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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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规范公司各类奖惩行为,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员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及生产任务。
1.3 奖惩制度的实行,必须把思想工作与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2 职责分工
公司各车间、部室负责对本单位分管工作及员工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对各单位、员工提出奖惩建议。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并酌情上报集团。
人力资源部为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
财务部为经济处罚接收管理部门。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4 奖励
4.1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
4.2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4.2.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资
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2.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有发明、改进或者提出合
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4.2.3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4.2.4保护公共财物,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或社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2.5 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
有显著功绩的;
4.2.6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4.2.7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4.3对员工进行晋级以上的奖励,由公司领导班子讨论评选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
其它奖励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 处分
5.1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情节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5.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轻微违纪,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2.1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的;
5.2.2 员工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的;
5.2.3 在工作时间内出现睡岗或擅离工作岗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2.4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的;
5.2.5 违反考勤制度,未如实反映考勤的;
5.2.6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的;
5.2.7 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5.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违纪,予以停职检查或记过处分。
5.3.1 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一般事故的;
5.3.2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调配与安排的;
5.3.3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记大过以上处分:
5.4.1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5.4.2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4.3 故意撕毁公文的;
5.4.4 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的;
5.4.5 故意泄漏商业秘密的;
5.4.6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5.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纪,视情节予以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5.5.1 对同事恶意攻击,影响恶劣的;
5.5.2 擅自利用公司网络平台散播负面言论,影响和协与团结的;
5.5.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
身、财产遭受损失的;
5.5.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5.5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
济损失的;
5.5.6 对员工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的;
5.5.7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5.8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的;
5.5.9 盗窃员工或公司财物的;
5.5.10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5.5.11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5.6 对员工给予停职检查处分,停职检查期间按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停职检查当月不享受任何绩效工资与奖金。
5.7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
留用察看期间或期满后,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8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5.9 员工所犯错误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责令其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由所在单位协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从本人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6.2 本办法自2022 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