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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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土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土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为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现就如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澄清。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

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
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轮承包后家庭弃耕的承包地的登记
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
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给其他农户安排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

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
1998年二轮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处理好的,按村组承包户已确认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村组没有处理好的,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

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

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
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后出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

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
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城镇,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外乡镇并在当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其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在迁入乡没有取得承包地,应予以确权登记。

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面积记录。

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

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
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

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凡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
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农户签字确认。

核减相应面积。

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
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附属地的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这项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登记的移交时间
本次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8年9月30日。

以后待国家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

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时期,原则上属于1998年的二轮土地延包。

第二篇:土地征迁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失地农民而言,有关补偿费用共4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国某些省份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
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

当然,安置补助费4-6倍这个倍数不是不可变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更是从保障民生出发,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具体赔偿的价款,会根据房屋的结构(砖混、框架等)以及所处区位的不同,通过评估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

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如果是在征地机关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在这里解释一下什么是预征地公告,就是征地机关在征地正式开始之前,向可能被征地的区域发布公告,宣布此地将被征地拆迁,在划定范围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维持现状,不得再新增建筑以及新增种植作物的公告)
第三篇: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方案探讨
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方案探讨
摘要我国土地确权活动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试点工作,土地确权工作复杂、内容庞大,涉及人口众多,在开始之初,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就制定了实施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遇见了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根据土地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结合相关理论进行探讨,提出了加大宣传、设立专项资金、因地制宜等解决方案,以期
为土地确权提供一些方案支持。

关键词土地确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作者简介:郭美宏,石家庄经济学院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61-02
一、土地确权基本制度介绍
(一)概念
土地确权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将某一区域内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和确定的活动。

其主要内容是权利的边界及各权利的隶属关系。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地确权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有:制定、修改、完善土地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土地权利登记和核实及发放证书。

(二)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是一个长期及负责的工程,其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处理权属争议、登记等步骤,各步骤之间应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办事:保护农民利益原则;依法确权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这些原则是根据理论及相关地区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形成的,体现了土地确权的核心精神。

(三)土地确权政策依据
首次提出进行土地确权的文件是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规定指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紧接着,针对土地确权出台文件比较频繁的是2011年,连续有“十二五”规划纲要、农经发201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三个文件出台规范土地确权制度。

2013年2月1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也对土地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四)河北省土地确权的程序及依据
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其土地确权的程序分为:程序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进行。

由于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村民和集体、村民之间历史纠纷较多,因此土地确权的依据就比较重要,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一般以以下几份文件作为进行确定土地权利的材料和基本依据:土地详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土地相关文件(协议书,处理决定等);土地调查资料;房产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二、确认土地权利中产生的一些现象和问题
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发证书工作矛盾纠纷复杂、登记审批环节多,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个别地区县区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在思想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重视,对登记发证的意义和目的认识不够,认为这是国土资源部门一家的事,属于一般性的业务工作,很多群众及少数基层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确权工作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没有把该工作放在应有高度,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也没有把确权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没有从统筹城乡发展、明晰产权、止访息诉、维护稳定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

(二)工作配合不到位
在确权工作中有个别村干部怕得罪村民,不指界、躲避工作人员等一系列情况;部分群众认为搞不搞调查工作与我关系不大,都住了几辈子了,谁也占不去的。

更主要的是一些群众认为此次调查工作在摸清相关产权后要收费;甚至有部分群众怕减少原来住的大院子面积,退回现在的大地块。

(三)协调沟通不到位
民政、林业、农业、乡镇政府和村社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缺乏沟通协调,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界限不清,林权矛盾纠纷较多,加大了调处难度,影响了工作进度。

(四)权属争议解决不到位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纠纷,村村之间、乡镇之间多有争议,一旦登记发证,这些隐藏的潜在矛盾就突现了出来,加上近年征地补偿的利益驱动,大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在权属问题上出现了争议。

(五)权属资料不到位
由于历史原因,受多年来条件限制,多年来土地形成的权属资料不全。

土地经过了几次大的变改,过去所有的土地登记、审批、图件都是纸质档案,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员变动或保管不善,使部分资料丢失,再加上以前确权登记发证需要一定费用,大家积极性不高。

(六)资金落实不到位
确权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虽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是许多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没有大笔的拨款一次性用于此项工作经费,国土部门争取地方财政较为困难,县区本级地方财政本来已经困难,拿出一部分支持该工作也完全不现实,出现了经费资金筹集迟迟不到位,影响了工作进展和积极性。

(七)宣传舆论不到位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分地区都没有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从城市到农村,很少见到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电视、广播也宣传的不多,如果把这项工作像计划生育工作那样进行宣传,那么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会家喻户晓的。

