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国际税务筹划效益的深度透析——基于投资中亚五国 EPC 项目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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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亚五国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

在“一带一路”利好政策推动下,中国“走出去”与中亚国家开展工程承包项目合作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

在中亚五国承揽总承包项目时,税收问题成为不容忽视的重点工作,而预防性的税务研究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小税负。

文章以中国公司在中亚各国开展EPC 项目为例,将不同税务筹划方案下的效益进行深度透析,希望能为后期欲在中亚开展EPC 项目的中国企业在税务筹划上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EPC 项目;签约主体;控股构架;双边协议; 效益对比
【中图分类号】F811.6;F275.5
位于欧亚大陆深处的中亚地区是古老的“丝绸之路”必须经过的地区,这也是联通亚洲和欧洲的重要途径。

其重要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使得中亚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路径。

“一带一路”倡议世界共同创造一个双赢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社会责任共同体”,使得中国企业与中亚五国的贸易合作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必然选择。

一、在中亚五国开展EPC 项目涉及的税收政策(一)税种介绍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是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有利途径。

了解中亚五国的税收政策(见表1),是做好投资过程及后续经营过程税收管理的基础。

(二)中国与中亚各国的税收协定
“一带一路”下
国际税务筹划效益的深度透析
——基于投资中亚五国EPC 项目的案例分析
徐小惠
(新疆财经大学)
签署税务条约的情况:截至2016年底,中国已签署了53项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务条约,协定覆盖了沿线的中亚五国,见表2。

(三)投资中亚五国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亚五国税收优惠政策见表3。

(四)EPC 项目背景介绍
CHN 公司为中国的一家施工建筑企业,拟在中亚国家、金砖国家印度与东南亚国家柬埔寨等多国进行EPC 工程总承包业务,施工建设期2年,客户为各东道国的本土公司,分别是KAZ(哈克斯斯坦)公司、KGZ(吉尔吉斯)公司,TJK(塔吉克)公司、TKM(土库曼)公司、
UZB(乌兹别克)公司。

永久机电设备由CHN 公司自行组织进口清关。

假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η万美元(不含VAT),其中设计部分金额为αη万美元,分包设计院为中国某设计院C 公司;设备采购部分为βη万美元;土建施工部分金额为(1-α-β)η万美元,分包商为中国施工单位D 公司。

CHN 公司在香港成立一家子公司HKG 公司。

假设设计、设备采购、土建部分的总包和分包的毛利率分别为γ1、γ2和γ3。

现区分不同情况分析
各方税收负担情况。

其中:η>0,γ1、γ2和γ3在0%~30%之间.
二、EPC 项目在中亚投资需要注意的几点税收问题根据哈国税制特点和EPC 项目中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重点考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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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税种,经过分析,哈国对于设备采购部分的税法规定为税务管理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因此在选择EPC总包合同签订方式时,通过合同拆分方式合理安排总包合同中设计、采购和施工三部分的不同签约方,可以有效降低EPC项目的哈国税负。

重点关注如何通过税务效益较优的合同总分包安排方案,降低EPC承包商的境内外税负,
表1 中亚五国基本税收政策
税种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流转税增值税
(%)
12%(基本税率);
0%(出口商品、国
际运输服务)
18%;5%;0%20%;0%15%;0%12%;0%
公司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政
策所得税税
率(%)
居民公司20%;外国
公司另缴,分支机
构税15%(协定5%)
居民公司23%(制造
业13%);外国公司另
缴,分支机构税15%
(协定免)
居民公司7.5%(商业银
行15%);外国公司另缴,
净利润税10%(协定免)
居民公司8%
(石油和天然气
20%);外国公
司20%
居民公司10%;
外国公司10%亏损结转后转10年后转3年后转5年,不超过一般3年后转5年
资本利得
正常纳税,出售股
份有条件免税
除证券利得外,其他
不征税
当年所得额50%
石油企业后转10

