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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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市府办发[2012]173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17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20日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移民群体性事件处置协调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顺利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以下简称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成立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移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资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卫生局、六盘水供电局、水城军分区、武警六盘水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
指挥部为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开展本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指导市、县(区)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移民主管机构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市移民局: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供指挥部决策;负责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参与对移民群体的接访、疏散、化解、后勤保障、善后等工作。
市维稳办:定期对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隐患原因进行收集排
查,发现苗头及时上报并做好预防工作,在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及时研究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方案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履行调度协调职责,收集各成员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履职到岗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申报项目等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移民群众的接访、疏散、化解等工作;提前将移民上访问题汇集后向指挥部报告,及时了解和掌握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身份、数量、单位、事由等情况;加强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移民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诉。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安秩序,控制事态扩大,视情况启动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等工作;依法打击犯罪活动。
市农委:负责指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利用规划,移民农业技能培训,对移民群众反映的“三农”问题及贫困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优先倾斜予以解决,帮助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的下拨管理工作,积极筹措移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经费。
市监察局: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移民群体性事件中各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市人资社保局:负责对移民突发事件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落实、解释工作;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相关人员开展非农技能培训,做好水库征地移民就业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政策宣传、教育、解释工作;调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土地权属纠纷;对被征地类予以确认,依法申报项目建设用地。
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有关救助政策,妥善解决困难移民基本生活。
市交通局:负责运输车辆征用、优先通行工作,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运输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市水利局: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全过程处置工作,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按移民安置规划保证资金及时兑现,做好应急处置方案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处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林地认定、调处林权纠纷,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
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设立临时医疗点,保证移民群众和参加处突工作人员的饮水和食品卫生,实施群体性事件中伤病人员的抢救工作。
六盘水供电局:负责电力保障及供电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供电问题。
水城军分区、武警六盘水市支队:根据指挥部赋予的任务需要,组织军警力量协助处置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
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导和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抢险救援工作;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装备优势,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级指挥部,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
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做好越级上访群众的接访、劝返、善后等工作;组织遣返群访移民的交通工具和相关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移民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落实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市指挥部及有关领导上报信息;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件及处置信息。
市移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
2.4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乡(镇)有关部门抽调有经验的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指导组。
2.5应急管理专家组。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信息报送。
市维稳办、市移民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是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的监测单位,负责预警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上下左右互联互通、高效灵敏的应急信息网络,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及时处理。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来源、苗头倾向、发展势态要认真分析研究,作出正确判断,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指挥部报告。
3.2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移民群体性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
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3.3预警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预警地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预警报告实行日报制,发现苗头及时上报。
4.应急救援与处置
4.1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场处置,控制事态蔓延。
4.2信息报告与处理。
(1)突发事件情况初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内启动本预案,在1小时内通报各成员单位,组建指挥部。
(2)突发事件情况续报。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后,各成员单位对各自掌握的情况编发信息随时报告指挥部。
(3)突发事件情况终报。
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一经核实,指挥部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
4.3启动应急预案。
特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4.4应急响应措施。
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尽快启动本级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控及后续工作。
4.4.1Ⅰ级和Ⅱ级响应。
(1)特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应急处突工作,副指挥长直接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所有公开电话、值班电话应有专人值守。
(2)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派员进入事发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3)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长宣布终止Ⅰ级和Ⅱ级响应。
4.4.2Ⅲ级响应。
(1)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2)接到相关信息后,根据指挥长的授权,由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应急处突工作。
各成员单位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所有公开电话、值班电话应有专人值守。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派员进入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4)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具体负责指挥的副指挥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4.5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客观评估,主动、果断处置,防止因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当而造成更大损失。
现场处置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任务。
对事态严重、规模较大、情况复杂、需紧急控制的突发事件,根据指挥长的命令,视情况临时设立政策宣传组、现场取证组、安全保卫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疏导劝返组、实物指标复核组等工作小组,调配充实人员,保证各项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各工作小组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综合协调组每日编发动态信息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需强制带离上访移民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接返或遣返。
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派员接返。
对不能及时疏导劝返的上访移民,应视情况设立或指定临时分流处置场所,并做好移民
遣返前后相应工作。
4.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要分别拟写处置工作情况报告。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移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疏散劝返处置后,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共同做好集访移民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落实移民上访诉求的重大决策或承诺兑现的工作任务分解。
善后处理工作以事发地政府为主,上级领导加强指导、协助、检查。
主要包括伤亡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相关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其它善后事宜应尽快给予协调落实。
5.2恢复重建。
加强领导,整合部门资金,重点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努力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收入水平。
6.监督管理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申报修订本预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应收集整理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各类资料,建立专项档案存查。
6.2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3宣传和培训。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移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工作由市移民局负责。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移民群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过激行为反映其意愿、诉求,或因信访突出问题赴省上京或到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体上访,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规模事件。
主要包括:到党政机关及重点场所群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破坏重点工程建设,哄抢公私财物,群体械斗等。
7.2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级标准
红色预警:可能出现200人(含200人)以上集体进京上访,或围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事件;或发生100人以上的集体骚乱、绝食、静坐、示威的事件;
橙色预警:可能出现100至200人集体进京上访。
或围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事件或发生50-100人集体骚乱、绝食、静坐、示威的事件;
黄色预警:可能出现50-100人集体进京上访。
或围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事件或发生50人以下集体骚乱、绝食、静坐、示威的事件;
7.3突发事件级别分级标准
7.3.1特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Ⅰ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0人(含200人)以上集体进京上访,或围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的集体骚乱、绝食、静坐、示威,所及场所财物破坏损失严重,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的事件;
(3)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7.3.2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Ⅱ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100至200人集体进京上访。
或围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事件;
(2)发生50-100人集体骚乱、绝食、静坐、示威,所及场所财物破坏损失较大的事件;
(3)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7.3.3较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Ⅲ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50-100人集体进京上访。
或围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引起公共秩序混乱的事件;
(2)发生50人以下集体骚乱、绝食、静坐、示威,所及场所财物破坏损失较大的事件;
(3)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7.3.4对敏感地区、非常时期、情况复杂和较为特殊地区的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启动预案的标准可酌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