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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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和效⼒
证据是指证明待证实事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和效⼒有哪些?店铺⼩编为你解答。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
1.书证。

是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合同、书信、⽂件、票据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量应⽤的⼀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摄像机拍摄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4.证⼈证⾔。

是指证⼈以⼝头或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和变化总会被⼀些⼈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证⾔在民事诉讼中被⼴泛应⽤。

⼈民法院认定证⼈证⾔,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之间进⾏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对于⼈民法院来说,当事⼈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

但是,双⽅当事⼈在案件中处于对⽴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缩⼩甚⾄歪曲事实。

所以,⼈民法院对于当事⼈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和虚假的成分。

既不可盲⽬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

只有把当事⼈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由于鉴定结论是运⽤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7.勘验笔录。

是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如,⼀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审判⼈员对现场情况亲⾃了解,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确切地说它们只是证据的来源。

⼈民法院必须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审查。

只有经过⼈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效⼒
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的证明⼒,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般⼤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3)原始证据的证明⼒⼀般⼤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般⼤于间接证据;
(5)证⼈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有利的证⾔,其证明⼒⼀般⼩于其他证⼈证⾔。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和效⼒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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