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学平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
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1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7.09
【实施日期】1999.07.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1999年7月9日)
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一)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学生平安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让广大师生对学生平安保险有更清晰的认识,并能够充共享受保险所带来的便利和安全保障,特发布以下公告:一、学生平安保险是指学生在学校期间购物的一项保险服务,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重疾医疗、身故和伤残赔付等。
学生平安保险的购物是在保障学生的基本健康和生活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旨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二、学生平安保险是学校为学生购物的团体保险,具有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范围广、保费优惠等特点。
学生不需要另行购物个人保险,只需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即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保障和理赔服务。
三、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学校为学生购物保险的同时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学生只需按照规定的费用进行缴纳即可。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方式和标准会在每学年初由学校通知并公布,学生应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
四、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学生遭遇意外或疾病时,应第一时间就医并确保自身安全;然后及时向学校和保险公司报备事故,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理赔资料;最后等待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和赔付。
在此过程中,学校和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服务,确保学生能够顺利享受保险所带来的保障。
五、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会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学生购物保险前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保险责任和权利,如有疑问可以交流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避免发生保险索赔时的纠纷和争议。
六、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学年,每年都需要重新购物和缴纳保险费用,不得累计使用。
学生要密切关注保险的到期时间,并在到期前及时进行续保,以免因未及时续保而导致保险权益的丧失。
学生平安保险作为学生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应得到学生及家长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只有在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学生平安保险的情况下,学生才能更好地享受保险所带来的安全和保障。
关于2007年学平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2007年学平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学平险业务经营效益,稳步发展学平险业务,根据学平险市场以及业务本身的特点,结合我司前期学平险业务经营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平险业务特点由于学平险具有季节性,一旦错过时机,就会失去业务发展的最佳机会,各分公司应提前做好准备,集中精力,配置资源,积极拓展学平险业务,为完成全年经营目标达成打下坚实基础。
学平险具有保费低廉、市场竞争激烈、外部成本和赔付率较高的特点,各分公司在积极展业的同时,一定要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学平险风险监控体系,保障学平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我司学平险的经营现状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我司学平险保费收入1085万元,已赚保费681万元,已决赔款237万元,未决赔款70万元,再保前综合赔付率45.15%。
单位:元从上表可以看出,共有山东、河北、广东、上海、黑龙江和海南6家机构的学平险赔付率超过系统平均水平,尤其山东分公司更是高达64.05%。
四川、陕西两家分公司由于当年承保,未能体现赔付情况。
单位:元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幼教机构的赔付率排在第一位,高达54.55%。
各机构在拓展学平险业务时,一定要控制幼教机构的学平险业务占比,尤其是不能承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指导思想按照“零点利润原则”和“追逐利润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学平险业务。
四、学平险的经营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在学平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意健险核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加强对理赔的管理。
对赔付率较高的学校在承保时进行选择,对上年度赔付率超过70%而改善无望的学校要予以坚决舍弃。
(二)比例控制原则鉴于学平险的赔付率偏高,在意健险业务中占比不宜过大,各分公司学平险业务占比应控制在15%左右,以保证公司的经营成果。
(三)差异化原则考虑到学平险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建议各机构费用政策向效益好、利润高的业务倾斜,对经营情况好的业务可适当提高业务绩效,对赔付率较高、效益不佳的业务降低或者不予提取业务绩效。
做好“学平险”工作的体会与建议
做好“学平险”工作的体会与建议学生平安保险是国家专门为大、中专学生安排设计的低保费高保额险种,对于因疾病住院和意外伤害,均可获得赔付。
这是每位参保学生可以享受的权利。
学生平安保险是为了保障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安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减轻学生家长和学校抵御意外事故的经济负担的一项措施,是利国、利民、利学、利校的好措施。
2009、2010、2011年,我院连续三年“学平险”参保率均达到100%,保证了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保险全覆盖。
在做好这一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有几点体会和建议在这里和各位同仁交流:一、领会学生平安保险的意义,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学平险”参保工作湖南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许云昭曾在布置学生平安保险工作时说过:实践反复证明,学生保险不仅为广大学生和家长系上了一条安全带,为教育部门和学校装上了一台稳定器,同时也为各级政府筑起了一道防洪堤。
大学生平安保险的稳健运行,对于高校、大学生及家长、保险公司等多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学生及家长,是对学生发生意外或疾病后家庭经济水平的有效保障,对于高校,在校生范围内推广学生保险,是学校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减少经营成本、维护校园稳定的有效途径,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强调做好学生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的保障工作。
