人防工程的建设主体也是政府;3、在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中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4、把握历史机遇,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掌握人防主动权;5、为人防工作可持续发展、打造特色人防、品牌人防做基础等五方面展开浅析。

一、保障房应享受的部分优惠政策法规及意义国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以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需要为根本,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在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财综〔2007〕5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等等规定中,非常明确地要求各相关部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等行政事业性规费,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支持政策,以这种最直观、最有效地方式降低保障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以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国家红利来真正的让利于民,反哺于民。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与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与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来郑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住宅。

第三条本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管理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初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要紧包含:(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者回购的;(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三)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五)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应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为解决三口及三口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配建部分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

企事业单位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

历年来房地产重大政策一览表

历年来房地产重大政策一览表

历年来房地产重大政策一览表表5-1近几年来国家调控政策汇总1.2007 年 1 月25 日国税总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2007 年3月1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2007年3月29日商务部出台《关于2007 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4.2007年3月29 日建设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八部委出台《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2007 年 5 月23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6.2007年8 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7.2007年9 月21 日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8.2007 年9月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9.2007年9 月30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通知》10.2007 年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11.2007 年11月14 日财政部发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12.2007年11 月19日国土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3.2007 年11 月27 日建设部、发改委等七部门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4.2007年11月30 日建设部、发改委等七部门发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5.2008年1月6日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16.2008 年3 月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17.2008 年4 月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2008 年 4 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19.2008年5月30 日国土资源部下发《2008 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2008年6 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1.2008年1 月6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保障性住房费用减免

保障性住房费用减免

常见表现形式1.1.1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定性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三、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泸市府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第七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30
•【字号】信政文[2008]87号
•【施行日期】2008.04.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信政文〔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张春香(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罗荣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德前(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员:盛光明(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赵国富(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信家(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黄庆凯(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吕本新(市建委副主任)
董元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卢世银(市审计局总经济师)
刘勇栓(市统计局副局长)
臧鲁豫(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振坤(人行信阳分行副行长)
陈惠芬(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曹德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盛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赣市府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等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改革开放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但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若⼲意见的通知⽂号:财综[2007]53号颁布⽇期:2007-09-05执⾏⽇期:2007-09-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问题之⼀,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对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作,是全⾯建设⼩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项重要职责。

国发[2007]24号⽂件对于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作⽬标和任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步提⾼思想认识,围绕当地⼈民政府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标和⼯作任务,按照国发[2007]24号⽂件规定的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并将其纳⼊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平、居民⼈均可⽀配收⼊、⼈均住房⽔平、市场平均租⾦、财政承受能⼒、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积极参与购建廉租住房的核定⼯作;在划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调查摸底⼯作,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参照现⾏公有住房租⾦标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标准;要参与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状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作的良性循环。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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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

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

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

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

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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