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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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4.10.27
•【文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施行日期】1994.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
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二、关于总项目的划分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两部分。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统计)报表》表列内容填列。
生态保护项目可列入土地治理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为单项开发总项目,其项目性质的具体划分为:(1)土地治理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牧区育草基地建设项目等,林业部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项目等,水利部的黄淮海跨省骨干水利工程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等;(2)多种经营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秸秆养牛项目、绿色食品项目、花卉项目、海南天然橡胶基地改造项目等,林业部的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干果药材调香料基地建设项目、名特优经济林建设项目、花卉项目等。
三、关于总项目的管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了“土地治理项目处”和“多种经营项目处”,分工负责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按照项目的构成,分两种情况来办理:(1)凡属综合开发总项目,由“土地治理项目处”和“多种经营项目处”分别审核总项目计划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部分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计划财务处代办公室统一办理综合开发总项目的计划批复;(2)凡属土地治理或多种经营的单项开发总项目,由“土地治理项目处”或“多种经营项目处”各自审核,并代办公室办理单项开发总项目的计划批复。
四、关于项目计划的编报
每个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不论是属于综合开发总项目还是单项开发总项目,都要编报一个独立完整的项目计划。
综合开发总项目和单项开发总项目的项目计划报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发的统一标准表格填报,项目计划报表说明,则分两种情况编报:(1)综合开发总项目的计划报表说明,除总则部分外,对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要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予以说明,其中包括对两部分开发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投资额、任务量、开发措施(或建设内容)、经济效益等指标分别进行分析解释;(2)单项开发总项目的计划报表说明,则可按照项目的性质进行编制。
土地治理开发在总项目批复后,不再编报年度计划;多种经营开发在总项目中列报批复后,对较大的龙头项目在其开工年度,还要按规定的要求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
以上各项事宜,请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进行项目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