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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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九条之规定,减除下列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支出: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国家规定,企业税前可以根据当期相关可抵税费用计提
要求,以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展示宣传费,均可减除。

二、招待费:以合理及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招待费,准予减除,但是减除标准为税前
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含税)的50%。

四、佣金费、代理费、利息支出等:以合理及正当的商业手段付出的劳务费、佣金费、代理费、利息等可按实际发生额提取计提税前可抵扣税费,单笔费用上限为1000元(含税),发生额不超过5000元(含税),可按现行认可标准折旧准予减除,超过5000元
(含税)需按季度计提。

五、其他:根据税收政策准予企业扣除的其他合理费用,如赠与费用,旅费,培训费,定期保养费,技术许可使用费,法律费,差旅费,荣誉会费,外汇损益等等,亦包括在特
定情况下可以按比例减除费用的。

最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规支付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符合税收政策的支出,均
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准予减除,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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