正常纳税
转让定价可预约定价
公平交易原则,可预
约定价
居民正常纳税正常纳税可预约定价
资本弱化4:1;财务公司7:1公平交易原则非居民股权和不动产转让定价指南无要求
个人所得税税率(%)10%13%23%10%10%间接抵免无有无有无预提税(%)(利润
汇回)
15%(协定10%)12%(协定5%,10%)10%(协定0)15%(协定0)10%特许权使用费(%)15%15%20%10%10%
关税税率及政策平均水平为12%;
目前主要机电产
品的进口税率为
5%~20%
分四档:0、5%、10%
和15%,除此之外还
有2%、2.5%、7%以
及特殊情况以重量为
标准收取关税
税率5%~30%不等,按
照货物发票总额缴纳;在
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区经
营的公司可受益于货币兑
换、关税优惠,并享受简
化的入境手续
在10个自由贸
易区内从事经营
的公司可以享受
关税豁免
在比什凯克、纳
轮、卡拉科尔和
马依马克4个经
济特区交易豁免
关税
其他税种关税、财产税、土
地税、社会税、采
矿税、机动车税、
社保税
关税、土地税、
不动产税、社会税、
道路税和车辆税
关税、财产税、土地税、
印花税、水资源税地下使
用税、超额利润税
关税、财产税、
印花税、
地下使用税、广
告税和退休保险
销售税、关税、
地下使用税、工
资税、财产税和
土地税
税收饶让无无无无无税收优惠有有有有有
表2 “一带一路”沿线中亚国家税收协定谈签情况
国家已签署税收
协定个数
与我国签署协
定的执行时间
具体规则
是否适用
税收饶让
税收管辖权类别
哈萨克斯坦402004.1.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受益所有人的限定税率为
10%不适用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吉尔吉斯斯坦202004.1.1不适用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乌兹别克斯坦501997.1.1不适用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土库曼斯坦262010.5.30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受益所有人的限定税率分别
为8%、8%、10%不适用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塔吉克斯坦162010.1.1不适用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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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从整体上达到降低项目整体税负的目的。

(一)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
1.境外所得税抵与免饶让规定
直接抵免是指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常设机构从事项目取得的利润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间接抵免是中国企业在境外直接或间接设立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缴纳的当地所得税。

中国与项目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饶让条款条件下获得的免税优惠应视同在当地已经缴纳了所得税,允许抵免中国所得税。

否则在当地减免的所得税,在中国仍需要补交中国所得税。

企业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各国非分项抵免的原则予以扣除。

纳税人应当提供东道国(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文件和减免税款的有关证明。

中国限制税收扣除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是外国来源收入应纳税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2.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计算——分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离岸所得税应当减为直接缴纳境外所得税的金额,计算税前收入;间接离岸所得应当还原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和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计算税前收入。

直接控股架构下,高低税负地区的利润无法相互“中和”税负。

间接控股架构下,可在第一层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中和”境外高低税负地区汇回的利润,调整利润所产生的海外收入的税额和抵免限额,降低需要补缴的中国税。

3.选择不同的签约主体
签约主体不同,所得税面临征收方式与税率不一样。

由于设置子公司可以享受东道国更多税收优惠,且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有间接抵免,应首选设置子公司。

由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无间接抵免,应设立分公司,但考虑到哈萨克斯坦有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故在符合其税收优惠范围的情况下,应设立子公司。

表3 中亚五国税收优惠政策表国别税收优惠政策
哈克斯斯坦A.列入哈国优先投资的项目享受多种税收优惠。

对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的优先类别清单所列活动进行投资的所有法人,包括执行优先投资项目,连续11年免征关税、公司所得税和土地税,免征物业税;其法人进口的技术设备、成套设备和技术设备备件以及原料、材料,免征进口关税;
B.超过3个月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有充足证据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C.前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D.在创新技术园、经济特区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免短期(不超过10年)土地租赁费、财产税。

按照政府指定的经济区内的零增值税(12%)货物、服务、服务清单,退还企业流通货物、提供经济区内的服务征收的增值税;
E.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生产销售农业产品,公司所得税6%。

乌兹别克斯坦A.特色工业园区有3个,园区内企业30年内享受税收优惠;
B.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的外国公司、外国承包方及分包方,勘探期间免征所有的税收和费用,并免除进口材料
和设备等的关税;居民公司向勘探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免除增值税;勘探公司若与其他公司合伙开采石油,7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C.出口自产产品和服务换取自由兑换的货币,享受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优惠:出口额在30%以上的,优惠50%;
D.中小企业从事特殊服务(包括租赁、保险、审计会计、修复皮革制品等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区、安格连工业特区、吉扎克工业特区在纳沃伊根据投资额限期减免土地税、财产税、所得税、公共事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统一税(针对小企业); 简化外籍劳工出入境、居留、许可手续。