二、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全体学工老师思想认识统一,积极推动参保工作以学生为本,学生在求学期间促进其身体健康,保障其人身安全是从事学生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引导学生参保是学校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良心所在、师德所在。
针对学院学生住宿分散,上学上课过程中交通意外风险较大,学校地处岳麓区高校集中区,无围墙,流动、闲杂人员较多,乱摆乱设摊点多,非法运营的“黑车”、摩的多,如天马学生公寓门前道路上停了很多等客的摩托车和的士,占据了大半边道路,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影响了学生们的出行,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校园综合治理难度大特点,学生求学期间重点防范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和交通意外的任务较重。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8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82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作为一种传统业务,具有投保简单、价格低廉、保障全面的特点,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2007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促进学平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一)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
(二)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借助行政力量开展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学平险业务。
(三)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充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各公司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作为保险凭证及替代品。
二、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一)加强产品管理。
各公司应规范使用经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已报备的学平险条款、费率。
(二)进一步规范承保流程。
各公司应将被保险人信息及时、全面、逐一录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不得采用无名单录入方式承保学平险业务。
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学平险业务,应建立代理机构登记簿和详实的代理业务台账,确保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三)强化单证管理。
各公司应将学平险单证作为重要凭证或有价单证纳入公司单证管理系统实行上机管理,重点加强印刷、使用、核销、销毁等环节管理,确保公司单证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财[2007]9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7.07.10【实施日期】2007.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5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
5月1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各项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6月,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又下发了一系列配套实施办法。
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正在进行2007年招生录取工作,为切实做好2007年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
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永教保…2007‟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教直…2007‟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我县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县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加强学生的体育锻炼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深刻领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23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积极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2007-2008、2008-2009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承保公司。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决议,最终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标,由其作为承保新学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三、每学年,由县教育局出资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并统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附件1)。
新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分为三档,我局为学校统一办理第三档保险方案(附件2)。
各校在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索赔过程中,要严格按《新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索赔流程》(附件3)执行。
四、为便于工作联络,各校应于2007年9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联系人(附件4)上报至县教育局保卫股。
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保卫股联系,确保我县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2007-2009学年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方案3、新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索赔流程4、学校负责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联系人情况表永春县教育局二○○七年八月二十日主题词:教育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通知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教育工委、人保财险公司永春支公司,县有关领导,存档(2)。
学平险在中国的发展
学平险在中国的发展
学平险是一种特定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学生提供保障。
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起来的学平险行业逐渐壮大。
中国的学平险市场主要以学生为主要客户群体。
学平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住院津贴、残疾赔偿等。
这些保障项目能够有效地降低学生和家长在意外伤害方面的风险和经济压力。
