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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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3.08
•【字号】厦建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
法的通知
厦建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厦门市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1〕4号-筑)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人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披露、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与原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投标保函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要求以及有关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电子投标保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为投标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并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投标担保凭证或保证保险凭证。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工作,推动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平台(下简称“电子投标保函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交易中心负责电子投标保函平台的开发建设、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工作等。

厦门市建设局对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负责对相关保证人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子投标保函出具人(下简称“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等。

保证人应当符合银行保险行业监管、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等部门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保证人可直接对接或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对接电子投标保函平台。

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证人应秉承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的原则规范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投保人、受益人等相关人员电子投标保函所载权益以外的利益。

第八条保证人在接入电子投标保函系统时书面承诺:自愿遵守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原则,有违承诺的,愿意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保证人应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对接登记通知的要求提交对接登记材料。

保证人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对接的,该保证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登记。

第十条保证人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对向交易中心提供的对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保证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在线受理电子投标保函申请、在线签发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在线核验、接受在线理赔申请、在线更新理赔状态、在线报告理赔情况及按照规定支付赔偿等。

第十二条电子投标保函平台运维公司不得因开展电子投标保函平台对接服务向各方交易主体和保证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捆绑工具软件收费。

第十三条保证人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电子投标保函平台向交易主体告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投标保函审核出具情况、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服务承
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自主选择保证人,充分评估办理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的时间。

保证人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应及时选择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子投标保函平台运维公司和保证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做好电子投标保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投标人存在属于应当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投标保函平台在线发起索赔,保证人应在线受理索赔申请,并及时反馈理赔结果。

第十七条保证人应在受理招标人索赔申请之日起7日内(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将索赔款支付到招标人的指定账户内或协调投标人自行将索赔款支付到招标人的指定账户内。

第十八条保证人存在下列情形经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后,有关单位可通过电子投标保函平台和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依法依规披露(以下简称“披露”):
(一)向交易中心提供的对接登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招投标信息泄露的;
(三)未能按向被保证人(投标人)承诺的时限办理、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的;
(四)未能有效解决投标人因使用其电子投标保函及第三方平台产生问题和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未按见索即付原则支付理赔款的;
(六)以保费返佣金、私下返利等形式不正当竞争、恶性压价竞争,扰乱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市场秩序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招标人可拒收被披露保证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第十九条保证人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暂停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的,该保证人对已开具且未失效的电子投标保函仍应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人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披露、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保证人被相关监管部门暂停承接业务的,交易中心可依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暂停其对接电子投标保函平台。

保证人整改完成后应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方可重新对接。

第二十一条相关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和电子投标保函平台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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