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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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
土地改革开辟了〞耕者有其田〞的新纪元。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 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 法?原那么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抗日民主政 府,原那么上成认和保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减租减息。1946年的“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 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充分满 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1947年10月的?中国土地法 大纲?规定分配土地归个人私有,政府发给土地所 有证。
至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已经得到法 律确认,如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 民得买卖〞。
3.西汉——清
秦汉时期对私有土地开始限制。
南北朝时也屡次立法限制,其中 最著名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 年(485年)开始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实际上是将国有土 地平均授予农民。
பைடு நூலகம்
– 隋唐时期均田制的内容更加标准 化,划分更为细致。受田者对所受土 地的处分权大大加强。
晋律规定拾到遗失物要归复原主或送官。 否那么,作为犯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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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宋时期
唐代法律对于埋藏物、遗失物的归属有明 确、具体的规定。唐?杂令?规定,在公私 地内发现特殊古器不送官,都构成犯罪; 遗失物在公告三十日无失主认领,即由官 府收藏。
宋代法律完全沿袭唐律令中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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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质库改称解库,典当取息,元明 清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债权人负有保 管抵押品的义务,如有损失要负赔偿责 任。
➢ 明代起,将解库称为当铺。
2.指抵
指抵表示债务人指定自己的某项财产为 债务的担保,当无法及时清偿时,即转 移所指定的财物归债权人所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担保方式称“悬券〞。
– 民国民法将亲属分为血亲(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姻亲、配偶三种,一定程度上 表达了男女平等。
(三)家长制度
从秦朝开始,确立以户为主体单位的传 统。户的主体资格表达为家长权。
家长一般由家中的男性直系尊长充当。 家长对家庭负有直接责任,所以对外 代表家庭,对内统辖家政。
家长在家庭内有全面的权力,包括 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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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代
元代沿袭唐宋旧法,比较有特色的 是,规定遗失奴婢、牲畜的公告期缩短 至十天。
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在6个 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者可获得该 物价值的3/10作为报酬。如无人认领, 拾得人即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发现埋 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如果埋 藏物有学术、艺术考古或历史价值,那 么属国家所有,发现人仅得相当之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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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物权
(一) 担保物权 • 1.质押 战国时期秦国法律严禁以人身为债 务担保。 秦汉时借贷契约主要采取动产抵押 方式担保,抵押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 必须清偿全部债务后才可赎回。
➢ 唐代典当行业已经开展为一种普遍的 行业。质库接受质当人的财物,按较低 的估价付给质当人一笔现款,作为一定 期限的借贷。只要质当人在回赎期内还 复本金和利息,就可取回质当物。如果 到期不赎,质库取得质当物的所有权。 每月取利,唐宋法律规定不得超过6%。
(三)借贷契约

、 契 约 的 种 类
西周时付利息的借贷契约, 称为〞称债〞、〞傅别〞。 春秋战国时〞称债〞是借 贷行为的通称。秦汉时出 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业的
