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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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的原则是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的任务是依法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林地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执法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得拖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执法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查处、处罚、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一)了解案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信息;
(二)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调查:调查案件的原因、经过、情节等,查明事实;
(四)听取当事人意见:邀请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申辩;
(五)作出决定:依法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决定书: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
人相关权利义务;
(七)执行后期工作: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随意变更、篡改执法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提起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裁量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合理行使裁量权,恪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执法。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决定中应当综合考虑案情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决定。

第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决定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裁量中应当注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变相施压,偏袒一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裁量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执法公开和参与,接受群众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矛盾纠纷,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归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所有。

以上为《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为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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