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eg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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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商业单据
出口合同、出口报关单、携带外币 现钞入境申报单(超额)
14
B类企业收付汇规则
结算方 式
审核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在办理贸易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 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 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 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汇款方式 (预付货款、 预收货款)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货到付款 预付货款
退汇
审核材料
1、支出申报单证; 2、按国际结算惯例审 核商业单据
进口报关单或合同或 发票
进口合同或发票
1、对于因错误汇入产 生的退汇,应当审核 原收汇凭证; 2、对于其他原因产生 的退汇,应当审核原 收入申报单证、原出 口合同; 3、登记表(如需)。 13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 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4.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 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 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相应材 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信用证、托 商业单据;
收
2、进、出口合同;
3、登记表(如需)。
5、预付货款退汇收入、错汇款退汇收入、
预收货款退汇支出、错汇款退汇支出,金 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相关手续(规程)。
预付货款、 预收
1、进、出口合同; 2、发票(形式发票); 3、登记表(如需)。
C类企业收付汇规则
超期限、超金额转口贸易收支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辅导期业务
主体不一致业务 差额业务、其他特殊交易
报告类型
报告修改/调整/删除
网上报告 超期 现场报告
根据报告信息 进行核查数据调整
非现场核查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A类企业付汇规则
1、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 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 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 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 汇; 2、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 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 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退 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 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 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 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 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 登记手续(B类企业适用、下 同);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企业未在货物 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 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 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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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报告管理——远期信用证报告
- 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实 施电子数据核查
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
企业报告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4. 政策法规体系
《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贸易信贷报告内容(义务性报告)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 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 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 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 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类和C类企 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 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 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理内容2”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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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报告管理——远期信用证报告
❖ 注意事项 90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贸易收入业务无
须报告 不同报告的互斥,企业通过贸易信贷报告 的“延期付汇报告”模块实现此类报告, 及信用证付汇日期在实际进口日期之前的 企业无须进行此项义务报告
7. 企业报告管理——差额报告
4、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
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
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1、凭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 2、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 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 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经银行核 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 的预付货款保函。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4.报告内容
结算方 式
审核材料
1、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
后办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
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
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
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 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 的出口合同;
各种结算 方式
3、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 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 - 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 - 企业动态分类管理,分为A、B、C 三类。
3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2.基本思路
取消核销; 依托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业务数据; 以贸易主体为中心,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
综合分析
专题分析
主体监测
货
物
贸
服 务
资 本
个 人
国 际
易
贸
项
业
收
外
易
目
务 …… 支
汇
外
外
外
统
监
汇 监
汇 监
汇 监
计 监
管
管
管
管
测
应用服务平台(Asone)
7
业务网服务区——外汇监管信息平台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1.企业分类
企业业务流程图
进口 企业
名录登记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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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报告管理——远期信用证报告
远期信用证报告内容(义务性报告) 远期信用证的含义:信用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 天以上的
1、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 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 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 、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凭《登记表》办理 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出( B类企
业适用)。
待核查账户 结汇划出
退汇
转口贸易 出口贸易融
资 现钞结汇
收入申报单证
1、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 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审 原支出申报单证; 2、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 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 同; 3、登记表(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 回的)。 1、进口合同、出口合同; 2、转口贸易收入支出申报单证; 3、登记表(超比例的)。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 度框架;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三、瑞亚的工作总结与提高。
企业内训,随时提问!
1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资本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个人
资本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个人
* Footnote Source: Source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1.总体目标
2、进、出口合同; 3、登记表(超可收付汇额度、
超期限退汇或者无法原路退回
的、转口贸易超比例的,下
2、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
同)。
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 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
1、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
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
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筛选异常主体; 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 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 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4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3.主要变化
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 名录
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
- 简化A类企业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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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3.报告分类
按业务性质分 贸易信贷 远期信用证 转口贸易 差额 主体不一致 辅导期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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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3.报告分类
报告类型 按法规约束力分 义务性 主动性 按报告方式分 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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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一定期限以上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期限较短) 90天以上信用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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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5.未报告的处罚
❖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 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 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 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
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
业。特殊情况
❖
(4)对于已报告90天以上信用证业务信息,在货物进
口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
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管
❖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 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
❖ 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报告 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
8.企业报告管理——主体不一致报告
❖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 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
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
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
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实施
细则》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操作
规程》
《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办法》
《保税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办法》
《货物贸易出口 收入存放境外管
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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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5. 监测管理系统——系统整合
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一个大门、不同应用
❖ 差额报告(主动性报告)含义;对于单笔进口报关 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 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 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 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差额 金额及差额原因(如质量问题、价格变化、汇率变 动、运保费、境外交易商倒闭、或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A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接受现场核查
8
分类结论异议
确认分类结论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2.要点简介
(一)企业名录管理 (二)错误数据的处理 (三)待核查帐户的管理 (四)企业报告管理 (五) 货物贸易登记表管理 (六)现场核查 (七)企业分类管理 (八)外汇检查与处罚
A类企业收结汇规则 结算方式
审核材料
1、出口பைடு நூலகம்汇无需联网核查; 2、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
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
原付款人。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 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
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
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 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B 类企业适用);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
出口合同、出口报关单、携带外币 现钞入境申报单(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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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收付汇规则
结算方 式
