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办法及社团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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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淄博市中小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生社团建设,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丰富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组织才干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文化活动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中小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活动符合教育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小学生社团由学校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团委或教导处、少先大队负责,学校其他部门支持。
第五条学校大力发展科技学术型社团,努力倡导知识学习型社团,积极支持社会服务型社团,切实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六条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社团成立、登记与注销
第七条学生成立社团必须经过论证,确定该社团有成立的价值和意义后,制订明确的宗旨、组织章程及相关制度,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主要程序:成立筹备组→制订章程→提出申请→批准成立→吸收成员→举行选举→宣布成立→上报备案。
第八条社团章程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名称、宗旨与目的、社团负责人职责及选举办法、社团的活动方式、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必要事项。
内容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
第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配备指导教师一名以上,具体人选原
则上由社团自主邀请,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社团如果因故无法继续存在,或者因故收到学校正式注销通知的,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社团有以下行为的将被强行注销:开展的活动因内容不符合有关要求而遭到老师、同学反对或引起较大不满、影响极坏的。
第三章中小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社团必须按照确定的宗旨和章程自主地开展有利于社员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不应开展不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求的活动。
鼓励和提倡社团开展有积极意义的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学校社团工作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对社团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管,确保社团活动有序、高效、安全开展。
第十四条中小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中小学生社团的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每年对中小学生社团进行登记、注册和综合评估,原则上每学年评选命名一批优秀(特色)社团,并对优秀社团、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各校每年确定一个社团活动主题并开展活动,要求影响力大,活动效果好。
第十七条各校应当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拔出校级“优秀社团”,并给予奖励。
社团优秀指导教师可以在评优、绩效工资或工作量上有所体现,具体办法由各校根据校情自行规定。
附件2:
淄博市中小学社团基本情况登记表
学校:填表时间:年月日
本表请于2011年9月22日前报区教体局团委。
信箱:bsjt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