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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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09扣押和调取证据0902.调取证据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
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
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
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
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
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0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
1.保管。
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
内容、录取、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文件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当场查验、清点,登记在册后签收。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装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
对涉案物品的保管、登记,应当按照案件及物品类别登记。
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
2.处理。
对所保管的物品需要随案移送、发还、没收、销毁的,侦查人员应写出报告,经侦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中注明处理结果、日期和经手人,再将涉案物品交侦查人员处理。
处理物品、文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记明
处理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处理情况,由侦查人员签字、办案单位盖章后附卷。
(1)处理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①淫秽物品;
②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③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⑤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⑥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⑦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销毁物品、文件的,应当同时制作《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记明销毁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销毁理由,经批准人、侦查人员、监销人签字后附卷。
(2)处理不易保管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
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变卖、拍卖的手续和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附卷。
(3)发还被害人。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发还,应当经原扣押、调取决定人决定,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书面说明返还的理由。
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
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发还被害人物品、文件,应当同时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存入诉讼卷。
原物照片、清单和书面说明应当存入诉讼卷。
(4)随案移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存入侦查卷,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随案移送物品、文件,应当制作《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移送公安机关留存附卷,一份交案件接收单位。
(5)随案移交。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随案移交
物品、
文件清单》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12查询、冻结1202.冻结
3.实施冻结。
侦查人员将《冻结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协助冻结。
正本由协助冻结单位留存,作为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依据。
回执联由协助冻结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的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轮候冻结。
4.冻结期限。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解除冻结。
(2)解除程序。
①呈批。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冻结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解除冻结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解除冻结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及其账户,涉及的具体的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解除冻结的具体理由,解除冻结的法律依据等。
②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冻结通知书》。
③解除。
将《解除冻结通知书》正本及回执联送达协助解除冻结
的单位。
正本由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留存,作为解除冻结的依据。
回执联由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④通知。
解除冻结时,应当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所有人,并在《解除冻结通知书》回执联中
注明通知情况。
6.处理。
(1)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上缴国库。
(2)侦查过程中死亡的,公安机关认为的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上级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请示复议。
对拒不改正
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18取保候审1801.取保候审的条件
1.对已立案侦查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保候审:(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4)其他严重犯罪的。
1802.批准取保候审
1.呈批。
需要对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
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以保证人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注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拟定保证金数额;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被羁押的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办案部门不同意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不予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1803.执行取保候审
1.宣布取保候审。
宣布取保候审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宣读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交付执行。
决定取候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1)执行地在决定机关辖区的,侦查人员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退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2)执行地不在决定机关辖区的,有条件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执行;条件不允许的,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邮寄送达执行的派出所执行,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寄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3.监督考察。
(1)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监督、考察、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②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③、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④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3)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5)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6)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804.保证金
1.交纳数额。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2.交纳程序。
(1)呈批。
对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的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3)交纳。
被取保候审的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办案机关,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3.保证金的管理。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严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4.没收保证金。
(1)没收条件。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没收程序。
①呈批。
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制作《呈请没收保证
金报告书》,写明没收的理由和拟没收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②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③送达。
执行机关民警应当在决定作出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并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填写接到通知的时间。
被取保候审的在逃的,由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收。
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④复核。
送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在逃的,告知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如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⑤没收。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和回
执联送达收取保证金的银行,通知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银行填写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执行机关。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5.退还保证金。
(1)退还条件。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的,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执行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分别处理:
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被决定不起诉、判决无罪,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2)退还程序。
①呈批。
需要退还保证金或者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通知退还保证金的,执行机关制作《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写明退还的理由和拟退还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
还保证金通知书》。
③送达。
执行机关民警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填写收到日期,同时将《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取保证金的银行,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④退还。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在办理好退款手续后,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执行机关。
⑤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将《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和《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1805.保证人
1.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2.保证人保证的审批程序。
(1)呈批。
对采取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明确其保证义务及法律责任。
3.处罚保证人。
(1)处罚的条件。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18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的程序。
①呈批。
需要对保证人罚款的,执行机关制作《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写明罚款的理由和拟罚款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②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机关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③送达。
执行机关民警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送达保证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④复核。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
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⑤交纳罚款。
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核,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后,保证人应当将罚款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
⑥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将《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和银行收取罚款的凭证,在执行后三日以内送达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4.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18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
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2.对被取保候审的,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3.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