土库曼斯坦土库曼斯坦于1998年建立了10个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成立的企业进口设备的关税为零,免所得税、关税,且可自由出口产品和产品价格。

塔吉克
斯坦
在特区内实行注册程序便利化、关税优惠政策,在自贸区内外国公司和国内公司均减免关税和报关费。

吉尔吉斯斯坦A.对流转额超过1.7亿索姆,或每月盈利超过15万索姆,或注册资本超过1亿索姆的居民公司,使用2015年5月以后新购入设备进行生产或加工产品(除烟草、采矿、酒精、零售业和IT部门)创造的利润,实行0税率;
B.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大型投资项目的分红,可享受免税;
C.特殊经济区4个,特区内企业免关税,没有外汇管制,但需要依据销售额的0.1%~2%征收;
D.在比什凯克、纳轮、卡拉科尔、马依马克特区内交易关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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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全球双边协议选择导管公司
为降低中亚国家项目的整体税负优选子公司,可以通过设计境外机构投资架构进行间接投资。

这样的好处一方面是简化外汇管制和再投资政府审批,另一方面利润可以在导管公司层面再投资,滚动利用资金等方面最大的税收便利。

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选择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即导管公司,消除或降低利润汇出预提税。

以哈萨克斯坦为例,哈萨克斯坦的国内法律规定股息预扣税为15%,在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扣税为10%,与科威特、荷兰、瑞士和比利时、塞浦路斯协定股息预提税为0。

以选择荷兰作导管公司所在地为例,荷兰与中国税收双边协定股息预提税为5%或10%,与中国香港签订协议规定持股金额超过10%,股息预扣税为0,因此,通过荷兰控股海外子公司,还需要在中国香港设立控股公司控股荷兰公司,这样预提税可降为0。

为使得母子公司整体利润汇出预提税为0,又能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中亚各国可设置多重控股构架的子公司,可选择的导管公司如表4所列。

(三)合同拆分的价值链管理
EPC项目承包通常包括服务性质的工程设计、机器设备采购、建筑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工作内容;签约时应当区分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和设备物资采购三个不同部分,将EPC合同进行合理拆分为E、P、C部分。

适当进行不平衡报价,适当降低当地建筑安装报价,保持公司在项目所在国实现盈亏平衡或适度盈利,减少EP部分在项目所在国缴纳税款;同时保证各部分适用各自的税务政策,避免“混合销售”承担较高的税负。

(四)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问题
在确定转让定价策略后,应对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进行基准分析,以应对税务机关今后可能出现的疑虑。

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利润指标,针对验证对象进行财务分析,收集和验证对象具有可比性的公司,确定关联交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或者利润指标(如营业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等)的公平值域,以此作为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参考。

三、中亚EPC项目税务筹划后的效益对比分析
(一)EPC合同不同签订方案
CHN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与各东道国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设计和施工部分的分包安排,设备采购部分由CHN公司自行采购。

方案Ⅰ:CHN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东道国成立项目部与东道国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设计和施工部分的分包安排,设备采购部分由CHN公司自行采购。

方案Ⅱ:CHN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商成立子公司,与东道国公司签订设计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部分通过CHN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与东道国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采购。

表4 中亚五国股权构架设置表
国别是否设置
导管公司
导管公司构架设置原因说明
哈克斯斯坦是
中国香港控股公
司-荷兰/科威特
/瑞士/比利时/
塞浦路斯控股公司
其国内法规定利润汇出预提税为15%,在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与中国协定为10%,
与科威特、荷兰、瑞士和比利时、塞浦路斯协定为0。

荷兰与中国双边协定为10%,
与中国香港协定持股10%以上为0。

乌兹别克
斯坦
否无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协定免利润汇出预提税
土库曼斯坦是
英国/阿联酋控股
公司
土库曼斯坦国内法规定为15%,与中国协定持股25%以上为5%;持股不足25%为
10%。

