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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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空
GATT 一般例外条款
的介绍
樊翠蔚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济南 250300)
摘 要: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旨是为了建立一个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主权问题与贸易主权问题矛盾日益突出,探讨金枪鱼案件和海龟保护案两个经典的案例,了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条约的解释方法,对未来各国解决关于环境和经济价值的纠纷提供先例。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GATT 狭义解释;大陆法 普通法作者简介:樊翠蔚(1995-)女,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法学硕士,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协定的序言,其主要目标是促进一个自由化的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使成员国能够刺激他们的经济增长,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达到充分就业水平。
许多人批评这个机构不够关心社会的其他方面政策,比如环境。
当然,一个只关注和促进有利于贸易利益的贸易制度很有可能损害国家在社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敏感领域的管理自主权。
为了避免这种危险,似乎需要考虑在总协定中加入例外条款,以例外地允许成员追求可能与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下的国际贸易义务相抵触的其他非经济价值,因此WTO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也就是环境条款,GATT第XX条。
但是,仅仅存在概括规定而没有适当的解释并不能保证各国如何适用。
第二十条分为一般的导言条款(序言)和随后的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对关贸总协定义务的例外,表明跟其有关的环境贸易政策是合理的。
第XX条序言中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序言作为一般规则适用于第XX条以后的所有类别。
缔约国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必须属于(a)至(j)所列的十款之一,才有理由。
因此,缔约方如果试图以第二十条采取的措施为根据进行辩护,就必须采取既属于(a)至(j)款又符合序言标准的行动。
第XX条序言的用语确立了将第XX条适用于某一具体争端时应遵循的先后顺序。
序言在规定“此类措施”必须进一步满足总协定所接受的具体标准之前,首先提及在(a)至(j)款的例外情况下可以允许的“此类措施”。
因此,第二十条的结构构成了一个两部分的检验:第一,缔约方采取的行动必须定性为(a) - (j)款所规定的措施;第二,这些措施必须符合序言本身的附加要求。
但一些争端中小组报告却忽略了这个顺序,在此情况下,以相反的顺序应用第XX条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从一般例外条款中我们可以推断,WTO法律框架只允许成员国考虑具体的政策例外,一般例外条款也证实了自由贸易不能总是凌驾于其他政策之上,但第20条的序言似乎确定了证明这些措施
由各个评估机构人员组成,监督评估结果是否具备科学性以及评估机构是否合法,一旦评估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或者为自身利益违法评估,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在我国,除损害责任保险以外,还可通过基金的方式将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
环境责任保险具体是指企业通过在保险公司投保成为被保险人,一旦发生生态损害,生态损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就由保险公司一力承担,以此把赔偿责任降至最低。
环境责任保险其实质就是赔偿责任由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一同分担。
生态损害的类型不同,损害的程度不同,修复环境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确定了生态损害的保险金额,但是最低保额不能低于专门评估机构评估出的生态损害的直接损失。
我国在2007年和2013年曾先后两次进行了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但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主要体现在保险种类较少,并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许多操作并未形成具体条文,法律方面也并无详细规定。
基于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从不同方面、多个角度进行构建:首先,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因为受到经营水平、员工素质等很多因素影响,还不能在我国全面实行环境责任保险。
有鉴于此,需要根据行业特点,选择适合本行业的险种,高度危险行业采取强制责任保险,而对危险度较低的行业则根据企业的自愿选择非强制责任保险,是否投保由其自行决定。
第二,环境责任保险全部赔偿与限额赔偿两种方式相互配合。
从现今实际情况出发,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可超过保险数额,保险人只需要赔付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生态环境损害人仍然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第三,拓宽责任保险的承保领域。
由于生态损害具有特殊性,故其承保领域不仅应当包括企业正常生产排污无可避免致使的污染,也应当包含企业未按照政策规定,违法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
最后一点,应规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表明,需要根据行业特点,选择适合本行业的保险费率,针对不同的行业可以规定有所差别的保险费率。
对于高度危险的行业,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费率;对于危险度不高的行业,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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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刘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J]中国环境管理,2017(01)第102页。
