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一)“商”的含义 • 1.辞义学上的解释 • (1)指商品交易之活动。 • (2)指商品交易之主体,即商人。 • “行者为商,坐者为贾。” • 2.经济学上的解释 • 通常是指“买卖商”或“固有商”。 • 但现代社会的经济现实已经大有突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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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商法
• 1.法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再法典化 • 历史功绩:(1)首创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2)采
取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 局限所在:(1)体系不当。 • 第一,公法私法不分:商人的禁止性规定;商业注册
;轻罪行为及破产的其他犯罪行为。 • 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商事法院、商事法庭。 • 第三,海商重于陆商。 • (2)内容简单。后另立公司法、票据法之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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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 一、大陆法系商法 • (一)古代商法 • 即中世纪以前的商法。 • 一说,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 二说,起源于古希腊。 • 三说,起源于古罗马法。 • (二)中世纪的商法 • 主要是指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本质为习惯法
或自治法,乃近代商法的直接源头。 • (三)近代商法 • 由习惯法过渡为成文法和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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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资合公司法、有价证券法、保险法等 单行法)、现代化(法典的核心内容仅剩 总纲性商法规范)
• 德国新商法典改采主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对商人适用商法,对非商人适用民法或其 他法律。但商人概念具有普遍性,非特指 某一阶层或阶级。
d’exception) 。 • 在日本学者看来,民法为一般法,商法为特别法,“则须视民法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其领域涉及到生产、销售、金融等各种活动。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需要遵守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梳理出商法学重要知识点,以便大家合理利用法律。
一、商法学概念及应用商法学是指利用法律系统来处理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既是一门实践学科,也是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解决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商法学是关乎商业活动的法律知识的总和,包括商法学的原理、法律及其实施、程序、合同及其实施等。
二、商法学的重要内容(1)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这些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商业法律的行为按照商法学的定义,商业行为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进行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它包括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许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撤销合同等。
(3)商法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享有多种权利,但也会面临许多风险,为此,商法学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熟悉和熟练掌握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保护自身的权益。
(4)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经济和贸易活动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贸易法、货币法、税收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保护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学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意义,并能够准确判断国际经济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以便切实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商法学的研究成果商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许多法律领域,它以学术理论为基础,并以实践为目的,旨在结合法律系统,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负责处理和解决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的法律问题,其重点知识点主要有: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国际经济法。
2.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三、商法的原则
(一)商法原则的含义和地位
1.商法原则与商法功能、商法价值
商法原则、商法功能和商法价值是性质相异、但又相互联系的三个概念。 商法原则虽然具有抽象性,却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裁判者可以援引并作出 裁判。商法的功能、商法价值是重要的、抽象的,但不具有裁判上的意义, 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的主体。商事主体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若 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
2.商事关系的客体。商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又 包括营业或者营业资产等,还可以包括其他权利或利益。
3.商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或多方商事 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单方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既要遵从商法和民法 原则,又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2.资本充实规则
资本充实也称资本维持,主要是适用于公司的一项资本规则,同时对其 他形态企业也具有意义,它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尽力保持与其营业相 适应的实际资产,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存续。
在公司运行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 押标的,公司不得非法减资,公司必须遵守“无盈不分”的原则,公司必须 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公积金等。独资和合伙企业虽然无需遵守公司法的严 格限制,但仍应秉持资本充实的原则。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 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业与相关 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 系的连锁反应。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护
交 易
公示主义
安
全
原
外观主义
则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商法学
公法调整的是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的是 私人之间的关系。商法是一种私法,自然它 所调整的是一种私人关系。但商法不调整全 部私人关系,它只调整私人财产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 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 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 支配或者命令另一方的问题。
商事行政法规是我国商法的另一类重要的制 定法渊源。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等制定的行政性规则。
地方法规是商法的又一制定法渊源。
不同层次的商法渊源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为重要的商法渊源。
(但其制定法的单位越来越重要。)
(3)司法解释
投资责任有限性的另一个例子是破产制度的 采用。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只以其现 有实际财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无论是股东有限责任还是企业破产制度,实 质上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其存在前提。 债权人承担了一部分投资风险责任,投资者 的投资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
采用无限责任,虽然商业信用增加,但却抑 制投资;采用有限责任,虽然债权人的风险 增加了,但却刺激投资。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种商事交易法中,除 了合同法属于单纯的交易法之外,其他交易 法均存在着有关主体的内容,如证券法中关 于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 纪公司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 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商业 银行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的规定。采取这种 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保持法律结构的完整性。
第三,财富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商法在对待投资责任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有限 责任为原则,无限责任为辅助。商法中也存 在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的责任,个人独资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等。 但从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看,以有限责任为 主导已经成为现代商法的显著特征。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法学
CP1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和商法在适用上遵守的规则:①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②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③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3.商法的基本特点:①商法兼具公法和司法的特性,是公、法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②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③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耳朵技术性④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⑤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的原则(论述)①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1)首先,商事主体享有开业权(2)其次,商事主体享有自主的经营权(3)最后,商事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决定交易性质②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主要表现在:(1)交易合同必须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2)交易的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3)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③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功能:(1)对商事主体的约束功能(2)解释、评价、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3)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④合法原则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既要遵守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法律,也要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⑤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1)商事主体所实施的商行为要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