在土库曼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0的协定国包括奥地利、英国、
阿联酋、美国等。

英国企业在税务条约中免征预扣税。

阿联酋不仅对居民公司境外
收入不征税,而且对外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

塔吉克
斯坦
否无塔吉克斯坦不征收预提税
吉尔吉斯
斯坦是拉脱维亚控股公司
吉国内法规定利润汇出预提税及与中国协定均为10%。

在吉尔吉斯斯坦签署的最低
税率协议是5%,协定国12个国家,其中,拉脱维亚对居民公司来源于非黑名单地
区的股息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对外支付股息免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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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Ⅲ:CHN 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商成立子公司,与东道国公司签订设计和施工合同,同时设立第三国导管子公司与香港子公司(利用全球双边协议选择导管公司)用于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利润的汇回(见表5)。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国家”或“哈萨克斯坦”)企业代码,第287条的规定执行,投资合同的项目法人有权获得优惠的投资,在进口技术设备、配件和零部件、原材料和其他材料,直接免除进口关税。

塔吉克斯坦进口关税:0~15%,主要是0.5%,10%,15%,还有2.5%,7%和按单位收取的其他个别情况。

为鼓励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免征关税:一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进口,二是根据企业登记文件直接用于生产、完成项目或者提供服务的现有生产技术、生产技术设备和配套产品的改造,不属于消费税的缴纳范围;三是外商投资企业为满足其外籍员工的个人需求而进口的货物免征关税。

乌兹别克斯坦的关税税率从5%~30%不等,按照货物发票总额缴纳。

(二)不同方案对中亚五国EPC 项目的税负效益分析
根据上述EPC 项目背景介绍,中亚各国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关税税率、预提税税率分别用T1,T2,T3,T4表示,税负合计为Y。

方案Ⅰ,在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各税计算如下:增值税销项税为η*T1,
增值税进项税为[αη(1-γ1)+βη(1-γ2)+(1-α-β)η(1-γ3)]*T1,
增值税税负[αγ1+βγ2+(1-α-β)γ3]η*T1;所得税为[αηγ1+βηγ2+(1-α-β)ηγ3]*T2;关税为(βη-βηγ2)*T3。

假定该EPC项目整体在税前利润合计数为一固定值,因此可令αγ1+βγ2+(1-α-β)γ3为固定值C,
则合计税负Y 1为[(T1+T2)C+βT3-βγ2T3]η。

对β求一阶导数,d(Y)/d(β)=(1-γ2)ηT3;对γ2求一阶导数,d(Y)/d(γ2)=-βT3η。

方案Ⅱ,在设立子公司的情况下,
增值税销项税为[αη+(1-α-β)η]*T1,增值税进项税为[αη(1-γ1)+(1-α-β)η(1-γ3)]*T1,
增值税税负[αγ1+(1-α-β)γ3]η*T1;所得税为[αηγ1+(1-α-β)ηγ3]*T2;关税为(βη-βηγ2)*T3;
预提税为[αηγ1+(1-α-β)ηγ3]*(1-T2)*T4。

该EPC 项目整体在税前利润合计数为一固定值,因此可令αγ1+βγ2+(1-α-β)γ3为固定值C。

税负合计Y 2为:
(T1+T2+T4-T2*T4)Cη+[T3-(T1+T2+T3+T4-T2*T4)γ2]ηβ。

对β求一阶导数,d(Y)/d(β)=[T3-(T1+T2+T3+T4-T2*T4)γ2]η;
对γ2求一阶导数,d(Y)/d(γ2)=-(T1+T2+T3+T4-T2*T4)ηβ。

方案Ⅲ,在设立双重、三重子公司构架的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为[αη+(1-α-β)η]*T1,增值税进项税为[αη(1-γ1)+(1-α-β)η(1-γ3)]*T1,
增值税税负[αγ1+(1-α-β)γ3]η*T1;所得税为[αηγ1+(1-α-β)ηγ3]*T2;关税为(βη-βηγ2)*T3;
该EPC 项目整体在税前利润合计数为一固定值,因
表5 不同方案采用的方法
对比方案Ⅰ采取的方法方案Ⅱ采取的方法
方案Ⅲ采取的方法
增值税无税收优惠合同拆分合同拆分所得税无税收优惠合同拆分合同拆分
利润汇回预
提税
签约主体的选择
合同拆分
合同拆分;签约主体的选择;控股构架的选