[2]於方,刘倩,牛坤玉.浅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J]中国环境管理,2016(01)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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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键因素。
第一,这项措施决不能是对存在同样条件的国家之间的武断或无理歧视。
其次,这项措施不能是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这些措施要求旨在减少歧视,但不是完全禁止歧视。
根据序言的明确措辞,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关贸总协定中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或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
贸易和环境矛盾的基本问题是主权的问题
各国是否应该制定自己想要的国内环境标准,或者当这些标准影响到国际贸易时,是否需要国际组织对这些标准进行审查?在美国的海龟案中,海虾的进口是有条件的被禁止的,美国要求进口的虾必须是来自运用了海龟保护装置所捕获的。
美国的计划是要求捕虾渔船安装并使用“除海龟设备”(“TEDs”)。
虽然美国政府最初只对更广泛的加勒比地区的国家实施这一禁运规定,但1995年底一个联邦法院下令在1996年5月将该法律适用于全世界。
1996年年底,新加入禁运条款的四个亚洲国家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启动了争端解决方案,它们声称禁运条款违反了美国在关贸总协定下对它们的义务。
1998年5月,一个争端解决小组做出了有利于四个亚洲国家的裁决。
美国就该裁决中的几个法律结论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了上诉。
上诉的关键问题是,美国法律的执行是否符合第XX条序言的条件。
另外著名的海豚-金枪鱼争端使公众明白了贸易协定对环境的影响。
这个案件涉及到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
国会最初在1972年颁布了这项法律。
国会随后在1988年修订了MMPA,明确规定了美国政府禁止进口金枪鱼的要求,这些金枪鱼是由捕捞行为导致海豚死亡率高的国家捕捞的。
布什政府试图避免实施必要的进口禁令,但总部位于加州的环保组织地球岛研究所赢得了联邦法院的判决,强制实施金枪鱼禁运。
针对美国随后对其金枪鱼实施禁运,墨西哥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诉,认为该禁运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义务。
墨西哥赢得了这场战役,却煽动了一场新的战争。
这一决定震惊了美国的环保组织,令他们深感担忧,因为他们意识到,该小组的逻辑可能会被用于推翻其他许多环境法。
这些组织开始认真对待关贸总协定,并指派工作人员专职从事贸易和环境方面的工作。
一旦了解到关贸总协定专门小组的决定有多么麻烦,布什政府就说服墨西哥不要寻求通过关贸总协定专门小组报告。
由于墨西哥的首要国际经济任务是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愿意暂停其对关贸总协定的申诉,以确保环保人士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支持。
关贸总协定的起草人试图通过禁止歧视、要求国民待遇、禁止进出口禁令以及通过贸易谈判锁定较低的关税税率来促进世界贸易。
起草人认识到,某些国家政策必须在这些规则之外,因此规定了“一般例外”。
第二十条(b)和(g)款的规定没有使用“环境”一词,但这两个例外的范围足够广泛,几乎包括所有环境问题。
第XX条允许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违反其义务,只要这种行为符合第XX条的要求。
但是,第XX条款不允许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维持一项在开始时是正当的,但由于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第XX款要求的行动。
因此,由于第XX条款不包括任何时间限制,其要求必须在违反总协定义务的行动生效和根据第XX条款寻求其理由的整个期间得到满足。
第二十条(例外条款)说明了关贸总协定的条款是如何受到模棱两可和缺乏现行解释性指导的困扰的。
由于缺乏解释性指导,缔约一方援引例外条款时,需要一个专家组执行类似于国内法院的法定解释的裁决职能。
关贸总协定条款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条款解释的模糊性在国际法学界引起了许多评论。
由于关贸总协定的许多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关贸总协定的世贸组织小组从总协定的起草历史中寻求指导。
例如,关于"限制进口金枪鱼"的小组审查了美国根据第XX(b)条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产品施加进口限制是否有理由。
小组认为该条款的案文并没有明确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小组立即并完全依赖第XX条(b)项的起草历史。
同样,上诉机构在确定第XX条导言条款的目标和目的时,关于“重新制定和常规汽油标准”的报告,只考虑了其起草历史。
最近的一些专家组报告指出,第XX条的例外情况必须狭义地解释。
许多法律学者认为,由于第XX条是GATT一般规则的例外,因此应该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
第XX条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措词都没有一项规定建议对例外情况作狭义的解释。
因此,在解释第XX条时,就产生了狭义结构的推定是否真正适用的问题。
虽然小组的报告说确实如此,但该规则的适用没有造成任何法律后果。
相反,各小组提到它的存在似乎只是作为对第XX条的介绍性审议和一般性思考。
普通法和大陆法都包含了对例外进行狭义解释的规则。
审裁人员可以选择狭义地解释一个例外,排除通常属于例外语言的事实情况,或打算属于该例外的事实情况。
相反地,审裁官可以选择广泛地解释一个例外,通过包括通常不属于例外语言的范围或其意图的事实情况。
然而,结果总是取决于狭隘结构规则在个别案件中应用的方式,因此最终取决于裁决者的意愿。
有评论人士认为,该规则的范围不明确,定义有问题,应予以放弃,而建议根据国际条约构成的一般标准来解释例外条款。
最重要的是,一些退休审核人员可能使用严格的规则建设过早地处置问题的解释,而不是使用它作为一个指南解释。
在第XX条的语境中,狭义结构的推定具有不稳定的实用价值,因为事实情况始终控制着结果。
如果某一事实情况不属于第二十条某一款的范围,这些例外的理由不能单独支持基于严格解释规则的结果。
另一方面,如果一组特定事实直接属于某一款的范围,这些例外理由可以支持一项结果,而不诉诸任何解释规则。
因此,狭义结构的推定似乎相当没有必要,几乎是多余的,而且可能会导致对第XX条的进一步误解。
一些评论者建议,在使用狭义结构推定解释第XX条之前,必须满足三个附加要求。
首先,这项措施的目的必须是实现例外情况中提到的目标;第二,缔约方不得使用超出实现措施目标所需的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则的措施;第三,该措施必须对产生该措施的情况作出适当的反应。
在不审查第二十条条款的实际用语的情况下,这些额外的要求是否能实际上从一项解释规则推断出来,似乎是值得怀疑的。
换句话说,这一假设很好地说明了,如果解释规则不与第XX条的实际语言相联系和受其限制,它是如何开始自己的生命的。
因此,在解释第XX条时,应摒弃狭义结构的推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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