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增10个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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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增10个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体系建设示范县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办[2010]1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9
【实施日期】2010.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增10个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的通知
(川安办〔2010〕15号)
有关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会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及全国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南昌会议”、“延吉会议”精神,切实推进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经研究,今年我省新增10个瓦斯
治理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目标
按省安办《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办[2009]32号)文件要求,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工作。
督促荥经县、兴文县、叙永县、邻水县、华蓥市、珙县年底前完成全国瓦斯治理示范县达标。
新确立犍为、峨眉山、大竹、达县、仁寿、荣县、盐边、旺苍、资中、泸县等10个县为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其中,犍为、大竹、仁寿、资中县在今年年底达标,其余在2011年底前达标。
全省9万吨及以上所有生产矿井年底前要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确保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
二、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