关税
土库曼斯坦为零(8个自由经
济区企业进口设备为零);吉尔吉斯斯坦为零(特区内交易关税豁免)
哈国法人直接免除进口关税;土库曼斯坦为零(8个自由经济区企业进口设备为零);吉尔吉斯斯坦0(特区内交易关税豁免)
哈国法人直接免除进口关税;土库曼斯坦
0(8个自由经济区内成立的企业进口设备的关税为零);吉尔吉斯斯坦0(特区内交易关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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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令αγ
1+βγ
2
+(1-α-β)γ
3
为固定值C。

税负合计Y
3
为:
[(T1+T2)Cη+(T3-(T1+T2+T3)γ
2
]ηβ。

对β求一阶导数,d(Y)/d(β)=[T3-(T1+T2+T3)
γ
2
]η;
对γ
2求一阶导数,d(Y)/d(γ
2
)=-(T1+T2+T3)
ηβ。

根据中亚五国税制,将实际值代入T1,T2,T3,T4,五国的税负合计值如表6。

分别对β求γ
1、γ
2
、γ
3
的一阶导数,小于0时
代表税负减少,大于0时代表税负增加,等于0时γ
2为临界点。

根据对β求一阶导数的结果,对哈萨克斯坦而言,开分公司应该降低采购合同的比例,开子公司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比例;对塔吉克斯坦而言,开分公司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比例,开子公司在采购毛利小于19.44%时应该降低采购合同的比例,大于采购毛利19.44%时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比例;对乌兹别克斯坦而言,开分公司应该降低采购合同比例,开子公司在采购毛利小于21.39%时应该降低采购合同的比例,大于采购毛利21.39%时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比例;对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而言,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无论建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采购合同的比例对税负都无影响。

根据对γ
2
求一阶导数的结果,对哈萨克斯坦而言,开分公司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毛利水平,开子公司也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比例,且通过开子公司提高采购合同的毛利水平来降低整体税负比开分公司更加明显;对塔吉克斯坦而言,开分公司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毛利水平,开子公司也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比例,且通过开子公司提高采购合同的毛利水平来降低整体税负比开分公司更加明显;对乌兹别克斯坦而言,开分公司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毛利水平,开子公司也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比例,
表6 中亚各国在不同方案下的税负计算表
税负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增值税T112%18%20%15%12%
所得税T220%13%7.5%13%10%
关税T315%(分公司);0(子
公司)
10%(按均值)10%(按均值)00
预提税T415%12%10%15%10%
税负Y
1(方案Ⅰ)(32%C+15%β-
15%βγ2)η
(31%C+10%β-10%βγ
2
)
η
(27.5%C+10%β-
10%βγ
2

28%Cη22%Cη
税负Y
2(方案Ⅱ)44%(C-γ
2
β)η
41.44%Cη+(10%-
51.44%γ
2
)ηβ
36.75%Cη+(10%-
46.75%γ
2
))ηβ
41.05%(C-γ
2
β)
η
31%(C-γ
2
β)η
税负Y
3(方案Ⅲ)32%(C-γ
2
β)η
31%Cη+(10%-41%γ
2
)
ηβ
27.5%Cη+(10%-
37.5%γ
2
)ηβ
28%(C-γ
2
β)η22%(C-γ
2
β)η
税负差异
(Y
1-Y
2

(15%β+29%γ
2
β-
12%C)η
(41.44%γ
2
β-10.44%C)η(36.75%γ
2
β-9.25%C)η
(41.05%γ
2
β-
13.05%C)η
(31%γ
2
β-9%C)
η
对β求Y
1
一阶导数(方案Ⅰ)15%(1-γ
2
)η10%(1-γ
2
)η10%(1-γ
2
)η00
对β求Y
2
一阶导数(方案Ⅱ)-44%γ
2
η(10%-51.44%γ
2
)η(10%-46.75%γ
2
)η-41.05%γ
2
η-31%γ
2
η
对β求Y
3
一阶导数(方案Ⅲ)-32%γ
2
η(10%-41%γ
2
)η(10%-37.5%γ
2
)η-28%γ
2
η-22%γ
2
η
对γ
2求Y
1