学平险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
随着智能手机和网络的普及,学生和家长能够通过在线平台购买学平险产品,享受便捷的服务体验。
同时,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也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学平险的购买渠道,让更多的学生能够受益。
近年来,学平险市场在增长势头上呈现出了显著的增长趋势。
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家长意识到学平险的重要性,并愿意为此支付保费。
同时,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更具创新性和多样化的学平险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然而,学平险市场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和机构可能会利用学平险进行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平险市场的监管,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总的来说,学平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广阔。
通过更好地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加强监管和合作,学平险行业将能够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平险业务发展举措
4、学平险业务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目 录
一、学平险业务总体经营情况 二、学平险业务风险控制 三、学平险业务发展举措
二、学平险业务风险控制
(一)主要风险识别
类型 幼儿园 意外发生概率排序 磕碰事故、猫爪狗咬(多发生在 园外) 猫爪狗咬、摔伤、扭伤、碰撞引 起的骨折、农村溺水事故 1、校内摔伤、扭伤、骨折等; 中学 疾病发生概率排序 多发病为呼吸系统疾病,住院 医疗较多 1、呼吸系统疾病; 2、脑炎发病率高; 3、咽炎、扁桃体炎等炎症 1、急性阑尾炎; 2、呼吸系统疾病; 1、消化系统疾病; 2、免疫系统疾病; 3、呼吸系统疾病
级数医疗费用分段人民币给付比例1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2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530000元以上部分90二风险控制二学平险业务风险控制目录三学平险业务发展举措一学平险业务总体经营情况二学平险业务风险控制三学平险业务发展举措一2015年学平险业务发展目标保费75508500万同比增长2030事故制赔付率45直接成本率75三学平险业务发展举措二集中资源强攻渠道奋战百天打好学平险战役1思想重视2迅速部署3强化培训1要亲自动员督战统一思想2把学平险作为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来抓1做好续保业务分析优化承保方案2差异化配置资源3明确任务
(一)2015年学平险业务发展目标
事故制赔付率≤45%
直接成本率≤75% 保费7550-8500万
同比增长20%-30%
三、学平险业务发展举措
(二)集中资源、强攻渠道、奋战百天,打好学平险战役 1、思想重视
(1)要亲自动员、督战,统一思想 (2)把学平险作为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来抓 (1)做好续保业务分析,优化承保方案 (2)差异化配置资源 (3)明确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开展学平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赣保监复[2007]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开展学平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开展学平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赣保监复〔2007〕2号)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聘请学校工作人员为兼职协调员的请示》(联保赣办字〔2007〕002号)及《关于我公司开展业务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请示》(联保赣办字〔2007〕00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精神,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聘请学校选定的兼职代办员代办学平险业务,兼职代办员应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或保险经纪人资格。
同时,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兼职代办员的管理和培训。
二、你公司开展学平险业务发生的费用及向兼职代办员支付的手续费,必须遵守现行监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我局《关于学平险手续费支付方式的复函》(赣保监复〔2007〕1号)的有关规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现将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保险教育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27号)均明确要求,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加强学校保险教育,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且有利于扩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学校保险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保险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学校保险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部门要积极鼓励各级学校举办保险知识讲座等形式,引导学生学习和掌握保险知识,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保险学科和保险教材的建设,开设保险类专业,加强保险教育人才的培养;积极发展保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保险业培养更多合格的职业技术人才;中小学要利用相关课程渗透保险知识教育,利用校本课程课时举办保险知识讲座。
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积极参与制定保险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方案,支持保险专业课程建设,要通过选拔派遣义务讲师和校外辅导员、帮助培训保险教育师资、提供教学支持等方式,帮助学校开展保险教育,丰富教学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平安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平安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平安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紧急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自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业务开办以来,各保险公司在保障学生幼儿人身健康、减轻学生幼儿因意外伤害或患病造成的家庭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学校的稳定、保障教育秩序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4年,宁夏保监局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学平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保监发〔2004〕57号),对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
