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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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
业主权益、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物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涉及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加强业主参与,维护业主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登记,负责管理业主
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财务管理等,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
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如清洁卫生、保安巡逻、维修维护、绿化养护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投诉和建议,建立业主意见箱,并定期公开处理的结果。

第七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的决策和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有权知悉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使用
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的
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需求,制定详细
的物业服务计划,并将其公告于小区内。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专业的维修维护队伍,负责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理。

维修维护队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
保小区内的消防设备、电梯、门禁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并定期对小区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绿化养护,保
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景观的优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的安全巡逻,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小区内的建筑面积
和规划用途,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并公告于小区内。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应在业主购房时依法约定,
并在房屋交付时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的用途应详细明确,不得违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将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向业主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员工的工作情况,并对工作不合格人员进行处罚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与政府、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共同促进小区和谐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可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存在的物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宿迁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为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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