阶导数(方案Ⅰ)
-15%βη-10%βη-10%βη00
对γ
2求Y
2

阶导数(方案Ⅱ)
-44%βη-51.44%βη-46.75%βη-41.05%βη-31%βη
对γ
2求Y
3

阶导数(方案Ⅲ)
-32%βη-41%βη-37.5%βη-28%βη-22%β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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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通过开子公司提高采购合同的毛利水平来降低整体税负比开分公司更加明显;对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而言,对分公司来说,采购合同的比例对税负无影响,开子公司应该提高采购合同的毛利水平。

现假定α=0.1;β=0.7,则设计、采购、土建比例为1:7:2,在此假设下,在各国建立分公司的方案Ⅰ与设立子公司的方案Ⅱ对比如表7所列:
中国企业CHN 在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五国经过对签约主体进行合理的选择、合同进行EPC 拆分等方式后得到税金节约额度的函数表示形式分别为:
ψa=0.225η-0.141ηγ1+0.224ηγ2-0.024ηγ3,ψb=0.18η-0.08044ηγ1+0.287ηγ2-0.01888ηγ3,ψc=0.2η-0.1625ηγ1+0.2625ηγ2-0.185ηγ3,ψd=0.15η-0.01325ηγ1+0.196ηγ2-0.0261ηγ3,ψe=0.12η-0.009ηγ1+0.154ηγ2-0.018ηγ3。

对函数ψ各求γ1、γ2、γ3的一阶偏导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选择合理的签约主体及经过合同拆分后,哈萨克斯坦设计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141η%;塔吉克斯坦设计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08044η%;乌兹别克斯坦设计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1625η%;土库曼斯坦设计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01325η%;吉尔吉斯斯坦设计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009η%。

也就是说,若采用方案Ⅱ后,税负节约对设计部分的毛利率提高是负效益,且最为敏感的为乌兹别克斯坦项目,最不敏感的是吉尔吉斯斯坦国。

在选择合理的签约主体及经过合同拆分后,哈萨克斯坦采购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增加0.224η%;塔吉克斯坦采购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增加0.287η%;乌兹别克斯坦采购部分每提高
表7 中亚各国在α=0.1;β=0.7时不同方案下的税负计算表
影响分析
变量
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
土库曼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方案Ⅰ合计税负
Z
0.225η-0.097η
γ1+0.224ηγ2+0.064ηγ3
0.25η-0.039ηγ1
+0.217ηγ2+0.064ηγ30.27η-0.0425ηγ1+0.1925ηγ2+0.055ηγ30.15η+0.028ηγ1+0.196ηγ2+0.056ηγ30.12η+0.022ηγ1+0.154ηγ2+0.044ηγ3方案Ⅱ合计税负
0.044ηγ1+0.088ηγ3
0.04144ηγ1+0.08288ηγ3
+0.07η-0.07ηγ20.12ηγ1+0.24ηγ3
+0.07η-0.07ηγ2
0.04125ηγ1+0.0821ηγ3
0.031ηγ1+0.062ηγ3
方案Ⅱ节约(金
额)
ψ
0.225η-0.141ηγ1+0.224ηγ2-0.024ηγ3
0.18η-0.08044ηγ1+0.287ηγ2-0.01888ηγ30.2η-0.1625ηγ1+0.2625ηγ2-0.185ηγ3
0.15η-0.01325ηγ1+0.196ηγ2-0.0261ηγ3
0.12η-0.009ηγ1
+0.154ηγ2-0.018ηγ3
方案Ⅱ节约(百
分比)
ψ/Z
100%-(44γ1+88γ3)/(225-97γ1+224γ2+64γ3)100%-(70+41.24γ1-70γ2+82.88γ3)/
(250-39γ1+217γ2+64γ3)100%-(70+120γ1-70γ2+240γ3)/(270-42.5γ1+192.5γ2+55γ3)100%-(41.25γ1+82.1γ3)/(150+28γ1+196γ2+56γ3)
100%-(31γ1+62γ3)/(120+22γ1+154γ2+44γ3)求γ1对节约税额的一阶偏导df (ψ,γ1)-0.141η+0.224ηγ2-0.024ηγ3-0.08044η+0.287ηγ2-0.01888ηγ3-0.1625η+0.2625ηγ2-0.185ηγ3-0.01325η+0.196ηγ2-0.0261ηγ3-0.009η+0.154ηγ2-0.018ηγ3求γ2对节约税额的一阶偏导df (ψ,γ2)-0.141ηγ1+0.224η-0.024ηγ3-0.08044ηγ1
+0.287η-0.01888ηγ3-0.1625ηγ1+0.2625η-0.185ηγ3-0.01325ηγ1
+0.196η-0.0261ηγ3-0.009ηγ1+0.154η-0.018ηγ3求γ3对节约税额的一阶偏导
df (ψ,γ3)
-0.141ηγ1+0.224ηγ2-0.024η
-0.08044ηγ1+0.287ηγ2-0.01888η
-0.1625ηγ1+0.2625ηγ2
-0.185η
-0.01325ηγ1+0.196ηγ2-0.0261η
-0.009ηγ1+0.154ηγ2-0.018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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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Synthesis
(四)战略协同的智慧
财务共享模式不仅有助于集团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发挥财务团队进行战略协同的智慧,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协同:一是财务战略与集团企业整体战略的协同;二是财务战略与其他职能战略的协同。

