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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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矿⼭企业、眼花爆⽵企业、建筑施⼯企业、民⽤爆破器材⽣产企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员资格、危险化学品⽣产、经营企业等,相关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
1.⾏政许可的范围
⾏政许可的范围是指⾏政机关采取许可⽅式进⾏管理的事项范围。

具体到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则是指在安全⽣产领域中什么事项可以设定⾏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许可。

⾏政许可范围问题是⾏政许可制度中的重要问题,由于⾏政许可是以对⼀般⼈的权利和⾃由加以限制或禁⽌为前提,因此,许可的事项越多,对⼈们的限制就越多,⽽公民的权利与⾃由不能随意加以限制或剥夺,这就需要法律规范对⾏政许可的范围严格加以控制,科学、公正地对许可范围加以界定,充分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由,使许可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

《⾏政许可法》对⾏政许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然资源开发和利⽤,⽣态环境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命健康活动的组织、⼈员的资质或资格认定,国家实⾏宏观调控和专营的措施等。

《⾏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健康、⽣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然资源开发利⽤、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市场准⼊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检疫等⽅式进⾏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此外,《⾏政许可法》还规定,对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律管理的,⾏政机关采⽤事后监督等其他⾏政管理⽅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需设定⾏政许可。

在明确⾏政许可范围的同时,《⾏政许可法》还明确规定了⾏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分⼯,以保证⾏政许可在⽴法上的合法与统⼀。

根据《⾏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常性⾏政许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政法规、地⽅⼈⼤及其常委会以其地⽅性法规来设藿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的效⼒等级来确定;⾮经常性⾏政许可可以由国务院以决定形式以及省、⾃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府以规章形式来设定。

⾏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件⼀律不得设定⾏政许可。

2.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
安全⽣产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公民的⽣命健康等,必须实⾏⾏政许可制度。

根据《安全⽣产法》、《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政法规规定,我国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包括以下⼏⽅⾯。

矿⼭企业。

矿⼭企业是指依法批准的在矿区范围内从事矿⼭资源开采活动的⽣产经营单位。

建筑施⼯企业。

建筑施⼯企业是指从事⼟⽊⼯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烟花爆⽵⽣产企业。

烟花爆⽵⽣产企业是指⽣产、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间燃放的烟花爆⽵等的物品⽣产经营单位。

民⽤爆破器材⽣产企业。

民⽤爆破器材⽣产企业是指⽣产、储存,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爆炸物品和民⽤爆炸器材的⽣产经营单位。

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产、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产、经营销售实⾏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开⼯⽣产、不得
经营销售。

特种作业⼈员资格。

从事⽡斯检查⼯、爆破⼯、通风⼯、信号⼯、拥罐⼯、电⼯、⾦属焊接⼯、矿井泵⼯、⽡斯抽放⼯、主扇风机操作⼯、主提升机操作⼯、绞车探作⼯、输送机操作⼯、尾矿⼯、安全检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员,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可上岗作业。

矿长安全资格。

矿长经考核具备掌握《矿⼭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安全规程、矿⼭安全知识、安全⽣产管理能⼒、矿⼭事故处理能⼒、安全⽣产业绩等条件的颁发资格证。

煤矿⽤产品。

可能危及煤矿职⼯⼈⾝安全和健康的矿⽤产品实⾏安全标志管理,凡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产品,必须依法取得矿⽤产品安全标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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