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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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2.22
•【字号】桂地税字[2009]117号
•【施行日期】2009.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近来根据各地反映,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问题,在各地的执行时间不一。
为了严格政策、统一口径,现予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