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划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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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划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在税收上国有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所区别,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税收法规在纳税人上有国有企业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之间进行区分的规定。

但由于习惯上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可以使用“划拨”二字,其他非国有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资产转移习惯上不能使用“划拨”。

因此有的观念以土地增值税没有明确的规定将“划拨”房地产行为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由,而认为其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划转”、“划拨”、“转让”,在资产转移上用词虽有不同,但在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方面,都是通过在房产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的方式,实现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都是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因此国有企业之间房地产“划拨”,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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