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员制相关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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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员制相关文件汇总
1.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第1页)
2.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7页)
3.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12页)
4.关于做好市本级事业单位职员制入轨工作的通知(第20页)5.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转岗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第22页)6.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职员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第27页)
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区(市)人事局(编委办)、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事局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事局青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青人发〔2009〕9号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职务等级序列,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职员(以下简称职员)是指单位聘任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职员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职员管理工作。

涉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务等级确定
第五条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

我市职员职务等级设为七级八等,具体设置为: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首次实行职员设置管理工作时,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

第六条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第七条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机构规格、规模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四级职员的设置,按市委管理干部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职责,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职员聘任、考核、奖励、晋升的依据。

第九条职员调出事业单位,其原职员身份和职务等级不再保留;职员从本单位调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新聘岗位确定其职务等级。

第三章岗位管理
第十条职员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数量、职责及聘任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

第十一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职员职级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各职务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第十三条单位在核定的最高职务等级范围内,参照原岗位
设置方案,可再按一定比例设置不同等级的职员岗位。

各区(市)、各单位新设职员岗位须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四条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本人资格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等级,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聘任
第十五条职员实行聘任制。

国家法律法规对性质特殊的事业单位和特殊岗位职员的任用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职员聘任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第十七条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副)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四级(正、副)职员的聘任,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市管干部有关任免程序办理;担任五级、六级领导职务职员的聘任,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等级职员聘任的基本资格条件:
(1)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
(2)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
(3)聘任七级职员且担任相当领导职务的,须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
(4)新录用人员的职务等级,根据本人相应的资格条件确定。

第二十条新聘(含转岗)职员上岗应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聘任。

因特殊情况未经培训聘任上岗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职员聘任实行试用期制度。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从学校毕业生中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职员岗位的聘任期一般为三到五年,岗位聘任期限应在聘用合同确定的聘用期限内,聘任期内包括试用期。

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聘任、续聘及终止聘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任职员职务的,一般不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单位不按聘用合同规定解聘职员或职员擅自离职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与受聘职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
第二十六条单位要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职员进行考核。

担任领导职务职员的年度
考核,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职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通过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可以晋升上一个职员职务等级。

第二十八条各级职员职务一般不得越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破格晋升(破格条件另行规定),但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凡确定、晋升职员职务等级的,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担任六级以上职员职务,须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备案。

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确认职员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指四级(副)职员职务对应我市副局级职务,其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按国家和我市副局级干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 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人员(以下事业单位简称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均为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青岛市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青人办发〔2009〕199号
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审查机关(以下简称人员管理职能部门)。

担任五级、六级职务的职员须先到市委组织部进行备案。

二、定级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录用各类人员任聘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职员,应根据单位规格、拟任职务要求和职员的资格条件,按以下规定聘任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职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聘为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高可聘为九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高可聘为八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高可聘为七级职员。

(二)其他新录用的职员,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等级。

第六条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定级,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及青岛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录用工勤人员定级,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试行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单位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任职考核应在试用期满30日内完成。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对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考核。

(二)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拟任职定级人员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填写《新录用事业单位人员任职定级审核表》,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四)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决定。

三、晋升
第十条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等级晋升,必须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职数限额、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规范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职员晋升职务等级,任职条件应当符合《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职员晋升一般应按照下列原则及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审定;
(二)公布实施方案;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竞争上岗(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或民主推
荐(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
(五)组织考察;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审查备案;
(九)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晋升六级以上职员领导职务,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省及青岛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工勤人员晋升工勤技能职务,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试行意见》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执行。

四、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形成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需要的科学、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职员及工勤人员晋升工作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审定。

实施方案须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晋升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八条各单位按人员管理职能部门核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人员晋升工作。

主管部门在对报名拟参加晋升的职员及技术工人资格进行审核后,填写《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晋升职务等级资格审核表》或《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工勤技能岗位职务资格审核表》,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将经过公示后的拟晋升人员情况填写《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晋升职务备案审批表》、《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工勤技能岗位职务备案审批表》,报人员管理职
能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聘任及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主管部门须填写《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备案审批表》,报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后予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印发
青人社办发〔2010〕17号 ──────────────────
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青人发〔2009〕9号)、《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人办发〔2009〕199号)、《青岛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青人办发〔2009〕217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中五级及以下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办法。

竞争上岗应按照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五级、六级职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岗位的竞争上岗及备案管理工作,参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文件执行,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条对竞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按照省、市有
关文件执行,经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予以聘任。

第五条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时,一般应竞争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任职人选的;
(二)因机构调整、重组或现任人员超出规定岗位限额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进行竞争确定有关人选的;
(四)其他需竞争上岗的。

第六条按备案管理权限,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批准,下列岗位可采取民主推荐的形式,按述职述廉、业务考试、民主评议的程序产生拟聘人选: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岗位;
(二)任职条件特殊不适于竞争的岗位;
(三)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及工勤人员岗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打破身份界限选拔人才。

第八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及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竞争职员岗位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争领导职务职员岗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领导职数,由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岗位空缺情况。

竞争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的,由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岗位设置及空缺情况;
(二)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备案机关审定;
(三)公布实施方案;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
(六)组织考察;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审查备案;
(十)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可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三类岗位之间打破身份界限进行转换,岗位转换的条件及程序应严格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对竞争落聘人员,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转岗培训,积极提供上岗机会,妥善安置。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竞争上岗应由单位党委(党组)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竞争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竞争方案、工勤岗位竞争方案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定,同时报本单位机构编制配备文件。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岗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三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业务素质;
4、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须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

(二)资格条件:
1、竞争五级、六级职员领导职务岗位的,参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规定条件执行。

2、竞争五级、六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职员岗位工作四年以上;竞争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竞争七级领导岗位的职员,须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可直接参加八级职员岗位的竞争;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直接参加七级职员岗位的竞争。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3、竞争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竞争工勤岗位的,必须具有与竞争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五条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人员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第十六条竞争岗位、竞争资格条件和竞争上岗程序、办法应当公开。

报名期间报名人员可查询各岗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岗位。

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2:1以上有效竞争的岗位,一般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范围,该岗位可暂时空缺。

专业性较强等特殊岗位,确形不成有效竞争比例的,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
第十七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

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指定或聘请专门人员封闭命题。

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第十八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能力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十九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量化记分。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80%以上。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目。

第四章综合计分与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按照一定比例将笔试得分、面试得分、民主测评得分计入总分,按竞争岗位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单位党委(党组)根据竞争人选的得分和排名情况,集体研究,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岗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考察前应当进行考察预告。

第五章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与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岗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

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对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定级、晋升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到同级党委政府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竞争上岗工作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竞争上岗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同级党委政府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派专人参加各部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国家、山东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青人办发〔2003〕30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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