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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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6.23
•【字号】秀山府办发〔2016〕72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救助
正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
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6〕7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降低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是指由县政府整合资金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因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专项救助。
第三条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资金筹集、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第五条县财政整合1000万元作为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
第六条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为患有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确诊的16种慢性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符合政策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慢性疾病为:1.高血压病(Ⅰ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2.糖尿病Ⅰ型、Ⅱ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理障碍(抑郁抓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伴阻塞性肺气
肿;13.甲亢;14.癫痫;15.慢性肾病;16.帕金森氏综合症。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负责认定救助对象身份;县扶贫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享受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将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申报表、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统一报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核付。
第八条上述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政策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乡镇)8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6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最迟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县财政、县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年度末,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应向县政府报送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十条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资金应当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扶贫办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医疗救助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
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经办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核付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