集团企业的整体战略定位决定了财务共享中心的发展方向,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推进了集团业务财务流程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增加了集团企业对财务的集中管控,有力支持了集团企业整体战略的实施,随着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与完善,财务战略在公司整体战略的核心位置变得更为突出。

然而财务战略并非特立独行,企业整体战略及其他职能战略的实施,需要财务共享中心调配各项资源予以支持,战略实施的效果也需要财务共享中心提供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验证;财务团队需要通晓集团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积极参与企业各项职能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依托共享服务中心,财务团队能够更好地发挥战略协同的智慧,成为集团企业战略决策层中值得依赖的财务伙伴。

四、结语
智能化财务共享中心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推动集团企业持续创新发展的动力,打破了集团企业纵向与横向存在的信息壁垒,推动企业业务创新、流程再造、管理变革。

人工智能在辅助决策的功能上有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财务共享中心在财务核算、业务财务、战略财务及财务共享服务等领域为新IT技术带来各类智能化的应用场景;同时,这些财务智能化应用场景也为财务团队培育财务智慧提供了客观条件,财务人员需要抓住智能时代赋予的机遇,将自身的财务智慧与智能技术的高性能相融合,引领集团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向智慧财务方向升级转型。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兴山.数字化转型中的财务共享[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
[2]张庆龙.财务转型大趋势:基于财务共享与司库的认知[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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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闻一,李栗,曹菁,陈新巧.论智慧财务的概念框架和未来应用场景[J].财会月刊,2018,(5):40-43.
[5]韦宛,马俊霞.构建财务共享服务体系的实践研究——基于河北联通的应用[J].国际商务财会,2017,(6):65-68.
[6]刘国忱.财务智慧共享之道[J].首席财务官,2011,[11]:54-56.
[7]赵男男.大数据时代集团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创建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9,(7):42-44.
[8]唐勇.财务共享服务下传统财务人员的转型[J].财会月刊,2015.(19):18-21.
[9]何瑛,周访.我国企业集团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关键因素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13.(10):59-66.
责编:梦超
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增加0.2625η%;土库曼斯坦采购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增加0.196η%;吉尔吉斯斯坦采购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增加0.154η%。

也就是说,若采用方案Ⅱ后,税负节约对采购部分的毛利率提高为正效益,且最为敏感的为塔吉克斯坦项目,最不敏感的是吉尔吉斯斯坦国。

在选择合理的签约主体及经过合同拆分后,哈萨克斯坦土建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024η%;塔吉克斯坦土建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01888η%;乌兹别克斯坦土建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185η%;土库曼斯坦土建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0261η%;吉尔吉斯斯坦土建部分每提高1%的毛利率,税负节约额减少0.018η%。

也就是说,若采用方案Ⅱ后,税负节约对采购部分的毛利率提高为负效益,且最为敏感的为哈萨克斯坦项目,最不敏感的是吉尔吉斯斯坦国。

主要参考文献:
[1]廉秀丽.塔吉克斯坦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新疆大学,2016年6月.
[2]赵雪情,安然.系列五十七:中亚五国税制及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J].IMI研究动态,2016年12月.
[3]邹长胜.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评析[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年08月.
[4]王素荣.中亚国家的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J].国际商务财会,2017.4.
责编: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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