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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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特殊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排解病理性转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特别的其他状况。

其次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状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堵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峻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峻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峻的神经官能症(常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靠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充满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峻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公务员体检通用和特殊标准

公务员体检通用和特殊标准

附件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为了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机体完整性和健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了特殊体检标准。

一、色盲1、色盲诊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体检甄别色盲规定(试行)》,色盲的发病率为准,可以接受的体检标准为:Rezl色宁试剂色度≤8。

二、血管畸形1、畸形病史:肝脏静脉综合征、肝杨氏瘤、肝微粒血管瘤、肝叶动脉静脉畸形和家族性静脉闭锁等畸形病史应予以排除。

三、眼科1、视力:未经隐形眼镜修正前、两眼近视眼视力应在0.8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试行)》的视力标准。

2、眼睑:眼屈曲应小于周边百分之50以上,眶部突出,收集眼睑不足应在正常范围。

四、耳鼻咽喉1、扁桃体门腔:右声带腔门腔开口的直径应大于2毫米。

2、中耳:运动性测试正常,两侧听力应可以识别汉语母音及其调音。

五、口腔1、牙周:牙列紧凑,牙合乎原则,牙齿垂饰及牙齿缺损程度应符合证实检查要求。

六、皮肤病1、痤疮:面部无色质痤疮病变和水痘病变必须恢复正常,痤前痤疮和其它面部慢性部位痤疮应在治疗期内证实检查无病情。

七、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TSH与游离T4的正常参考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试行)》指定的标准。

八、神经系统1、眼睑:眼睑应提睑正常,眼收缩反射和眼转位反射应在正常范围。

2、中枢系统:思维敏捷、想象力及记忆力,心里平衡应在正常水平。

以上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核心内容,各单位应以此为基础,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

由于这些标准时时在变,各单位也要积极及时更新本单位的录用体检标准,以保证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为实施公共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流程,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公平、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充分研究,现决定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1. 本标准适用于各地区(含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面向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地市级机关以及县(区)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2. 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按照本标准进行处理。

二、特殊标准内容1. 心理评估(1)心理测试在体检过程中,应进行心理测试,以评估候选人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包括智力测试、性格性向测试等。

测试结果可作为候选人录用的重要参考。

(2)心理面谈测试结果显示候选人存在心理问题的,应进行心理面谈,了解其具体情况和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2. 职业病体检公务员职业病体检包括根据岗位及工作特点开展相应的职业病体检项目。

3. 特殊疾病评估对于已被诊断为某些特殊疾病的候选人,如白血病、艾滋病等,应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候选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具备录用资格。

4. 体能测试与适应能力测试公务员岗位具有一定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要求,为了确保录用人员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体能测试和适应能力测试是必要的环节,测试项目包括体力测试和耐力测试。

5. 辅助检查针对身体较差或有特殊情况的候选人,公务员录用机关还有权要求其进行特殊检查,以进一步了解其身体状况和适应工作的能力。

三、特殊标准操作程序1. 各地公务员录用机关应通知候选人进行体检,并明确体检时间和地点。

2. 根据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和体检结果,公务员录用机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录用资格。

3. 对于特殊情况的候选人,如存在心理问题或特殊疾病,应进行相应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录用决策的重要参考。

4. 对于不符合录用体检标准的候选人,应依法进行申诉,公务员录用机关宜予以认真核查和处理。

13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1

13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出guo为你带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更新!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xx]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标准》和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公务员队伍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一、体检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体检对象,包括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其他具备录用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内容。

1. 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检查,以及眼、耳、鼻、喉、口腔等器官的检查。

2. 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等指标的检查。

3. 尿液检查,包括尿常规、尿蛋白、尿糖等指标的检查。

4. 心电图检查,对心脏功能进行检查,排除心脏病等疾病。

5. 胸部X光检查,排除肺部疾病。

6. 肝胆胰脾彩超检查,排除肝胆胰脾疾病。

7. 其他必要的检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内科、外科、妇科、男科等专科检查。

三、特殊标准。

1. 视力,对于报考公安、消防等特殊岗位的体检对象,要求裸眼视力不低于5.0,矫正视力达到5.2以上。

2. 色觉,对于报考军队、飞行员等特殊岗位的体检对象,要求色盲色弱不合格。

3. 身体残疾,对于报考特殊岗位的体检对象,如报考残疾人岗位,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体检标准执行。

1. 体检机构,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由国家公务员局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2. 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行承担,费用标准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规定。

3. 体检结果,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出具体检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五、体检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有利于筛选出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才,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六、总结。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公务员队伍健康素质的重视,也是对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左右一、准备材料录用体检前,应准备以下材料:(1)准考证;(2)身份证、居民身份证;(3)体检表;(4)体检指标;(5)其他资料。

