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背景下法律服务业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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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背景下法律服务业的机遇与挑战
作者:马祥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要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自贸区内进行制度创新,并允许一些政策先行先试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机遇,同时也将给律师服务业带来深刻变化。
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带来律师执业环境的重要改善,同时律师服务业的开放将给中国律师带来新的挑战,新型业务的不断涌现要求律师要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并不断探索以提供优质服务。
与传统法律业务相比,自贸区背景下的律师不仅要能够处理传统的纠纷,更要参与到新的商业模式的构建中去,实现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律师服务业金融创新
作者简介:马祥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C939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99-04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
这是在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之后的又一重要开放措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围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完善政府监管制度等,在体制机制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在更大范围推开,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从而开启了自贸区2.0版时代。
一、自贸区建设给法律服务业带来重要机遇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强调制度创新,是要通过扩大开放的方式倒逼改革,从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投资环境的改善等,在推动商品贸易继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的开放,实现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以及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一)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给律师执业环境带来改善
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并通过相关决定,这足以显示了中央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会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导思想提出“着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总体目标是“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以及法治环境规范的目标将使法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获得更高的尊重和信仰,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将有更好的施展平台。
如果说《总体方案》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对法治的表述还过于宏观、笼统的话,那《总体方案》中主要任务和措施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部分的内容则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应用价值。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包含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两个方面,其最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实现政府职能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逐步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这种政府职能和观念的转变,对法律服务业来说是很好的机会。
任何一个良性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状况都需要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如果说政府在逐渐减少自身的干预,那么就必然需要由相应的法律来为此提供保障,才能使秩序得以建立,如此一来,作为法律服务主要提供者的律师就必须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处理更多的法律事务。
这种变化将给律师的执业环境带来积极影响,也将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二)对外领域的扩大开放将给法律服务业带来更多新型业务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是国家进行试点的重要试验田。
对外资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和对境外投资领域的鼓励是应有之义,在各自贸区的总体方案和实施办法中均明确了开放的领域,并为之建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对外开放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各项工作中尤为受人关注的是负面清单模式和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使海外投资领域更为宽广。
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实施负面清单后,在清单以外的领域,对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对外商投资合同章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者在自贸区内进行投资将更为便利,设立企业的流程更为简化。
在过去,外资企业设立时,政府前期进行了数项审批,虽然繁杂,但确保了每一步骤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现在则实行先照后证的制度,即使是在医药、食品、文化等特殊产业投资设立企业也变得较为容易,但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办理特别的许可证还需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一过程并非没有监管,而是使事前监管后移,变成了事中事后监管,甚至这种监管更为严格。
与之相适应的还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若企业及其股东一旦被认定违规,从而进入了“黑名单”,则其以后的经营活动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培养,法律服务提供
者将会起到更大的作用,诸如在公司设立中的法律文件制作,经营中商务合同的拟定,发生争议之后的纠纷处理等均需要法律服务,因此律师事务所将有更大的业务空间。
2.金融领域创新带来法律服务新的增长点。
金融领域的服务创新将给企业融资带来便利,也将进一步吸引国资金进入自贸区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自贸试验区将推进利率市场化,在区内开展大额转让存单发行试点,还将开将人民币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试点,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融资,并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的方式促进投融资便利化。
此次涉及到的很多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业务都是高精尖的或很少遇到的,包括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非进出口企业与自贸区外企业的商品交易、融资租赁业务、离岸金融、离岸贸易、期货贸易、仓库交割等,这些新型业务都有其规则和法律服务的需求,在自贸区建设的一年时间里虽然已经积累了很多审案实践,但法律规范仍然相对滞后,在此情况下,法律服务提供者要更多地帮助企业创建一个很好的法律上可行的框架,拟定具体的合同和配套文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件制作、法律评估等工作,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3.律师与政府部门之间将有更多的合作空间。
简政放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之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框架下,更注重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在对外投资领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转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这种模式使外商投资更为便利,但也增加了政府的监管职责。
也就是说,在备案制下如何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将是政府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
有律师建议,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负面清单备案管理的前置程序,这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时会基于其专业知识对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从而得出具有专业性的法律意见,对其申请是否合法、有何风险等内容均予以提示。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决定是否对其申请进行备案。
此外,在自贸区背景下要进行大量的制度创新,难免要制定各种规定甚至牵涉到立法的修改。
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一方面可以提供立法的咨询服务工作,使政府部门的立法既符合程序又内容合法;另一方面,律师直接接触相关实务工作,对相应法律的感受最为直接,可以及时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从而使制度更为完善。
依法治国的要求之一是法治政府,也就是政府机关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治国理政,对政府来说即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政府机关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时参考律师的意见将对法治政府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可见在自贸区建设中律师与政府部门之间将有更多的合作空间。
二、自贸区建设对当前法律服务业的挑战
