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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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
(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
(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缔结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要求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形成集体合同关系。

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
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这就使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力。

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联系: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2.都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

(二)区别:
1.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佣的自然人。

2.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等;
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

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4.形式不同。

在我国,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

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适用范围不同。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只对企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

6.效力层次不同。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注意】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对比,可能以简答题形式考核。

五、集体合同的分类
(一)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
(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与多层次集体合同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只承认企业层次的集体合同,而不认可企业层次之外的多层次集体合同。

(三)纲领性集体合同和具体性集体合同
一般而言,产业性、行业性等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多采用纲领性合同,而企业级用人单位与所在工会签订的多为具体性合同。

(四)单层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层管理的集体合同
(五)定期的集体合同、不定期的集体合同及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集体合同
【注意】集体合同的分类,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把握。

六、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这个内容大纲要求是领会,所以可考性可能性比较大的是选择题】
集体合同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争取自由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坚持斗争的产物。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集体协议的国家。

19世纪末,资本主义各国已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但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也不受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

20世纪初,资产阶级政府开始承认集体合同,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

早期的集体合同立法大多列入工会法、民
法中。

英国1871年制定的世界第一部《工会法》和1875年制定的《企业主和工人法》,率先肯定工会有与企业主签订契约的权利。

一战后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单行集体合同法或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的集体合同专章(篇)。

二战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集体合同制度普及于各市场经济国家,成为调节劳资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

和早期的集体合同立法相比,现代集体合同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都日臻完善。

对我国而言: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集体合同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

第二节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
1.劳动者方签约人
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情况下为工会,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出或委任的代表为劳动者方签约人。

2.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从各国的立法看,用人单位方签约人既可以是用人单位(雇主)本身,也包括用人单位(雇主)的团体或组织。

与工会相对的集体合同当事人主要限于用人单位。

(二)我国集体合同订立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注意】此部分内容为识记性知识点,注意出选择题。

(三)我国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由双方推选代表进行。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1)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一般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参加集体协商;
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的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其上级工会指导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对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的保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因上述权利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用人单位一方代表的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2.集体协商、形成草案
集体协商的一般规则有:
(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①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②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③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④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⑤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3)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3.通过草案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充分讨论、酝酿,提出修改意见,并就修改后的草案正式表决通过。

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而且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讨论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

4.集体合同的审查与生效
集体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法律不仅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还专门设置了一个颇为严格的审查程序作为其生效条件。

(1)报送期限。

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在签字后的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审查机关及管辖范围。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审查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审查意见书与审查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对
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③审查意见;
④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并积极履行各自义务,确保集体合同的顺利实现。

【例题·单选题】集体合同生效于()
A.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
C.双方收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书之日
D.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件之日起l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答疑编号1110502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以下途径处理:
1.当事人协商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双方及时化解分歧,达成共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1)提出申请和受理申请。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后者应及时受理申请。

视情况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介入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2)协调处理的管辖。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3)协调处理活动的具体环节。

第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第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第三,研究与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第四,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4)《协调处理协议书》的内容和效力。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

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5)协调处理的期限。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6)协调处理的三方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五)集体合同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时间效力
时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有无溯及力和余后效力的问题。

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
第一,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溯及效力,即对其生效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产生约束力。

有约束力的即为有溯及力,不产生约束力的为无溯及力。

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但某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如有特别理由,并经集体合同管理机关认可,允许集体合同有溯及效力。

第三,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生效的劳动合同继续产生约束力的状况。

余后效力旨在避免现存的集体合同效力终止后新集体合同生效前的无规则状态。

3.空间的效力
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产业(职业)范围内发生效力。

全国性或地方性集体合同分别对全国范围或某特定地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产业(职业)的集体合同则对该产业的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企业的集体合同只对该企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它是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体现。

世界各国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
(1)列举式。

(2)排除式。

(3)自由式。

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属于列举式立法例。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按功能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标准性条款。

范围: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2)程序性条款。

范围: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职工的录用、工资调整办法、奖惩程序、裁员程序等。

【注意】此部分内容大部分以识记、领会为主,可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题。

第三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一)集体合同履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集体合同履行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三)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约定和监督
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用不同的履行方法。

对于其中的标准性条款,要求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始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不低于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标准。

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对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工会、企业职代会及其职工代表、签约双方代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地方和产业工会,都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监督。

二、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

即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即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4)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终止
(一)集体合同终止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二)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期限届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具体期限从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应认为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2)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四节工会
一、工会及工会立法
(一)西方国家及国际工会立法概述
工会产生于工人阶级的经济斗争基础之上,它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为标志,工会最终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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