二、体检细则(1)体检科目:体检科目包括心电图检查(心跳正常)、运动实验(肌力和柔韧性分别不低于能力记忆中90%的水平)、 mind-body coordination(不低于90%水平)及其他Special Tests。

(2)体检指标:体检指标主要包括身高体重、体质指数(BMI)、内科及外科检查;其它危险因素测评,比如酗酒、抽烟;及心理测试:具体的指标包括:身高:160厘米以上;体重:最高不超过65公斤;BMI:18.5-24.9;内科:血压不超过140/90mmHg,心脏、胸部及大肠检查,五官检查、头部CT检查无异常;外科:四肢检查及面部检查,臀围不低于85厘米;其它:职业病检查、肝肾功能检查和心理测试无异常。

(3)特殊要求:为充分发挥未成年女性在担任公务员方面的才能,规定未成年女性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8岁以下,未满18岁的未成年女性,凭其家长的同意,可以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

为应对生活压力,18岁以上未满21岁的未成年女性,可以根据家长同意和诊断报告,临时改变一些体检项目的要求。

三、结论以上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其标准主要以心电图检查(心跳正常)、运动实验(肌力和柔韧性分别不低于能力记忆中90%的水平)、mind-body coordination(不低于90%水平)及其他Special Tests为主,同时对未成年女性提出特别要求,准许18岁以下,未满18岁的未成年女性,且18岁以上未满21岁的未成年女性可以根据诊断报告,临时改变一些体检项目的要求。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你才有资格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踏出公务员求职的第一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肉眼视力高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译者、交通安全技术、安全严防技术、灭火、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高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好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有显著疾病特征(例如五官畸形、无法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急躁,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员职位,体重-厘米,且合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健康检查合格证(67.(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稽查职位、登轮检疫鉴别职位、现场核查职位及海关货物核查职位,不合格。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2015莆田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015莆田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015莆田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

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一、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能力的疾病;
2.身体指标: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等正常;
3.有特殊需要的,经录用单位专家组建议推荐可考虑免除体检;
二、身体检查。

1.系统性疾病检查:根据国家职业资格体检要求对心脏、肝脏、肺部、腹部、骨骼等系统性疾病进行检查;
2.血液检查:检查血液有无虚弱、血糖异常等症状;
3.耳鼻喉检查:检查耳鼻喉部是否有感染、炎症等;
4.眼科检查:检查视力是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体检要求;
5.呼吸系统检查:检查气管支气管是否有感染或异常;
6.肝脏检查:根据国家职业资格体检要求进行检查;
7.血液生化检查:根据国家职业资格体检要求,包括内分泌检查、血
脂蛋白检查、血液凝固检查等。

三、体检结论。

1.病史和体检结果无明显异常,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2.病史和体检结果存在部分异常,未达到。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总体考虑国家利益、公共服务需要和社会发展之需,充分反映主管部门的招录考试管理政策,规范招录考试活动,确保招录公务员应聘者合格的公共服务体系,并提高招录考试制度的通俗化水平的法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招录考试办法》制定。

一、录用体检的范围和限制1、体检范围:参加公务员招考应聘者须参加体检,体检内容包括健康体检、全科体检、心电图等,体检结果将适用于招录工作。

2、录用体检的健康标准:体检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规定,全科体检应符合《中国公共健康体检实施指南》和《公务员招录考试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及体检指标。

3、特殊标准:但是如果招录应聘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健康或体能要求,录用体检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素质和身体状况评定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该标准可以根据工作要求有所变化。

二、录用体检的参加者1、应聘者的权利:应聘者按要求参加录用体检,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求获得健康服务。

2、参加者的责任:参加录用体检的应聘者要及时提供真实的体检报告和相关有效证件,准确参加体检并完全按照医生的指示参加体检,同时要保护自身健康而有效地参加体检。

三、录用体检工作实施1、体检机构:录用体检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体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

2、体检报告:医疗机构及其所属医务部门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健康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来开展。

3、体检结果:体检结果主管部门当局有权根据应聘者体检报告,决定应聘者最终入选是否合格,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四、录用体检费用处理录用体检费用应由招录主管部门支付,应聘者参加录用体检不承担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收支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201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201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导读】关于2015年度全国海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说明已公布。

为方便考生备考,华图公务员考试网第一时间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银行招聘备考课程。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10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10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及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及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及通用标准下文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分别是特殊标准及通用标准,想知道详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朋友不要错过本文啦!下面是整理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及通用标准”,欢迎大家参考阅读本文。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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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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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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