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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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某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审议绥化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三条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某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审议某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审议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某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调查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某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加强对某地(某)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候委员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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