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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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起诉状
离婚民事起诉状(锦集12篇)
离婚民事起诉状1
原告:___,女,出生___,汉族,无职业,现住__市某区,电话:被告:___,男,出生___,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___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____,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民事起诉状2
原告:王xx,女,xx岁,汉族,北京xxxx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本市xx路xxxx弄x号xxx室,邮编:2xxxxxx
被告:xxx,男,xx岁,汉族,住本市xx区xx路xxxxx号,xxx 公司员工,单位地址:xx路xxx号,单位邮编:100xxx,单位电话:6xxxxxxx
诉讼请求:
1、与被告离婚;
2、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生活费;
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xx年x月xx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始夫妻感情尚可,但渐渐被告开始喜欢打麻将,晚上经常午夜以后才回家,原告多次劝阻,但被告却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还说男人不应该老呆在家里。
到了19xx年,被告在打麻将时结识了一女子xxx.两人一拍即合,经常在一起,被告继而频繁晚回,甚至通宵不归,并且对我的态度越来越冷淡,我问及此事,他非但不改,反而动手打我,弄得邻居皆知。后来,我发现了一张他和那女子亲热的照片,就质问他怎么回事,他恼羞成怒,提出他在外面已有女人,并把我赶出了他家门。由于害怕在一起会受到毒打,我回了娘家,中间回去取衣服时,在屋里发现了很多女人的长发和房事后床上的痕迹,很显然,被告已和该女子同居并发生了性关系。据邻居告诉我,我被赶出家门期间,被告和该女子住在一起,还穿着睡衣公开亮相。听到这个消息后,我很担心长此下去,我们的`家会被拆散。为了挽回这段感情,我提出生个孩子,我以为有了孩子就会稳住他的心。他假意有几个月没有和那女子来往,但孩子x个月大时,他又和该女子往来,并开始时常拒绝和我过夫妻生活。
事已至此,我的心彻底绝望了,身心都极度疲惫,我已无法再继续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不再对他回心转意过日子抱有任何幻想和希望,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向贵院提出与他分手,并要求被告及第三者xxx对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此致
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离婚民事起诉状3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县乡(镇)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县乡(镇)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或者表述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车牌为号型号的小型汽车归原告所有,其他 .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 (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年,被告(感情破裂原因)。结婚至今,彼此积怨,没有沟XX,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
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且,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婚生儿子/女儿岁,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原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财产应判归原告所有。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具状前来,恳请人民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离婚民事起诉状4
原告:张小三,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110119 被告:李四娘,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110119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300元抚养费;
3、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年经父母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顾孩子,孩子入学都由原告接送,特别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来都没有就共同生活与原告进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贯自作主张。婚生女儿20xx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而从来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