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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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安排。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条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及道路、码头、机场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二)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交通管理、驾驶员操作、船员操作、机组操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交通运输人员安全隐患排查,包括驾驶员、船长、机长等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制定排查计划和排查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排查时间。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巡查、检测、评估等方式进行,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安全隐患情况。
第八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及时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
第三章安全隐患治理
第九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设备维修、设施改造、员工培训等。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制定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治理时间。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做到及时、全面,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指通过对交通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排查,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实用、民主的原则,采取全员参与、整体治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责任制度相衔接,形成有机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支持。
第二章排查责任和机构设置
第七条本单位设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
第九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
(二)协调安排人员和资源,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五)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职机构,负责具体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职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和方法;
(二)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定排查的重点和对象;
(三)负责收集、分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数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总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排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人员和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危害因素等。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采用定期巡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按照风险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对重大风险和常见风险给予重点排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采用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注重排查结果的数据化和量化,又要注重对问题的准确描述和评价。
第十六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
第四章排查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排查发现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应按照相关责任制度和流程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整改的隐患,应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排查发现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应有相应的计划和时间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认定为高风险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排查发现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应建立台账,定期进行评估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潜在风险、排查方法和整改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学习交流会议,总结经验,分享教训,形成共识和合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对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全社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确保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特制定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以预防和消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目标,通过全面排查、认真治理和短期督导,确保交通运输各环节、各阶段的安全稳定。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隐患排查责任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二)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并协调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市交通运输局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的公示,确保责任到人。
三、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
(一)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工作应该全面覆盖本市各区县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包括客运、货运、出租车、物流等各类交通运输企业。
(二)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工作应该按照推进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和排查细则,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应该突出重点,对交通运输行业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车辆进行重点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隐患治理工作的开展
(一)针对上述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交通运输隐患治理工作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追责,确保隐患的及时消除。
五、隐患治理工作的考核
(一)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各区县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的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将纳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将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确保隐患的及时消除。
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一)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多种途径,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参与度。
(二)市交通运输局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
七、其他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于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进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