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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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湘政发[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07〕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确定了全省“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25%,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均削减10%,镉、砷排放均削减25%的约束性指标。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2006年以来,各市州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分解落实了年度目标任务,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了“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关停整治了一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大湘江流域和洞庭湖水污染防治力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全省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2006年,全省单位GDP能耗虽然比2005年降低了3.39%,但没有实现降低4%的年度目标;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6%和3.1%,进一步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压力。
2007年上半年,占全省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3.9%的九大高耗能行业生产和投资保持快速增长,在拉动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
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
不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
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实现我省确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
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省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省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经常监督,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
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减排工作办公室,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
各市州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市州、各部门要在2007年11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分别报省经委、省环保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
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0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88吨标准煤下降到2.15吨标准煤以下,下降2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366吨下降到260吨,降低30%。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1.93万吨减少到83.6万吨,削减8.3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89.5万吨减少到80.5万吨,削减9万吨;镉由19.91吨减少到14.93吨,削减4.98吨;砷由93.48吨减少到70.1吨,削减23.38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
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出台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措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会同各金融机构制定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省
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长沙电监办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省经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加大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
省发改委和省经委分别制定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和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产品不得受理、办理生产许可证。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省经委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抓好落实。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认真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适当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标准的
具体意见。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产品,严禁开展加工贸易,暂未列入的,要从严审批,凡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不得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
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市场,加大水能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力度。
科学规划和调整燃气气源结构,推进天然气合理利用工程项目建设。
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沼气用户75万户,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840处,今年分别新增15万户和130处以上。
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实施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生物质能源示范项目,扶持发展生物柴油规模化项目,启动红薯乙醇燃料试点项目和生物质能源林高产栽培示范基地项目,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推广应用方案。
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办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研究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全省能源结构。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精神,相关责任单位要分解落实任务,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到2010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要分别提高1.8和5.9个百分点。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
展。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着力抓好《湖南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今年重点抓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103家企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和建材行业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
积极推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工程。
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的照明产品,积极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在省直机关率先更换非节能照明灯具。
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任务,抓紧落实。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尽快编制完成湖南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规划,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必须确保规划项目的按期建成,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基本建成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的目标。
巩固环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成果,尽快开展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行动,加大湘江等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省环保局会同省建设厅、省经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十一五”期间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投运脱硫机组2027万千瓦。
其中新建燃煤电厂按照环保要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53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497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2万吨。
今年投运脱硫机组57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8万吨。
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
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等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进一步抓好株冶、智成化工和汨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循环经济试点,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第二批试点,争取国家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
制定出台《湖南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在抓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再确定20家企业、5个园区、2个县市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十三)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加大电力、钢铁、有色、石化、纺织、造纸、啤酒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行废水“零排放”,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
到2010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
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
推进农业科学集水、蓄水和用水,加快农村山塘、水库等灌溉设施改造,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实现农业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
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投资改造力度,到2010年,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
不得超过15%,地级城市不得超过13%。
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
省水利厅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部门制定节水规划和措施。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湖南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湘经环资〔2007〕357号),大力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及秸秆、林区“三剩物”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拓展火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引导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有效再利用。
贯彻《湖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大“禁实”力度,确保完成“禁实”目标。
在农村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农办、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商务厅抓好落实。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化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系统,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生活垃圾处理场沼气利用发电等项目。
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的统一处理。
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重点在有色、冶金、石化、造纸、纺织、制革、电镀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示范。
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省农业厅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
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
“十一五”期间,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重点安排和支持一批科技创新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和共性技术,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科技部门负责把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纳入“十一五”科技攻关的重点,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建立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制定政策措施,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
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化、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采用节能减排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应用。
推广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省科技厅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促进全省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各类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能项目服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十九)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目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