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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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4.28
•【字号】渝地税发[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规范对发票违章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略)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略)
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发票违章行为打击力度,规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章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本级地税稽查局处理。
第三条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章举报受理工作。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征管科负责所辖范围内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税务所开展发票违章调查处理;法规科负责发票违章案件的审理、处罚工作;财务科负责举报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税务所负责所辖区域发票违章行为的受理、违章调查处理、举报奖金支付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票举报管理、受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发票举报案件。
在工作时间内(含午休)接到现场举报的,受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
第二章罚则
第六条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发票,处一千五百元(含本数,
下同)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他人提供发票的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购买、窝藏、使用假发票,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开具发票未使用本企业或个人法定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而使用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盗用其他公司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擅自制作发票专用章,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复使用发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开具而拒不开具发票,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欠条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行为,如未按顺序使用发票、发票使用前将存根联全部撕下,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阴阳票”(发票联与存根联、记帐联填开不一致),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假发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未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含假发票)的行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损(撕)毁发票的行为,如发票使用前将有奖发票的兑奖联与发票联撕开,给消费者提供没有兑奖联的发票,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网络开票机(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网络开票机(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纳税人,由发票违章案件调查处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有第六条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进行处罚;同一份发票存在有第六条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适用最高的处罚幅度。
纳税人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同时存在偷税行为的,按偷税处罚额度比第六条处罚额度高的按偷税处罚,按偷税处罚额度比第六条处罚额度低的按发票违章处罚。
第八条对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事实存在,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九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税务所在发票违章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构成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条对有第六条(一)至(二)款所列行为之一且税款征收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业户,违章查实处理后,从次月起应重新核定定额,原则上调高定额幅度不低于原核定定额的30%。
发现一次,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发票违章的处罚程序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举报与奖励
第十二条发票违章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给有权查处的单位处理;属于现场举报的,应立即将举报内容通知相关调查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发票违章举报一经查实,查处单位的发票违章管理部门即可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经办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身份后填制《税务违法案
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举报事实与查处结论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金由市地税局向市财政局统一申请,据实拨付。
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
(一)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下,举报奖金200元;
(二)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举报奖金300元;
(三)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五千元)的,举报奖金500元。
第十六条同一发票违章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举报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发票举报管理部门领取,发票举报管理部门负责核对领奖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由举报人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发票举报查处涉及偷税问题及按偷税比例给付奖金、为举报人保密等其他事项,按照市地税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地税发〔2007〕10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票违章处罚罚款,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同级国
库。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发票违章调查处理部门、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按照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