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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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
十日 申请人
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 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
接受
异议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
三个月
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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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防止因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且不出 现,往往拖延了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时 担举证责任。
具凭证的情况下,导致行政赔偿请求 间,有的甚至还影响了受害人诉权的
在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我们还
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本条没有 实现。因此,新《赔偿法》在行政赔偿 要注意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
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之的情况 决定的程序上,对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偿与行政追偿的区别。
的区别表现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 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迫偿人
①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所针对的 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 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
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 行追偿决定。被迫偿人不服追偿决定
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 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③程度不同。《国家赔偿法》针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赔偿流程图 赔偿申请人提出申请
的损害限于部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 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 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 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 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 接损失。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 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
行政赔偿范围的变化
1 .新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以殴 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 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与旧法相比,增加了两种 违法行为“放纵、虐待”;
2 .新法第四条第三项以“违法征 收、征用财产”替代了旧法的“违反国 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解析: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 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 任。《 赔 偿 法 》规定了行政赔偿的 范 围: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范 围比较狭窄,仅限于生命健康权、人 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对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定职权,一般 只涉及到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财产 权,很少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 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征收相对人的 财产,因此,《赔偿法》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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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新变化
■文 / 邵国兴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今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 法》)的修改,并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 正式施行。此次《赔偿法》修改,在 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等内容上做了 较大变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行 政执法机关,有必要学习了解行政赔偿 的变化,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笔 者结合质量技术监督的权力和职能, 就新旧赔偿法的变动进行分析。
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 间内送达,并告知理
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 由。
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
②由行政赔偿
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为诉讼赔偿,新法
新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 做 出 了 更 详 细 的 规
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 定,提出诉讼的三种
赔偿程序的变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新法在第十二条增加了两款, 分别为“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
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 相应证明”和“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 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 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 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 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具,不能拖延,同时必须是加盖印章、 的是为了疏减诉源、简化救济、保障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造成人身伤害”
写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条是对照行 权利。但是从旧《赔偿法》实施以来 的,由被告举证无因果关系之外,将
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来设置的,主要目 的情况看,这个目的没有得到充分体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各自承
的修订对质监部门 的影响不大。
行政赔偿请 求人的变化
新法第六条第 三款:受害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的,其权利承受人有 权要求赔偿。替代旧 法“受害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 受其权利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权要 求赔偿。”
解析:行政赔 偿请求人是指依法 享有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请求赔偿 义务机关确认和履 行国家赔偿责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款是对 行政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进行修改,新 法用“权利承受人”代替了旧法的“承 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 律上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赔偿 请求人的主体范围。因为,在市场经 济下,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 其权利不一定都是法人或组织,也有 可能是自然人或其它法律主体,新法 的修订承认了只要符合申请人的条件,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其它组织都 享有同样的请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当面申请的,出 具书面收讫凭证
两年内
质监局法制部门 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 受理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补正
不予受理
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 补偿多少。
决定赔偿
不予赔偿
未处理
④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
赔偿决定书
书面通知
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赔偿与行政追偿。行政追
明的是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 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目”。
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
3 .新法增加了第十五条:人民法
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 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
表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 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
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 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 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
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 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 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
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 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 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 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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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
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而行政追偿的申请主体是赔偿
义务机关,其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
权。
②原因不同:行政赔偿的原因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行政追偿的原因是在造成行政赔偿违
法行为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
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无过
错或一般过失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责
任。
③程序不同:行政追偿程序是指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 法律制度。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六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 偿决定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明
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确的规定。行政追偿的一般步骤是:
政赔偿申请,要刻制专门的印章、文 而且要在十日内送达,
书等,并且要建立行政赔偿档案。
防止行政机关以各种
2.新法将旧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 借口不予赔偿、拖延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并进行了较大 赔偿、变更赔偿;对不
改动。旧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 予赔偿的,仍然要以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 书面形式,在规定时
解析: ①新法在赔偿程序上要求 赔偿应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只对提出 赔偿申请,符合赔偿规定的人、法人和 组织进行赔偿。因此,行政机关首先要 对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审查,不仅需要递 交申请书,而且特别强调“申请人不是 本人时”, 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 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这里,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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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 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而行政赔偿
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 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两者的主要区别 的程序则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
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 有: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质量
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
①请求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申 技术监督局)
解析: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一
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简单来说 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般是举证倒置,即由行政机关负责对
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怎么收”:
解析:①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先 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而新法明确
必须要出具书面凭证,而且是当场出 行处理是大部分国家的主要做法,目 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除“限
下,如何处理?按照一般法理,应当 了更严格的要求,除处理行政赔偿的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
为“逾期不告知的,应当自收到申请 时限仍然规定为两个月外,对于决定予 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以行政赔偿的,行政
该条的变化,对于质量技术监督 机关应当制作“赔偿
部门而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受理行 决定书”的书面形式,
是代理人而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
新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 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
②新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当场 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
递交申请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
定。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并“当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 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
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 情况:未作出赔偿决
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 定、不予赔偿和对赔
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 偿决定有异议,并且
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 细化了异议的内容,
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 不仅包括“数额”,还
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 包括“赔偿的方式、项