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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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
的通知
水电财字第67号
《电、热价格》的通知
一、照明电价
(一)应用范围:凡下列各种用电,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影机用电。

4、电扇、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5、总容量不足3KW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6、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7、烹饪、烘烤、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8、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9、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KW,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10、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容量不足1KW,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容量不足2KW,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二)其他规定:
1、为节约用电,应该取消包灯用电。

对现有包灯用户,应积极的有步骤的安装电度表,达到有表用电。

在未装电度表以前,可仍按定额电价计收电费。

定额电价,由国网公司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电灯、电器的容量与用电时间,参照照明电价具体规定,并报水利电力部备案。

2、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厅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以上用电已实行优惠电价的个别地区,应逐步取消。

二、非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溶焊、电解、电化的实验和非工业生产,其容量在3KW及以上者。

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
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影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二)其他规定:
1、非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目前部分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电车用电优惠电价,应逐步取消。

三、普通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溶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实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
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价格计收电费。

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至320千伏安以下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氮的用电,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比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核定单一电价。

四、大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维修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电价构成: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方法,由电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规定。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

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瓩数(瓩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由电业部门安装最大需量表记录最大需量的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

已经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而未安装最大需量表的用户基本电费而未安装最大需量表的用户应逐步安装最大需量表计或改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应实行以下规定:
(1)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业部门核准数为准,
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瓩数计算。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包括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电动机瓩视同千伏安),低于按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瓩)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业部门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的40%时,可以按低于40%数核定最大需量。

(3)最大需量,应以指示15分钟内平均最大需量表为标准。

对现行未安装最大需量表计的用户,其配电间,每日24小时必须有专人值班,并准时正确进行表盘仪表纪录,按15分钟、30分钟或1小时抄见电度换算最大需量。

电业部门对用户的表盘记录有权进行检查,如表计装在电业部门变电所,用户如认为电业部门抄表有出入时,可派人会同抄表。

按抄见电度计算最大需量的,应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平稳情况,按下列系数调整其最大需量。

按每15分钟抄见的最大电度乘以4(相同于最大需量表记录);按每30分钟抄见的最大电度乘以2.04—2.10;按每1小时抄见的最大电度乘以 1.06~1.15如有装用30分钟最大需量表者,应乘以
1.04~1.10
(四)利率调整电费:按“利率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五)其他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及“利率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

其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在分别计算最大需量时,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对东北以外地区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范围规定如下:
(1)电解铝、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解铝、电石的用电,不包括其它产品,如铝制品、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2)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用电。

(3)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的烧碱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4)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

4、农村社队用电不实行两部制电价。

五、农业生产电价
(1)、应用范围: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指非商业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用电。

(二)、其他规定:
1、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和鱼塘的抽水、灌水等用电,均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3、农村小型化肥厂生产氨水等氨肥的电价,参照国家规定本地区的大工业合成氨价格(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水平确定。

六、趸售电价
(一)应用范围:电业部门一般不发展趸售,以利于集中管理,减少中间环节。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趸售方式的,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批准,并且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

目前对地区的县
以下的趸售,应积极创造条件转入县级转售单位统一管理。

县级转售单位必须是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的专门的独立核算的供电管理机构;有一定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设备,供电设备容量在300千伏安以上,转供用电户数较多,并自行负责本供电区域内的运行、维护、抄表收费和用电管理等工作;由电业部门安装总表供电者,实行趸售电价。

(二)、凡属于“五、农业生产电价“规定范围中的各项农业生产用电的趸售电价,按照表列趸售电价执行。

电力、照明的趸售电价,分别按照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及照明电价,根据转售单位转售电量的多少、自行维护线路工作量的大小,在核实成本的情况下,以保本为原则,给于不同折扣。

县级转售单位其最大折扣不得超过供电电压电价的30%;区、公社、镇一级转售单位在没有转入县级转售单位之前,其最大折扣不得超过供电电压电价的20%。

趸售电价的具体折扣,由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核定,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水利电力部备案。

(三)转售单位的转售电价,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本地区直供电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层层加码。

(四)趸售范围内的大用户或重要客户,应作为电业部门的直供用户,不实行趸售。

(五)电业部门与转售单位应签订协议书,对趸售电价抄表、收费、结算办法和用电管理等有关事项,均应在协议
书中予以明确。

各转售单位应按月向电业部门提供实际各类用电电量,以便及时合理结算电费。

七、省、市、自治区电网间互供电价
省(市、自治区)电网间有供电或供电关系的应执行互供电价。

互供电价按照供售电单位财政收入各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统一核算的跨省(市、自治区)电网不执行互供电价。

八、其他
对20、22、23、33千伏受电的用户,按35千伏电价计算电费;对个别11、13、2 13、8 千伏受电的用户,按10千伏电价计算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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