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棉花监督检验收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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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棉花
监督检验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0.03.29
•【文号】技监局监发[1990]182号
•【施行日期】199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原棉花监督检验工作方式已经被《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证检验、监督检查等替代)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棉花监督检验收费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29日技监局监发[199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加强棉花监督检查工作,整顿棉花流通秩序,防止乱收费用,根据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和有关收费规定印发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棉花监督检验收费规定
一、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的品级、长度、水分、杂质所进行的监督检验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有关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
二、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收取的棉花监督检验费,主要用于支付棉花监督检验成本或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棉花监督检验费收入的管理,坚持合理收费和正确使用资金。
三、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纤维检验机构的经费情况制定。
收费标准不超过棉价的千分之一点五。
如检验项目不全,每缺少一个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
高于规定标准的应立即降下来。
四、棉花监督检验的费用由用棉单位负担,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摊入原料成本。
五、执行产地皮棉监督检验的费用由棉花经营单位在销售时凭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签发的棉花监督检验证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向用棉单位收取,在棉花销售后二十日内交纳。
六、上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下级机构监督检验结果的抽查监督和销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代产地机构进行的质量跟踪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当在千分之一点五的收费标准额度内分摊,不得另行收费。
具体分配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制订。
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的棉花质量签证检验、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的收费标准亦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