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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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1.09
•【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
•【施行日期】200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
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
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
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8.不再承担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省情况,拟定具体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
施。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管理城建档案;指导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工作。
(三)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定额;组织制定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
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指导;参与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风景名胜、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定级、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小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指导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房屋建设和房产管理;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监察和受灾地区村镇重建,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推进城镇
化。
(七)指导全省城镇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拟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使用。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
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九)制定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
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审核厅重要文稿和组织协调重要会议;负责机关文书档案、信访、安全、保卫、保密;负责新闻宣传;指导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厅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负责厅对外接
待工作。
(二)综合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城建资金)计划,制定全省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计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管厅各项专用资金;管理建设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省建设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建设行业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拟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制定省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指导其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建设科技成果和产品投产鉴定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应用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管理;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试验室和检测机构的资质
管理。
(五)建筑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省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并监督处理;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建筑业企业、制品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指导建设企业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勘察设计处
综合管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及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
质量管理;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并监督处理;参与省重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竣工验收;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推广和应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镇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七)城市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市规划;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城市雕塑的规划和城建档案的管理。
(八)村镇建设处
拟定全省村镇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会同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建制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拟定并指导实施全省村镇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监察;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省大型建设
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九)城市建设处(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供水、节水、道路桥涵、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市容环卫和城市路桥收费站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定级及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环境市容整治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拟定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省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指导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
(十一)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省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指导。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指导全省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
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省建设厅行政编制69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
其中: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总工程师职数1名(正处级);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12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13名;监察处长职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
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