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200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认证质量水平和认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企联[2004]27号《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所属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有关各认证管理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认证机构。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实行“培训与认证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和统一颁发证书”的认证制度。

涉及到增加行业特点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内容可由相应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提出,报中国企联同意后在认证工作中增加相应内容。

第二章认证培训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以下简称“认证培训”)业务由我会授权的各级认证培训机构在所辖行业及地区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认证培训教师应由经由我会专门训练,合格者被认定具有认证培训资格的教师担任。

(参见《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第六条认证培训应使用由我会统一提供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能力训练和测评技术”开展培训业务。

报经我会同意后,相关行业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可以增设体现行业特点的培训教材。

第七条申请参加认证培训的申报人员应向所在行业或地区认证培训机构报名,并填报由我会统一印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经认证培训机构按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申请认证培训人员所申报的职业经理人特质与等级进行审查合格后按标准交纳培训费、教材费等费用后即可参加认证培训。

第八条申报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的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认证培训由我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中心负责,申请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以下级别的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认证培训由所在行业或地方的认
证培训机构负责。

其中: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其学历、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从事企业管理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等。

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确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以及适合申报何种职业特质和职业等级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

第九条认证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行备案审核制度。

由各级认证培训机构根据申报人员报名情况,在开班前一周将申报人员名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连同课程表(含能力训练及测评课程)、任课教师、培训地点和责任教师及联系电话报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培训批号。

认证管理办公室于三日内向认证培训机构下达培训批号。

第十条认证培训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按照能力训练为主,知识培训为辅的教学原则组织。

第十一条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认证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目标对学员进行系统考核。

考题由认证培训机构根据《考试大纲》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

考核的内容与方法须与认证考试测评的内容与方法相衔接。

第十二条经考核合格的申报人员,由认证培训机构颁发由我会统一印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同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依据之一。

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三条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由认证培训机构将申报人员的考核成绩及“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同时制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信息汇总表》报送同级认证机构做为学员申报认证的依据,以便由同级认证机构组织认证考试及测评。

培训考试结束三日内将《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信息汇总表》报认证管理办公室一份,据此发放《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认证考试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试由我会授权的各认证机构在所辖行业和地方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主持认证考试人员须经我会专门进行训练,经考试合格取得由我会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人员证书》,执证上岗。

第十六条认证考试应依据我会颁布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考试在认证培训结束后进行,中级以下职业经理人认证考试在规定的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进行。

考试使用由我会统一提供的《试卷》及“能力测评
技术”开展认证工作。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申请认证人员所申报认证的职业经理人特质与等级,进行申报认证的资格复审,符合申报条件者按标准交纳考试测评费等费用后即可参加认证考试;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得参加认证考试,申报审查责任由认证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认证考试每年进行四次,即: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份的第二周的周六、周日。

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申请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的人员的资格复审及认证考试由我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申请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以下级别的人员认证考试和测评由所在行业或地方的认证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对于符合申报认证条件的人员编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信息汇总表》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人员信息汇总表》,并于认证考试时间二十日前连同测评考试地点、主考、副主考、监考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分别报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及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认证批号。

取得认证批号后于规定的时间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试与测评。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按照我会监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准考证》,制作《准考证》并于认证考试前将《准考证》发至申报认证考试人员。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应根据应试人员分布情况在应试人员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

第二十四条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

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五条考场应在醒目处悬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区”。

第二十六条应试人员单人就坐,相邻应试人员之间应有宽度不少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计算机考场除外)。

应试人员应将《准考证》置于桌子左上角,以备巡考人员查验。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应试人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认证机构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八条每个考区设专门的医务人员1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每个
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30-50人范围内,考生超过50人应分设考场。

每个考场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2人。

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监考要求》(附件一)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场规则》(附件二)。

第三十条认证考试内容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测评两部分。

其中:知识考试可采取书面答卷或计算机上机答卷两种方式,能力测评采用评价中心技术或我会开发的测评技术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书面答卷的阅卷工作在同级认证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认证机构负责进行。

阅卷人员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阅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三十二条阅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

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上机答卷采取应试人员从《题库》随机抽题方式进行,考试结果由计算机根据申报人员答题情况自动生成。

第三十四条能力测评应在规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应试人员的测评结果由现场测评人员根据测评标准进行判分。

测评人员由指定的技术支持单位和认证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

第三十五条申报人员全部考试成绩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认证机构指定的专人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的权重登录考试结果和进行分数换算,并经两人以上核对无误后记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认证机构根据申报人员的考试结果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要求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进行全面评价,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上作出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复核后,由认证机构编制《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信息汇总表》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人员信息汇总表》于考试结束后十日内用电子文档分别报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及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未通过认证的申报人员可在两年内免费参加一次认证考试。

第四章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认证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各级认证机构的认证意见后,可对申报人员随机抽查复审,经核准,对于通过认证的申报人员由我会统一颁发相应职业特质及职业等级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经同级认证机构发至应试人员。

第三十八条《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颁发后,由认证管理办公室为通过认证人员建立档案以便备查和管理,对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文件的形式通知相关工作机构和申报人,并通过《中国企业报》及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各等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获得的证书从证书签署日期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截止前两个月应通过各级认证管理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其证书上加贴中国企联统一印制的“××年年检”激光防仿标识。

第四十条本工作规程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2004年版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