审核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在办理贸易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 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 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 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汇款方式 (预付货款、 预收货款)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货到付款 预付货款
退汇
审核材料
1、支出申报单证; 2、按国际结算惯例审 核商业单据
进口报关单或合同或 发票
进口合同或发票
1、对于因错误汇入产 生的退汇,应当审核 原收汇凭证; 2、对于其他原因产生 的退汇,应当审核原 收入申报单证、原出 口合同; 3、登记表(如需)。 13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 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4.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 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 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相应材 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信用证、托 商业单据;
收
2、进、出口合同;
3、登记表(如需)。
5、预付货款退汇收入、错汇款退汇收入、
预收货款退汇支出、错汇款退汇支出,金 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相关手续(规程)。
预付货款、 预收
1、进、出口合同; 2、发票(形式发票); 3、登记表(如需)。
C类企业收付汇规则
超期限、超金额转口贸易收支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辅导期业务
主体不一致业务 差额业务、其他特殊交易
报告类型
报告修改/调整/删除
网上报告 超期 现场报告
根据报告信息 进行核查数据调整
非现场核查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A类企业付汇规则
1、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 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 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 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 汇; 2、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 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 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退 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 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 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 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 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 登记手续(B类企业适用、下 同);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企业未在货物 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 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 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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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报告管理——远期信用证报告
- 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实 施电子数据核查
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
企业报告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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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4. 政策法规体系
《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贸易信贷报告内容(义务性报告)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 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 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 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 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类和C类企 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 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 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理内容2”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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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报告管理——远期信用证报告
❖ 注意事项 90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贸易收入业务无
须报告 不同报告的互斥,企业通过贸易信贷报告 的“延期付汇报告”模块实现此类报告, 及信用证付汇日期在实际进口日期之前的 企业无须进行此项义务报告
7. 企业报告管理——差额报告
4、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
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
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1、凭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 2、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 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 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经银行核 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 的预付货款保函。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4.报告内容
结算方 式
审核材料
1、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
后办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
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
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
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 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 的出口合同;
各种结算 方式
3、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 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 - 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 - 企业动态分类管理,分为A、B、C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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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2.基本思路
取消核销; 依托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业务数据; 以贸易主体为中心,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
综合分析
专题分析
主体监测
货
物
贸
服 务
资 本
个 人
国 际
易
贸
项
业
收
外
易
目
务 …… 支
汇
外
外
外
统
监
汇 监
汇 监
汇 监
计 监
管
管
管
管
测
应用服务平台(As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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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网服务区——外汇监管信息平台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1.企业分类
企业业务流程图
进口 企业
名录登记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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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报告管理——远期信用证报告
远期信用证报告内容(义务性报告) 远期信用证的含义:信用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 天以上的
1、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 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 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 、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凭《登记表》办理 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出( B类企
业适用)。
待核查账户 结汇划出
退汇
转口贸易 出口贸易融
资 现钞结汇
收入申报单证
1、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 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审 原支出申报单证; 2、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 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 同; 3、登记表(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 回的)。 1、进口合同、出口合同; 2、转口贸易收入支出申报单证; 3、登记表(超比例的)。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 度框架;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三、瑞亚的工作总结与提高。
企业内训,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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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资本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个人
资本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个人
* Footnote Source: Source
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1.总体目标
2、进、出口合同; 3、登记表(超可收付汇额度、
超期限退汇或者无法原路退回
的、转口贸易超比例的,下
2、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
同)。
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 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
1、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
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
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筛选异常主体; 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 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 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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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3.主要变化
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 名录
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
- 简化A类企业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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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3.报告分类
按业务性质分 贸易信贷 远期信用证 转口贸易 差额 主体不一致 辅导期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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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3.报告分类
报告类型 按法规约束力分 义务性 主动性 按报告方式分 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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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一定期限以上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期限较短) 90天以上信用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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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5.未报告的处罚
❖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 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 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 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 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
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
业。特殊情况
❖
(4)对于已报告90天以上信用证业务信息,在货物进
口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
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管
❖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 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
❖ 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报告 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
8.企业报告管理——主体不一致报告
❖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 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
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
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
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实施
细则》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操作
规程》
《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办法》
《保税监管区域 外汇管理办法》
《货物贸易出口 收入存放境外管
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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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5. 监测管理系统——系统整合
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一个大门、不同应用
❖ 差额报告(主动性报告)含义;对于单笔进口报关 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 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 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 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差额 金额及差额原因(如质量问题、价格变化、汇率变 动、运保费、境外交易商倒闭、或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A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接受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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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结论异议
确认分类结论
二、外汇报告的基本操作 2.要点简介
(一)企业名录管理 (二)错误数据的处理 (三)待核查帐户的管理 (四)企业报告管理 (五) 货物贸易登记表管理 (六)现场核查 (七)企业分类管理 (八)外汇检查与处罚
A类企业收结汇规则 结算方式
审核材料
1、出口பைடு நூலகம்汇无需联网核查; 2、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
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
原付款人。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 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
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
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 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B 类企业适用);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