自贸区建设是在新形势下应对国际竞争的新战略,是国家重要的制度验田,其所设定的服务业领域的开放措施将对我国的诸多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在各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均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具体领域,中国(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提出:“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
领域扩大对外开施,积极有效吸引外资”。
其中律师服务业就是社会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未来律师服务业也将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从而给中国律师及事务所带来新的挑战。
(一)律师服务业的开放将为境外律师提供中国法律服务提供条件
就目前来讲,只有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了律师服务业开放的试点工作,其他自贸区尚没有具体细则出台。
2014年1月27日,司法部批复同意《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具体开放措施有两条:(1)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即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2)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
即由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
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项律师业开放的试点工作将改变以往中外律师合作的模式,根据国务院2001年《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提供外国法律及有关国际条约的咨询,接受委托办理外国法律事务,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办理中国法律事务等。
此外,境外律所还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也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也就是说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外国律所与中国内地律所的合作只有一种方式,就是委托关系。
每当客户有对中国法律服务的需求时,外国所因受到一定限制而不能单独提供法律服务而需与国内律所合作,但这种合作也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的个案合作,并没有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这对于客户以及律所来讲都是不便的。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世界经济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融合度越来越高。
企业的跨国业务也给法律服务提供者带来了新的机会,即跨法域的法律服务。
但在以往的法律框架下,客户在不同法域寻求法律服务时不得不面临着同时聘请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境况,始终不能“一站式”解决客户的法律需求。
在新的措施下,这一难题将得到解决。
在新规则下接案子的时候,涉及跨法域的案件,不需要专门就每一个案子商定一个合作,可以有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而对于客户来讲,则只需要委托这一家律师服务提供机构即可完成自己的法律需求了。
此种模式的出现将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服务业带来新的活力和新鲜血液。
(二)专业划分越来越细致使竞争越来越激烈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宏观的概念,在其运营内部还有非常复杂和细致的行业划分和规则模式,涉及到的行业方方面面,涉及的行政机关部分也非常庞杂,如工商、质检、土地规划、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外汇管理局等很多机构,不断的出台新规定新措施来配合自贸试验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先行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又需要法治的保障。
在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投资便利化、贸易发展发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均离不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这种专业化的服务也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需要更专业、更高端的律师服务团队。
以金融领域创新为例。
金融服务创新是各自贸区发展的重中之重,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尤其对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了充分重视,提出推进租赁业创新,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目标,并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和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为境内、境外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在实践中,天津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截止2014年4月,天津东疆港保税区累计注册各类租赁公司638家,累计注册资本达227亿元人民币,累计完成332架飞机,9台飞机发动机、53艘国际航运船舶、4座海上钻进平台租赁业务,各种租赁资产累计达2160亿元,天津市全市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占全国的27.4%。
可以预见在自贸区背景下天津的融资租赁行业将获得更为长足的发展,成为天津自贸区的亮点。
再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将为自贸区内的企业境外融资带来便利。
在目前上海自贸区的政策下,试验区内居民和非居民可以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
这些居民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在业务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这些经济活动的广泛开展使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律师将不能再囿于传统的诉讼纠纷范围,更要主动积极参与到市场主体的商业模式构造与具体运作中,越来越需要律师们提供更为专业和高端的法律服务,掌握的知识越来越需要细化和精致,唯有如此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服务业的要求。
三、自贸区背景下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做的几点准备
面对新情况新形势,法律服务提供者密切关注政策发展方向及法律制定情况,及时学习和补充新知识。
既要了解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探索情况,也要学习国外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经验和国外律师同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积极应对中国自贸试验区未来进一步的发展。
(一)主动学习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自由贸易试验区既“新”又“不新”,其新是因为在我国才刚开始试行,而其不新则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已有相当多的成功经验。
但对律师服务行业来说则将面临一种全新的局面。
与传统法律服务市场相比,自贸区背景下法律服务市场的业务类型将主要集中在涉外、非诉、高端现代的法律服务方面,因此对律师的团队能力及管理水平要求都比较高,从而使事实上的准入门
槛比较高。
因此律师要想在自贸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应该主动关注和学习自贸区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政策,将某一方面的问题深入钻研,弄懂弄透,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从律师事务所本身来讲也需要给予一定的关注和重视,新型法律服务与过去传统法律服务的单打独斗相比,更强调团队的协作,其项目的宏大、深入、复杂的特征决定了这些业务非单个律师能够胜任,因此团队建设非常必要,形成阶梯式的律师队伍,既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全程把控,又使年轻律师得到锻炼,从而提供高水准、规范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实现共赢,有很多律所已经开始了自贸区法律事务的探索和研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合作,如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工业大学等研究机构组织多次研讨会对自贸区法律事务深入交流,既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理论优势又结合律师事务所庞大的客户群而带来的自贸区法律实践,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专业要为行业服务,专业律师服务与同为服务业的医生一样,专业化越来越强,分工越来越细,在为自贸区服务中设计出良好的法律产品,也是律所的任务之一。
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结合十余年来一直服务的物流行业龙头中外运公司的经验,打造新形势下物流金融领域产品,还结合为天津空港汽车园发展有限公司服务的经验,为客户设计平行进口汽车的法律服务框架,实现了专业为行业服务的初期效果,而反过来行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促进律师专业服务的质量和要求。
(二)创造法律需求主动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自贸区建设一方面要鼓励外商投资,另一方面也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
因此在跨境投资监管上也实施了新的政策。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分散经营风险、加强企业间联合、控制或影响其他企业。
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主动参与国际分工,是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企业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积极应对措施。
据统计,“2010年中国境内企业共对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创历史新高。
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588亿美元。
”在自贸区建设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变得更为频繁。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也将必然带动律师服务行业的走出去。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已经连续几年全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