商人集团。称之“子钱家
〞。西汉刑法中有〞取息
过律〞的罪名,可见法律
已有严格明确的利率限制。
第三节 亲 属 法
一、亲属制度
(一) 宗法制及宗族组织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根底,以父系家长制
2.亲属不婚
• 唐代法律禁娶五服以内亲属的原妻 妾。因此,妇女只能改嫁外姓,决不许 与夫家亲属为婚。明、清律规定,娶伯 叔母,各斩立决;娶兄弟妻,绞决。唐 代禁娶亲属妻妾只限于同宗亲属,后明、 清时扩大及于外亲。舅之妻妾、甥之妻 妾,也禁止结婚。
3.民族之间通婚
• 唐代开始对族际通婚有所限制。只有 获准居住在唐朝境内的少数民族人可以娶 唐朝妇女,并且不能将其带回蕃国。宋代 对禁止族际通婚更加认真。即使是入住宋 境的少数民族也不准与汉人通婚。元、明 两代提倡族际婚。清朝禁止满汉通婚。
教令权是家长教育、命令、约束、 惩戒家属(尤其是子孙)的权力。明清两 代,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时“呈送 充军〞;
财产权,即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
主婚权,指缔结婚姻的决定权
民国民法中家长权力较之过去大为 削弱。采用夫妻财产制取代了家产制。
二、婚姻制度
(一) 婚姻的目的与一夫一妻制
婚姻制度在商周时代即已形成,缔结 婚姻的目的是为祭祀祖先和延续宗族。 因此,缔结婚姻是家族大事,婚姻的好 坏维系家族的成败兴衰。更进一步推衍, 婚姻不止于是两性结合的自然需要,而 且是一项政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甚 至还是一项社会事业。
(一) 交换契约

古代最早的契约应当是

以物易物的交换契约

约 的 种 类
(二) 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质剂〞。 秦汉时期买卖契约的
主要内容与现代买卖契
约根本一致,包括标的、
价金、担保三项内容
➢ 东晋南朝买卖奴婢、马牛、田宅须订立 书面契约,契成之后向国家缴纳4%的 “散估〞(交易税)。这是后世“契税〞的 雏形。
第二节 债权
西周书面契约主要是“傅别〞、“质剂〞、“书 契〞三种形式。
借贷契约 买卖契约
秦汉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契约成立的实质要 件是双方合意。秦汉契约上都注明证人在场。
与秦汉时期相比,南北朝末期契 约内容趋于复杂,尤其是担保条款大 量增加。
第二节 债权
隋唐法律对于契约强调的要件仍是双方合意。 买卖契约、借贷契约一般还有保人附署。
– 封建法律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 亲。宗亲,指同祖同宗的亲属。宗亲的范围 以九族为限;外亲,指女性系统的亲属;妻 亲,专指丈夫与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
– 中国古代以〞五服〞表示亲属等级。 〞五服〞包括从己身往上数四代,往下数 四代共九代亲属。五服分斩衰、齐衰、大 功、小功、缌麻五等,穿着时间分别为三 年、一年、九个月、五个月、三个月。
唐代称之为“指质〞。说明抵押物是不 动产的证书,契约。
宋元明清法律严格禁止以私债扣押债务 人的财产抵折债务。因此,指抵很难得 到法律的正式保护,只是作为一种民间
(二) 用益物权
1.永佃权
明清时租佃契约关系最大的特点是进一 步形成了“一田二主〞的特殊类型的永 佃权。永佃权是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 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接受租 佃契约缴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 地耕作所租种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 作权一般不受影响。永佃权人可以自由 处分转让永佃权,而不必征得土地所有 权人的同意。这种“一田二主〞的现象 在福建、安徽、江西、浙江、广东、台 湾等地比较普遍。
(二)亲属的范围及等级
–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 人们之间的关系。古代,按照礼制,亲属有 四种分类方法:以姓和血统为标准,分为内 亲(本族)与外亲(外族);以婚姻所生身份为 标准,分为婚族与姻族;以丧服有无为标准, 分为有服亲与无服亲;以亲属关系亲疏程度 为标准,分为至亲、近亲、正亲和余亲。
第四编 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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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
一、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限制 1.夏商周时期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记载,显示周王 在名义上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所有权。周王将土 地分封给亲属、功臣。封赐的土地不得私自转 让、买卖。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中期,卿大夫及家臣的采邑及其 开垦的土地已完全私有。
➢ 唐代规定,凡买卖奴婢、牛马、驼、骡、 驴已经付价,三天之内必须在市司监督下 订立“市券〞,并且规定此类契约必须有 保人附署。
➢ 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用〞印纸〞和 缴纳契税。民间田宅买卖及牲畜买卖契约 先立草契,然后至官府买印纸誊抄,加盖
2023/11/17 官印,由买主缴纳契税。契约加盖官印25 称
– 宋代限田主要是为限制免役特权。 北宋末年开始,时常用“公田法〞直 接剥夺大地主的土地。至金朝入主中 原后,放松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私 人对私有土地的处分权也不再受限制。 元、明、清因袭之。