(2)商事主体所实施的商行为要尊重善良的民间风俗和习惯,即尊重乡村、社团、家庭、婚姻、继承等伦理习俗。
⑥鼓励交易原则应当具备的条件:(1)首先,这种交易必须是合法、正当的交易(2)其次,这种交易必须是自愿的交易⑦保障交易便捷原则主要体现为交易简便性和短期时效制度⑧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以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治,以保障交易之安全CP21.商事主体的概念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当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
绪论一、名词解释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简答1.商法学的功能(1)商法学有助于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2)商法学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4)商法学是树立社会商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助力。
(5)商法学是我国实现国际经济战略的重要法制理论依托。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商事:是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2.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3.营业转让(让与):是指商人将对其营业所依赖的、具有有机体性质的整体财产,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二、简答题1.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原则(2)平等交换原则(3)企业维持原则(4)交易便捷原则(5)交易安全原则(6)守法经营原则第二节商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简答题1.我国商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民商事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
2.我国商法的非正式渊源:(1)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3)交易习惯,一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做法;二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三节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一、简答题1.商事调解的程序特征:(1)调解程序的自愿性(2)调解员的中立性(3)调解程序的保密性(4)调解协议的“软司法拘束力”。
2.商事仲裁的程序特征:(1)仲裁程序的自愿性(2)仲裁员的专业性(3)仲裁程序的便捷性(4)仲裁程序的保密性(5)仲裁裁决的强司法效力性。
3.商事审判的理念:(1)维持团体交易关系的理念,一是尊重商事主体的商事判断原则,二是尽力维持团体交易关系的有效存在,三是推进有约必守规则。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学概述商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业秩序、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不仅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还要对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二、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特点1. 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商法学中,自由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尊重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得强迫他人进行商业活动。
公平原则是商法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要求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和垄断市场。
诚信原则要求商业活动中的当事人应该言行一致,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商法学应该对商业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商法学的特点商法学的特点主要包括多样性、动态性和实践性。
商法学的多样性表现在商业活动的种类繁多,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进行研究和分析。
商法学的动态性表现在商业活动的发展很快,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业秩序等法律规范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商法学的实践性表现在商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三、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商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商法主体理论、商业合同理论、商业秩序理论等。
商法主体理论主要研究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包括商事主体的定义、种类、主体资格等。
商业合同理论主要研究商业合同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商业合同的定义、种类、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
商业秩序理论主要研究商业秩序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商业秩序的定义、内容、维护等。
四、商法学的基本制度商法学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制度、商业合同制度、商业秩序制度、商业安全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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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PK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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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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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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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商法的特点 〔一〕私法与公法标准的融合 〔二〕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的结合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四〕商法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五〕国际性
10.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法学杂 志?2003年第1期
11.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中外法 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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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 商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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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平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交易简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迅捷原则(交易简便、交易简便、短期实效、短期实效、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维(维护交易的有效性、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意思自治等原则)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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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l本章重点问题:l1、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l2、商法调整的对象l3、商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一节导言: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l一、商法时代的出现是现代文明的必然结果;商法的进步是时代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l二、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治格局的变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l1、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保障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性和稳定性;l2、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发展;l3、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l4、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长久的开放和走向世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l一、“商”的意义l(一)一般社会观念上的商l1、韦氏新国际辞典:商事是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l2、布莱克法律辞典: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l3、拉威尼当代商法:商事一词是指对各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之总括。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商l1、通说: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的理论概括,即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l2、台湾学者张国键《商事法论》: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产生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l3、现状:现代商品经济及现代生产使得“商品”概念的外延扩大,营利性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行业界限模糊,在经济学上应对“商事”的概念作出更具弹性和现实性的概括。
(三)法学意义上的商l1、现代通说: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
l2、分类l(1)固有商(第一种商):直接商品交换行为;l(2)辅助商(第二种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运送、仓储、居间、代理、行纪、包装等营业活动;l(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等营业;l(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营业。
