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方玫瑰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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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方玫瑰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1.05
•【字号】沈价审批[2007]101号
•【施行日期】2007.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方玫瑰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
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7]101号)
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沈阳“东方玫瑰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东方玫瑰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东方玫瑰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0元。
二、单体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所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它非住宅部分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三、高层住宅楼另加收电梯运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1、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2、车位出租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3、临时存车收费标准,白天(早8时至晚8时)每台每小时5.00元;夜间(晚8时至次日早8时)每台40.00元。
五、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护服务;公共水电费服务。
六、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条件,达到承诺的内容标准时,才可按全额收费标准计收。
八、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废止。
九、请按规定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本批复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期限为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