近期,我局发现个别公司在经营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相关业务经营管理规定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生平安保险或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及学生家长购买学生平安保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借助教育部门通过指定保险机构承保学生平安保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产品,变相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学平险第一年开展文件
学平险第一年开展文件自学生平安保险开办以来,对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健康,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仍发现在保险的宣传和销售等环节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了教育的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就规范“学平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险宣传各校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的通知》(教监厅〔1998〕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意识。
为维护好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保险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班级宣传、推荐、销售“学平险”。
二、规范销售行为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规范管理、自愿投保”原则,加强对“学平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推动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
鉴于学生保险有利于减轻学生因意外和患病而造成的家庭负担,有利于加强学生安全保健教育工作,学生或监护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到各级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代办代收保费。
保险机构可以正面引导家长到各保险机构销售大厅自愿购买,不得有强制行为。
同时,各保险机构要创新投保方式,采取二维码扫码、手机 APP、网上投保等更为科学便捷有效的投保手段,方便学生或监护人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缴纳保费。
三、提高保障水平各保险机构要体现关爱困难学生的社会责任,可对部分学生给予扶持与帮助。
如为建档立卡等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免费办理“学平险”手续等。
鼓励通过降低保费提高保障的方式不断优化“学平险”保障方案,进一步提高“学平险”保障水平,增强学生家庭抵御意外及疾病风险的能力。
协调县市场局加强对“学平险”投保、理赔等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保险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投保学生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学生保险的作用。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
安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青教综[2007]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教综〔2007〕7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教育局,省属大中专院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79号),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做好我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
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将保险引入学校风险管理是应用经济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特别是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是专门针对学校和学生设计的低保费、高保障且保障全面的险种,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
要“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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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学平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学平险业务经营效益,稳步发展学平险业务,根据学平险市场以及业务本身的特点,结合我司前期学平险业务经营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平险业务特点由于学平险具有季节性,一旦错过时机,就会失去业务发展的最佳机会,各分公司应提前做好准备,集中精力,配置资源,积极拓展学平险业务,为完成全年经营目标达成打下坚实基础。
学平险具有保费低廉、市场竞争激烈、外部成本和赔付率较高的特点,各分公司在积极展业的同时,一定要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学平险风险监控体系,保障学平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我司学平险的经营现状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我司学平险保费收入1085万元,已赚保费681万元,已决赔款237万元,未决赔款70万元,再保前综合赔付率45.15%。
单位:元从上表可以看出,共有、、、、和6家机构的学平险赔付率超过系统平均水平,尤其分公司更是高达64.05%。
、两家分公司由于当年承保,未能体现赔付情况。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幼教机构的赔付率排在第一位,高达54.55%。
各机构在拓展学平险业务时,一定要控制幼教机构的学平险业务占比,尤其是不能承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指导思想按照“零点利润原则”和“追逐利润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学平险业务。
四、学平险的经营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在学平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意健险核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加强对理赔的管理。
对赔付率较高的学校在承保时进行选择,对上年度赔付率超过70%而改善无望的学校要予以坚决舍弃。
(二)比例控制原则鉴于学平险的赔付率偏高,在意健险业务中占比不宜过大,各分公司学平险业务占比应控制在15%左右,以保证公司的经营成果。
(三)差异化原则考虑到学平险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建议各机构费用政策向效益好、利润高的业务倾斜,对经营情况好的业务可适当提高业务绩效,对赔付率较高、效益不佳的业务降低或者不予提取业务绩效。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学平险分险种提取绩效,提高学平险主险的绩效比例,降低附加险的绩效比例。
五、学平险目标市场针对学平险市场,我司鼓励发展赔付率较低、效益较好的大中专院校业务;控制发展初、高中业务;限制发展出险率相对较高、赔付率高、展业成本高的小学、幼儿园业务。
六、学平险管理规程(一)学平险产品及核保规则学平险是由一个主险和两个附加险组成的险种组合产品。
主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核保规则:主险:意外伤害核保规则1、投保对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为2000元,最高保险金额10万元,16周岁以下被保险人最高保额5万元(幼儿园、小学、初中)。
附加险一:意外伤害医疗核保规则1、投保对象同主险,且不能够单独承保。
2、保险金额(1)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围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3为限。