三、完善农地确权问题对策探讨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确定土地权属工作涉及到亿万农民朋友的利益,且该工作艰巨复杂,任务难度较大,一不留心可能导致百姓的反感和不支持,此次确权是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定,不是针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

宣传工作要把握此次土地确权工作的内容和精神进行,形式要多样化。

只有将该工作的内涵和精神讲透,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工作人员也才能积极的工作。

(二)妥善解决权属争议问题,分情况探寻解决方案
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首先要依法进行,依据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规范,以法律为准绳,避免产生新的纠纷;其次,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违反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但是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和有关用地政策的,可报土地确权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登记,同时告知违法建设人的违法情况;针对小产权房屋,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但是可通过对违法建设人进行处罚、收购、或通过征用转为国有用地等方式,使该房屋符合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后进行确权登记。

(三)对于权属来源不规范及户主无法到场指界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定
针对复杂的权属情况,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利用已经形成的文件、证书等证据。

对于权属资料不全的情况,除依据原来资料外,应进行试点走访,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的数据进行综合判定;对于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村名调查笔录、或邻地地主指界等方式进行认定,合理确定权属。

对于土地荒废无户主的,将土地交付集体重新进行分配。

对于指界困难的,要结合相关的规定和证据进行划定。

(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筹集问题
资金是否充裕是关系能否有力、迅速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的一个关键问题。

土地确权工作是涉及千万家农户的民生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土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社会稳定。

解决资金问题应从以下两个途径进行:首先、各级政府机关应设立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机关都肩负着土地确权的工作任务,应将财政收入进行从新分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其次、通过向上级部门争取;上级部门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财长能力,其税收都高于下级政府,上级部门在设立专项资金时应考虑下级政府的财力状况,留取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下级政府工作。

(五)设立培训组织中心,对土地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土地确权工作涉及方面众多、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复杂、技术技巧性工作较多、实践性较强,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层次较高。


级人民政府应针对该工作的复杂情况及自身肩负职责开展集中学习和培训工作,大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组织专家团人员研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后进行培训;土地确权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较多,且政策性突出,工作人员应熟知法律法规知识,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或者出现在农户咨询时不能答疑的情况。

通过专家研讨,可以明确土地确权过程中常用法律法规和问题,以便开展工作。

其次,应先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全区域进行推广。

(六)组织社会工作人员参加、特别是社会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
社会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工作中,法律知识丰富,并且在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中掌握了丰富的办案、处事技巧。

他们的参与能够为工作人员出谋划策,特别是一些复杂问题,他们能够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技巧,将矛盾化解在事前。

(七)坚持民主制度,信息公开要充分、邀请农户参与整个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了民主制度及公民的监督权,土地确权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将土地确权的信息告知农户,重大事项的决定可以组织听证会邀请农户参加,以便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

综上,土地确权工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事项,是从老百姓立场出发,维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的利益为目的的一场调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通过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有目的的规范农村的住宅建筑,保护农村耕地,有利于农村的建设。

同时,该工作也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对于农村现阶段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提供好的途径,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周世恩.确权登记的“困”与“谋”.中国土地.2012.[2]杨静.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论坛.2013(8).[3]周世恩.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难题及探索解决的对策.中国土地.2012(6).
第四篇:土地确权
某县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张甲因建房需要,经尤甲介绍,与刘甲、李甲、李乙协商一致,使用位于某镇某村刘甲、李甲、李乙面积292.4平方米的小宗地,并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规定张甲长期使用其三人共同所有的小宗地,并约定张甲付给刘甲、李甲两人租用土地款4000元,协商张甲付李乙2500元。

协商一致后,张甲随即付清租用土地使用费、刘甲、李甲、李乙交付土地给张甲。

2002年春,张甲在租用的292.4平方米的土地上盖成砖混结构平房五间作为住房使用。

2004年,张甲向村组申请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政府为张甲颁发了编号为(×)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这期间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事未向刘甲、李甲、李乙提及,也未征得他三人的同意。

直至2017年张甲拆除旧房建新房时,刘甲、李甲、李乙出面予以阻止,由此几人发生纠纷后,才得知张甲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鉴于此,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在给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进行调查、核属审核这块地的真正所有人就给张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这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同时,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确权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确权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县政府对的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发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刘甲、李甲、李乙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

至此案件的矛盾激化。

案件焦点
1.刘甲、李甲、李乙与张甲已经签订协议,张甲支付使用款并长期使用该土地,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2.张甲在为经刘甲、李甲、李乙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土地确权,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分析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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