4.民国时期
为防止财产所有权人因滥用所 有权而造成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 害,南京国民政府在?民法?及?土地 法?中具体规定了对土地所有权的种 种限制。
唐代中期以后,法律渐渐强调买卖、质典契约 中牙人的连带责任。
牙人,是唐时的交易居间人,为人引见客户、 议定价格、说和交易。
第二节 债权
➢ 两宋时,契约中的担保条款更趋复杂。承担连带责任 的契约附署人主要是牙人和保人。 ➢ 明清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第三人附署,附署者起到居 间作用,有时还要负连带责任。
– 清末民律草案物权编设永佃权专 章。民国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永佃权 制度。
– 2. 典
– 北齐出现一种特别的买卖行为— —“帖卖〞。卖方向买方转让一定年 限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仅 保存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权利。以一定 年限内的土地收益充作债务的利息。
唐代法律称“帖赁〞。唐末开始用 “典〞或“典当〞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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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清时期
明清法律中有关无主物的规定强调先占原那么,法律保护的 重点不是遗失人的所有权,而是拾得者的利益。关于埋 藏物,发现人可获得埋藏物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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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国时期
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在6个月内, 所有人认领者,拾得者可获得该物价值 的3/10作为报酬。如无人认领,拾得人 即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发现埋藏物而 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如果埋藏物有 学术、艺术考古或历史价值,那么属国 家所有,发现人仅得相当之奖金。
典当是一种附有赎回条件的特殊的 买卖契约。
典当与买卖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典 人在契约约定的期限到期以后的一 段时间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田宅。
• 宋代法律对于典当契约有明确规定, 典主拥有先买权。契约约定期限届满后, 出典人可以保存30年的收赎权。
• 元代对典契的收赎年限没有明确规 定。
• 明清时期典当契约一般注有回赎字 样。
为核心,按尊卑长幼确定的等级身份制度。宗法 制主要规定身份继承。
西周立国以宗法制为根底,春秋以后,宗法 渐衰。
第三节 亲 属 法
•北宋开始出现族产,族产对于宗族的 结合和稳固意义重大,是宗族权的物质 根底。迨至明清,宗族组织已经遍布各 地。为维护内部秩序,宋代宗族组织制 订宗族法标准族人行为。宗族法一般以 礼为准那么,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宗族 法在内容上几乎涉及族内生活一切领域, 而结构上也日益接近国家标准。
(二) 无主物、遗失物及埋藏物的处理
1.夏商周时期 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夏商周时期一般按先占原那么
处理。对于遗失物,也是大的归公,小的按先占原 那么归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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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汉——魏晋时期
汉代对遗失物归属的规定与西周相似。汉 代法律规定埋藏物如系在无主荒地内,即 归发现人所有。土地或房屋的所有人在自 己土地房屋中发现埋藏物,那么拥有完全 的所有权。
4.违时嫁娶
• 违时嫁娶,指在为近亲属守丧期间或 近亲属被囚禁期间娶妇、嫁女。
5.良贱不婚
• 从南北朝起,良贱禁婚由礼制约束 上升为法律禁文。 • 唐代以后,禁止良贱相婚正式纳入 法典。
6.尊卑不婚。
• 禁止尊卑不婚的规定始见于唐代。
(三) 婚姻的成立
1.西周
周礼规定的婚姻成立条件首重父母之命。其次, 是有媒妁之言。条件之三是六礼。所谓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 采即男方向女方表示求婚的意向。问名是男方 遣人带信到女方家,问女方的生辰八字及母姓, 女方回复书信。纳吉是男方占卜得桔兆,备礼 通知女方。纳征即男方择日遣人送聘礼于女家。 征是成的意思。所以,纳征是其中最重要的一 道程序。请期即男方派人与女方商定结婚日期。 亲迎是最后的仪式,即男方亲自迎娶新妇。
宗法制下为了确保宗祀继承人拥有 稳定的身份,必须采取一夫一妻制。
〔二〕婚姻的禁忌
1.同姓不婚
周在部族时代已经采取族外婚制。西周坚 持的“同姓不婚〞有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伦理文化上使人类别于禽兽;
二是为防止近亲结婚带来“其生不蕃〞, 即生殖问题;
三是政治上便于融合异族。历代法律禁止 同姓为婚。清代末期通过法律解释,废 止了同姓不婚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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