附加险二:住院医疗核保规则1、投保对象同主险,且不能够单独承保。
2、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围,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保险费率主险学意外伤害保险费率:1.5‰;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率2.5‰;附加学生住院医疗费率:学生0.5‰,幼儿0.7‰。
保险方案建议表(二)承保实务操作流程1、大专院校学平险业务:成年学生学平险业务按标准团体直销业务流程承保:(1)由业务员将填写完整且经投保学校盖章的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交业管部门进行审核。
(2)投保单上必须注明意外门诊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住院医疗的分级累进比例;清单必须分院系、班级填写;清单上的要素填写时不能省略。
(3)核保人员审核以上投保资料无误后,由出单岗按学校进行归集处理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其中,明确要求我司出具被保险人保险凭证的业务,承保时须实名录入被保险人的明细(提供电子表格的可导盘录入),并由系统打印统一格式的保险凭证;不需出具被保险人保险凭证的业务,可不要名录入,但须将被保险人清单扫描入系统。
(4)我司向投保学校出具团体保单。
2、幼儿园、中(小)学学平险业务:(1)在学平险展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保监会要求体现自愿投保的原则。
未成年人的学校可选定1名学校工作人员和我司签定兼职代办合同,协助处理学平险事宜。
兼职代办员负责《致家长的一封信》(参见附1,各机构在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参照自行设计)的发放和回收、投保单及清单的填写与汇总、收取保费以及保险凭证的发放。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兼职代办员的人员管理。
(2)业务人员通过参保学校兼职代办员向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投保资料。
(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须在《致家长的一封信》回执联签名,然后由兼职代办员将回执联回收汇总。
(4)兼职代办员缮制团体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须提供电子表格,不具备条件者可提供以班级为单位的纸质清单)。
其中,投保单投保单位栏填写“***等学生家长**人(**学校)”,兼职代办员在投保单位签章栏空白处签字确认。
(5)业务人员与兼职代办人交接,将《致家长的一封信》回执联、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及保费交至公司办理交单手续。
(6)核保人员审核以上投保资料无误后,由出单岗按学校进行归集处理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其中,要求我司出具被保险人保险凭证的业务,承保时必须实名录入被保险人明细(提供电子表格的可导盘录入),并由系统打印统一格式的保险凭证;不需出具被保险人保险凭证的业务,可不要名录入,但须将被保险人清单扫描入系统。
(7)不得出具团体保单,但可向学校发送书面回函(详见附2),并附我司确认的被保险人清单或保险凭证。
(三)承保注意事项1、保险期间应以我司签发的保险凭证上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2、业务人员原则上应在保单责任起期前将相关投保资料及保费交至公司相关岗位,以便业管部门在保险期限生效日前将保单录入系统;如因实务操作问题延误承保手续的,保单责任追溯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3、承保录入明细时如虚拟录入被保险人,该应为“学校校名”。
4、如按学校归集虚拟录入被保险人明细的,出险理赔时须自系统影像查看界面核对被保险人清单影像件后方可转录单岗进行被保险人补录。
补录过程中理赔人员与录单人员须有流转交接手续。
七、风险控制(一)加强核保管理1、自愿投保率在50%以上的学校投保,我司才予以承保;自愿投保率低或自愿投保人数较少的学校,不得承保。
2、对于大中专院校的学平险业务,各机构可以参照拟订方案进行业务拓展或根据各地区情况按照标准条款的费率进行承保。
3、对于初、高中的学平险业务,建议各机构应考虑整体占比不超过学平险整体业务的30%。
4、对于小学及幼儿园学平险业务,目前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发展,如在学平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确需承保,需逐笔报总公司审核后方可承保。
如幼儿学平险业务不承保疾病住院医疗保障容,各机构可考虑适度开展。
5、对于续保业务,各机构应提前对上一年度保单赔付情况进行分析整理,筛选优质业务,提前进行攻关展业,确保顺利续保。
对赔付率超过65%的单位,采取“降赔”措施,对“黄区”业务进行“蓝色”转换,包括降低附加险保额、赔付比例和增加保费等。
同时,建立“黑”制度,对赔付率超过70%而无法改善的学校以及上一保单年度因同一原因多次理赔、已患疾病短期无法治愈的(含先天性疾病未治愈)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要予以拒保。
6、对于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围的学生,应结合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客户的需求,可以考虑将我司现有的医疗险条款进行组合,制定合适的承保方案。
但需将承保方案上报总公司意健险部审批后,方能承保。
7、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院校,应考虑公费医疗给学平险经营带来的影响。
应积极和投保单位学平险主管部门(如学工处等)进行沟通协调,建议医疗费用先行在学校赔付,剩余部分在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8、目前我司使用的学平险条款在责任免除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开口保单”和“手写保单”上需增加下列特别约定:(1)我司对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畸形矫正手术造成支出医疗费用的,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司对被保险人因上一年已患但未治愈的疾病造成支出医疗费用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9、目前我司开展的学平险业务,原则上限于在县级(含)以上地区开展,禁止在县级以下地区开展此项业务。
(二)严格单证管理1、各机构必须强化学平险单证管理,按照有价单证管理规要求,对保险凭证、手写保单等单证进行严格管理,防经营风险。
2、严格执行总、分单打印制度,不得同时出具团体保险单和个人保险凭证增加投保风险。
(三)提高客户服务质量,降低赔付率由于学平险的出险频度高,件均赔款低,案件量大,导致客户服务的压力很大。
此外,部分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医疗核损人员。
各分公司应积极和客户服务部进行沟通,尽快配备专门的医疗核损人员,加强对意健险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降低学平险的赔付率,从而提高学平险的经营效益。
八、学平险销售渠道(一)针对中小学,可以联合教育行政管理(教委、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协调学校进行销售。
通过原有资源联系各层级教委、教育局及政府主管领导,或引进特殊人才开展学平险业务。
(二)大中专院校,可以通过各地区高校工委开展大中专院校学平险业务。
大中专院校学平险业务,出险率相对低,是我们主要目标客户。
同时,各级教委对大中专院校控制较弱,容易突破,此类业务是我司发展的重点。
(三)借助联合经纪等经纪、代理公司进行业务拓展。
(四)鼓励各机构打破原有渠道销售模式,拓宽思路,建立新的学平险销售渠道。
九、注意事项1、各机构应对学平险业务给予高度重视,要在保证公司利润的前提下进行业务拓展。
2、保监局、工商局等机构对学平险等险种的监管力度较大,各机构在业务拓展时要注意合法合规经营,合理规避监管风险。
致家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家长:您好为了您孩子的健康成长,解除各位家长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以投保人的名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投保人应是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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