l3、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相关概念:经济活动、营业行为、企业活动、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等,这些概念将相关活动区分为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活动,其中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活动即商事活动二、商法的特征l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l商法的特征:l(一)商法具有复合性(兼容性)l1、内容: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l2、表现:l(1)国家越来越多地加以干预;l(2)具有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二)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l1、内容:从社会学角度看,法律条款分为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类,而商法多技术性条款。
l2、表现:l(1)商组织法方面的表现,如公司形式设计、权利义务分配等;l(2)商行为法方面的表现,如资本运动、股票操作、票据及票据行为等。
(三)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称营利法)l1、内容:因为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直接和主要目的都是营利,各国商法均如此,因此说商法具有营利性;l2、表现(权利法决定了商法的营利性):l(1)商法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l(2)商法中有关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诚信、公平、交易迅捷也与商法和营利性有关;l(3)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等也是营利性特征的体现。
(四)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l广义商法的表现。
三、商法的原则l(一)商主体法定原则l1、商主体类型法定;l2、商主体内容法定;l3、商主体公示法定。
(二)公平交易原则l1、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l2、诚实信用。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l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违约请求权2年、涉外4年、票据请求权为2、4、6个月,船舶债权多为1年诉讼时效)l2、交易定型化规则l交易类型定型和交易主体定型。
l3、权利的证券化l如股票、证券、保险单、运单等。
4、行为的要式性l如票据、运单、保险单等。
(四)鼓励交易原则l表现为:l1、确立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之下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l2、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l3、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l1、及时通知的义务;l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l3、以法律的强制性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国家公法对商事活动的干预。
干预方式主要有商事登记、消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强制性规范增多。
第三节商法调整的对象l商法调整的对象——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l一、商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l1、西方国家-----承认其独立性l2、我国-----历史上的原因是人们认识不足,但近年来的发展日益为人们所承认。
二、调整对象的概念l三种学说:l1、是商人或企业。
德国等奉行商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
l2、是商行为。
法国等奉行商行为主义的国家。
l3、是商事法律关系。
我国大多数学者。
三、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内涵。
l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l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l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l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关系广泛;l5、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l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是发生在持续的营业当中。
四、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l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小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l2、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小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l3、财产权的性质不同;l4、商事法律关系强调公法上的权力。
第四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l一、商法的体系l商法的体系——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构成的系统结构。
l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商法体系各不相同:l1、传统商法l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l商身份法——l商行为法——2、两大法系l大陆法系——还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l英美法系——还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代理等。
l3、我国l通说——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l本书体系采通说。
二、商法的渊源l商法的渊源——商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l1、法律l2、行政法规l3、地方性法规l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l5、立法解释l6、司法解释l7、商事自治规则第五节商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l一、商法与民法l联系:l(一)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l(二)民法基于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原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商法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l(三)民法纯粹是私法,商法是混合私法;l(四)商法是民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与民法的关系具体表现为:l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l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l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l4、票据、保险、海商法中的短期诉讼时效制度,是对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l区别(一)立法价值取向不同l1、民法以公平至上;l2、商法以效益至上。
(二)民法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l1、民法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l2、商法以市场经济为其基础,市场经济是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实现方式,强调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市场经济是与非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
(三)民法和商法的适用主体不同l1、民法,适用于一切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l2、商法,适用于特定的商人。
(四)民法和商法在规范性质上具有不同性l1、民法,多属于伦理性规范;l2、商法,多属于技术性规范。
二、商法与经济法l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l(一)经济法一词最早源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根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用于表述某种经济运行规则;l(二)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法由德国学者李特尔在1906年首次使用,用于说明与世界经济胡的各种法律;l(三)对经济法含义的通说:是政治法与市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之法;l(四)现代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体制缺陷,弥补和矫正遭到破坏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而进行的以经济性手段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l(一)经济法的性质l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个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特征l1、调整目标上具有明确性和单一性(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强调社会范围的公平和经济均衡);l2、调整内容上具有经济性(通过经济引导、惩罚、制裁、激励等手段);l3、调整手段上具有多样性(规制、引导、促进、矫正、救济等)。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l(一)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l1、商法,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l2、经济法,国家与公民、企业(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
(二)商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l1、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l2、经济法主要规定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以维护经济环境。
(三)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l1、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l2、经济法,是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确保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实现并促成资源优化配置,侧重于社会的整体经济生活和整体经济利益。
(四)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l1、商法,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强调效益的最高价值,侧重于从私人和私法方面来理解效益、自由、平等、公平、安全等理念;l2、经济法,具有私法和公法内容,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侧重于从社会角度理解自由、平等、公平、效益等理念。
三、商法与行政法l(一)商法本身即含有诸多行政法的成分;l(二)商法之中规定诸多行政法的处罚条款。
四、商法与企业法的关系(通说)l(一)“转化说”,主张企业法代替商法,商法应转化为企业法;l(二)“等同说”,认为商法即企业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l(三)“分离说”,认为商法与企业调整的对象和宗旨均不同,尤其是公司法与商法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融为一体,因此商法中不应包含公司法。
五、商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一)消法用于保护消费者,因为消费者与强大的商人实际上不平等;l(二)商人与消费者不平等表现为l1、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微弱,不能与商人平等交易;l2、消费者不具有商人的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受对方宣传的干预;l3、消费者不具有团体性,无力与有组织的商人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